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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羧酸减水剂产品销售合同标准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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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聚羧酸减水剂产品销售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双方当事人相关信息: 卖 方 注册地址、邮编 通讯地址、邮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买 方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注册地址、邮编 通讯地址、邮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注:买方应向卖方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有“增殖税一般纳税人”印章)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与个人签订协议时,客户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卖方向买方销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相关产品事宜,由上述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包装、数量及价格 项次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包装 预计月 均数量 (吨/月) 单价 (人民币: 元/吨) 总计金额 (人民币:元) 1 2 特别说明: 1. 以上所列产品数量、总价为预估数量,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工作液的价格将依据母液的价格在复配方案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2. 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因素的影响,当卖方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卖方将对产品销售价格予以合理调整。如买方不乐意接受调整价,协议双方先进行沟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并结清有关债权债务。 3. 以上价格(不含包装费用)基于以下第( )方式以及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第()的付款及结算方式。假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付款与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则上述单价也随之进行调整。 (1) 出厂价:由买方自提,卖方不负责送货。 (2) 到站价:包含卖方将产品运至买方指定地点 的运费。 4. 产品包装采用以下第( )方式 a. 买方自带包装。 b. 卖方免费提供包装桶,但买方在支付货款时需随货款一并按包装桶等值交纳押金(200L包装桶 元/只,1000L包装桶 元/只)。买方在包装桶返回之前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照价补偿。包装桶返回后,根据返回的数量退还相应押金,包装桶返回的运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条 付款与结算 1. 买方应当按以下第( )款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货款(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买方规定选择以下其它付款与结算方式,则买方应提出书面请求,卖方盖章确认后方能执行): (1) 款到发货:发货前,买方将货款(涉及包装押金,自有包装除外)汇入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钞票支付,经卖方财务核算确认后在一天之内予以发货,假如数量巨大,则根据卖方的产能优先考虑发货。 (2) 货到付款:卖方在收到买方预付该批货款金额(涉及包装押金,自有包装除外)的 %以后予以发货。卖方将货品运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时,买方应一次结清余下的 %货款(涉及包装押金,自有包装除外),将货款汇入卖方银行账户或以钞票支付。 (3) 月结: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前三个月按“款到发货”的方式进行付款和结算。三个月后可实行月结方式:即卖方按照前三个月买方月平均用量乘以 ,作为该月的月结用量上限。超过用量上限的部分仍实行款到发货。每月 日前,双方当事人核对上月供货数量,办理上月结算手续,买方在 日前支付上个月全额货款(涉及包装押金,自有包装除外) (4) 滚动付款:每月 日前,双方当事人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手续。 买方每月底向卖方支付不少于累计已发生货款(涉及包装押金,自有包装除外)总额的 %;其余款项滚动结算。初始欠款额度为 万元,从下月开始欠款额度根据上月货款的20%递增,但累计欠款总额上限不超过 元,如超过总额,则按款到发货执行。当年累计的欠款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额支付给卖方,并保持欠款总额上限。如年终未结清当年全额货款,从下年度1月开始,累计欠款金额下调,下调金额为上年未结清货款总额。 (5) 其它方式 2. 开票时间:卖方采用以下第( )款约定开票。 (1) 随货开票。 (2) 以一个月(每月 日至下月 日)为一个供货周期,每月 日开票。 (3) 每月任何时间都可根据对账和支付条款的需要进行开票。 3. 支付方式:买方采用以下第()的约定方式支付货款 (1)货款的支付如以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行号 帐 号 (2)如买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需事先经卖方批准。卖方可接受承兑期不超过 3 个月的且经买方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 1. 卖方向买方销售的产品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 2. 卖方保证每批产品的质量达成协议规定,并随车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质量保证资料,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退货,并视为卖方未如期供应,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及收货 1. 交货方式:经双方一致批准,本协议项下的产品以下第( )方式交付: (1) 买方自提:买方应自卖方发出提货告知后,准备交通工具前往卖方位于: 生产厂家所在地自行提取产品。 (2) 卖方送货:卖方将按照买方的发货告知将产品(订购量不少于 吨/次) 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 2. 交货时间:交货前,买方应当给予卖方合理的备货时间,一般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信件、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卖方具体的交货时间,否则,卖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迟延交货责任。 3. 收货:买方应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在交货地点接受货品,指定专人在卸车前检查货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包装完好则在卖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若包装有破损,应在车上拍照,清点损失数量,及时传给卖方确认,并请货运司机确认签字。买方在出货单(送货单)上签收确认具体收货的数量,仓库或施工现场人员的收货确认盖章或签字均为有效。签字确认的收货数量为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买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工作。 第五条 产品验收 1. 买方应当在收到产品后 天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产品与协议约定不符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告知,并对产品不符的性质和限度作出说明。同时将其隔离存放,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货到 天后买方对产品质量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产品合格。 2. 买方验收产品重量,以整桶过磅或整车过磅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磅差在±3‰(含±3‰)以内以卖方送货单数量为准。若磅差超过±3‰ 时,双方协调解决,也可以买卖双方认可或权威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具体收货数量的确认以双方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为有效。如双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委托有计量资格的第三方(公磅)复核,买卖双方必须委派人员到场确认,复核费用由数量相对不准确方承担。 3. 买方签收并不视为卖方产品合格,有关产品质量应按卖方提供的各项检查报告为准,卖方在每批次供货时都将同时提供产品检查单,买方可进行各项指标的复核检查。假如产品不能达成质量标准规定,经双方书面确认,可更换或退还卖方,卖方承担买方相应的损失和费用。如买方因生产需要让步接受,经双方协商一致,则可在货款结算中作合理折价。 4. 如买卖双方对产品验收的结论存在异议,则交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5. 买方应当自行承担因使用、保管、存储不善等导致的产品质量下降的责任。 第六条 产品风险转移 在下列情形下,产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1. 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假如是由买方自提产品的,则风险自交付(在卖方生产所在地)之时转移; 2. 假如产品是由卖方送货的,则风险自卖方将产品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之时转移,而无论买方是否已经实际接受该产品。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方应根据需求进度,提前 天向卖方发出供货告知即订单,告知以书面(含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为准,电话、短信仅作为卖方备货的依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货款后 小时内发货。 2. 卖方准时送达产品后,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确认,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卖方。 3. 卖方应按协议约定保质保量供应产品,如不能准时供应或供应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由此给买方导致的直接损失,卖方应负责补偿。 4.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 除本协议第四条第 1 项第(1)款(买方自提)外,卖方产品在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前,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6. 买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则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7. 卖买双方均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买方未能按约定期间付款,则应承担欠付金额每日 的违约金。 2. 买方未经卖方批准而迟延付款,或者买方迟延付款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卖方有权采用下列行动,但并不影响卖方根据法律和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或者补救措施: (1) 减少、停止供货或取消未供货的部分。 (2) 规定买方立即支付未支付完毕货款或规定买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形式担保: (3) 如卖方预收买方100%货款后,因卖方因素,无法准时送货,则应承担相关送货金额每日 的违约金。 3. 买方在货品运送途中退货,应承担一切退货费用,并向卖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金额的 % 作违约金。 4. 买方违反协议约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卖方导致的一切损失。 5. 卖方所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假如买方批准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货款结算中按质合理折价。 第九条 期限及终止 1. 指定的地务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超过30天而仍未能解除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 一方当事人发生破产、清算、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协议时,为减轻也许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应及时向对方告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5天内提供政府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当诚意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协议附则 1.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获得正式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 份,买方执 份为凭,卖方执 份为凭。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全称并盖章): 代表人(签字): 方预付本月货款。算、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另一方当事人买方(全称并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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