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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合作经营 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字号与合作经营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甲方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的、字号为xxx的个体工商户,并以该字号为合作字号开展合作经营活动。
合作经营范围为: 。
第二条 合作经营场合与合作期限
合作经营场合为: 。
合作期限为 年,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甲方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合作出资
(一)甲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作出资的百分之四十。
乙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占合作出资的百分之六十。
(二)甲、乙双方的货币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存入甲方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以个体工商户字号设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三)合作期间,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除全体合作人批准支出的平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应补偿由此给合作及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 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
(一)全体合作人于每月的五日共同对上月的合作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并共同签字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
经营利润应为扣除上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涉及填补上月亏损)之后的营业结余。
(二)如上月的合作经营产生利润的,全体合作人应于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的当天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派经营利润。
如合作经营出现亏损的,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三)合作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长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长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填补亏损。
(四)对于合作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由全体合作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
(五)若合作在经营过程中连续 个月亏损及/或合作财产局限性 元,严重影响合作的正常经营时,甲、乙双方应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1、若双方均批准继续经营的,应按依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以维持合作的正常经营。
2、若双方均不批准继续经营的,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作并进行清算。
3、若一方不批准继续经营的、另一方乐意继续经营的,视为双方已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决定不批准继续经营的一方退伙,退伙事宜则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的约定进行解决。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新合作人须接受除本协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之外的各项约定。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作期间,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合作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 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经济损失超过 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作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合作人退伙,其他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以货币形式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作导致的损失负有补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补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作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若系甲方退伙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合作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中的出资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作人。
第六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对合作事务进行全面平常管理;
3、清偿合作债务;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权利:
1、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三)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作人擅自执行合作事务,给合作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合作事务,由分管的合作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作人事务给合作导致损失的,表决时批准该意见的合作人应当予以补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作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作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七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补偿;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作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作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3、被依法撤消。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委托的合作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作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故意清算的合作人可自行清算。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派。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补偿其他合作人损失;假如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半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作人支付违约金。
因撤资给合作导致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的合作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合作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作人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协商不成的,向合作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作人署名后起生效。
全体合作人署名: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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