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编号:
劳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批准订立本劳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一) 种形式拟定本协议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月。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毕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毕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批准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准时完毕规定的工作数量,达成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批准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下列第 (一) 项工时制。
(一)实行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协议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协议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说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拟定乙方实行以下第(一)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拟定。
(二)其他工资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1、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发放
2、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发放
第十三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次月 日前,不得无端克扣或无端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假如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乙方前 3 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协议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毕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解决、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协议。
八、劳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甲方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本人: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双方不能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协议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或者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人员的; 或者其他因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的,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到期,劳动协议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续订劳动协议。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本协议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补偿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对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补偿甲方下列损失: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十、竞业限制和服务期
第三十二条 与甲方订立保密协议的乙方,负有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密的义务。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协议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利按照实际损失追究乙方的补偿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十二、劳动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规定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乙方拟定下款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献、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地址为: ,邮编: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此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违反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署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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