资源描述
木材加工厂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 加工厂租给乙方。并负责提供合法经营手续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限不限,甲方从 年 月 日将
加工厂交付乙方使用。
3、付款方式:一年付一次,乙方每年租金 元(大写: 万元整),第一年租金乙方在签定协议当天付清。
5、甲、乙双方在协议签定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林业各种费用所有由乙方负责交纳。
7、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水、电、税收等一切费用所有由乙方负责交纳。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加工厂。
1、乙方运用承租加工厂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租金的。
三、租赁期间厂房、机器设备修缮
修缮厂房、机器设备是乙方的义务。乙方对厂房及其设备应每隔半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生产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加工厂租赁协议期满后,在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共用加工厂进行加工生产时,应事先征得甲方批准;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规定。
六、免责条件
加工厂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毁损和导致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协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的有关规定,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署名(盖章): 乙方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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