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建化工项目政府审批手续及办理流程
1、 经贸委立项:可行性报告-申报立项-节能评审-审批: v! s2 o$ F: f
2、环评批准:立项批文-环评申请表-审批-编制环评-专家评审-审批-三同时建设-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检测-竣工验收: q/ H/ J8 L6 _! V2 _
3、安全批准:立项批文-安全预评价-专家评审-审批-扩初设计(专篇)-专家审查-组织施工安装-申请试生产-审查-组织试生产-组织申报验收-竣工验收
# K2 p5 F9 w) c( ~7 j2 D" K4、建筑施工:总评设计-勘探-建筑设计-审图-开工手续-协议洽谈-监理-发包-履行协议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变更.相关协调)-组织验收-结算-申领产权4 Y, ~- `5 u; o+ K
5、申领土地证
& g7 |( D/ x- \0 U6、开工报告 ; t# G/ k, X, a" S$ s
其中需联络协调单位: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规划局、质监站、建设局、土地局、气象局、白蚂蚁防治中心、安评中介机构、环评中介机构、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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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需要请 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安监局派员到现场拟定。由市环保局出具项目批准文献,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二、安监局 同时审查和申办许可证程序 市安监局设立安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监局批复批准设立→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项目施工建设 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项目试生产→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向安监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投产。
其中: (一)市安监局安全审查和市政府设立审查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县级发展和改革局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献; 3、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文献、建设局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献(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公司出具);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公司出具); 6、工商营业执照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复印件。
(二)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资料 市政府批准设立后,由有关部门编写可研报告、图纸设计和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同时,向市安监局申请图纸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献(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图纸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三)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和项目试生产 项目工程建设完毕后,向市安监局提交试生产方案,经批准备案方可试生产。
(四)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 项目试生产结束后,向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申请竣工验收。其中市安监局需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献(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
(五)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须交材料 1、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2、《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三份及电子版1份(由县、市安监局签署意见);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重要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安全评价报告; 7、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的文献; 8、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告知复印件; 10、生产公司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注:1、所有上报材料须签章2、有关表格可在国家安监总局和所在地安监局的网站下载。
讨论了很多次,再次说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安监局8号令的规定办理各种手续:一、设立审批(准备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安全条件论证、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有些地区也许还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准备材料: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三、试生产方案备案(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材料);四、安全设施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重要的是要领略国家安监局8号令的规定。
7 q4 x0 X5 O" I9 j F
* d+ t, `0 }5 p8 Z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办法
3 O$ r2 D2 X$ E {& t( { 第一章总则
' O* ^( ~) i- O: w# H) k5 i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行办法。
]9 ^: g7 C8 d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实行办法。
: f. r" B, H2 _( M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乡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合用本实行办法。 * ~* y0 m/ v6 j
第三条本实行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 A7 D" D" u, `0 ~' Z; d! l7 B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行办法分级负责实行。 . q+ ?( C+ p* Y2 O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0 x) @& f6 A1 M7 W0 @8 C! N
第四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工作,并负责实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2 B k0 D$ n) Y3 X6 V! R9 U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9 o' O0 B/ V ]; E% Z3 m (二)中央公司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9 h! Z+ d5 V5 [9 L- V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8 v, \' {0 A3 a r7 ]$ S% h+ }/ S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8 }6 d# b2 j# p2 z+ l) o/ Z+ \% w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拟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 d6 k: z" u$ w/ k+ A- j
第五条负责实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行。 / c! K, J1 J$ t/ V) B# Z1 _' E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9 n" w, u- ]! p0 k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 ~4 S j) D6 Q9 I6 k2 F5 J/ k( X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 n, Q. T8 \& {- A. P, h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7 s; H' k6 ?5 _# v4 r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 x" ?# O; f# D$ S (三)本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G' d" e7 U8 g! Y9 A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 d" Q5 {- M6 q) r, h2 O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0 L3 i- M/ e) d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8 }- x! I# Q4 L8 t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 {9 E' b u9 ]- g. P- e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 B! |0 T i5 L5 q* Z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f+ v( }& l3 C3 n4 ] n+ l$ u) g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的。 8 ^! G- H* H3 B q0 t5 ~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3 X& L; {/ j" W1 O# g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 u9 e& U* x2 v l- V3 C+ U (一)建设项目概况; . R5 B9 x4 g# [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 ]0 K. X6 A |2 L9 Q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送的技术规定;
* ~" q# `# {& G) s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限度;
6 n9 I- e. D# A4 n7 a3 E$ Q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 \: S* ~3 e8 M$ b& J1 F( o/ A$ U9 D
(六)重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 q0 p* x% c: _( Y/ k) z' p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 Y( `! v9 f0 v) K2 h& @- m* b" g" w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献、资料:
: j* j" [+ Z9 G2 Y, n7 d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 T' T/ R- m! C/ e4 f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献(复印件);
/ @7 S* g1 T0 g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0 u% ^! v0 @6 s5 H7 n, a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 c# e9 Y$ {# {: R5 C4 F0 p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复印件)。
3 a( r9 h: b4 B2 @" y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献、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 e* N/ [# v4 v; s- n/ U/ \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 F$ ?0 L, E; G* |. y3 H9 ^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7 R5 g6 ]! M5 U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献、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3 X* ?7 ?3 j, B# {2 d5 J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3 h, q7 l- _. C$ f# T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限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 A3 [. I8 Z k" \6 }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足的; 7 M' _) R9 C' H2 [
(四)重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拟定的;
# E1 Q7 V4 |& ~4 G& V8 }9 z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 . T2 M5 h& c/ u$ B7 I4 n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 M0 s+ O' q3 \/ G0 a) @/ M
(七)提供虚假文献、资料的。 5 ^7 i0 d: l/ @; \0 U9 o+ k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 o( T/ Y' i p/ [( ^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3 I9 G3 {( x7 Q. W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0 Y% s. |- Y/ `: c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 u: L' L& O% ^- g (三)变更重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 B. L, {+ I- w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重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7 ~9 a3 K# v* [0 B% y* W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过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 G$ E2 s9 g' j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P9 W5 e3 q6 z* d! M* N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 v; @% P6 ~) m. C3 v(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涉及下列内容: + R1 P$ o% h9 A6 e+ U
(一)建设项目概况; 9 L* o: x' g5 ?% S' _+ a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限度;
u7 c* ^) E' X+ a2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 q6 ~ T; d: O. A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 l9 \2 b7 |9 ^, ^) X
(五)也许出现事故防止及应急救援措施;
9 j3 A* g2 M6 V, J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 7 z4 a) C5 q$ i" j6 I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0 R/ A( X& O, O8 s# z& u (八)结论和建议。 % I# v3 s6 G+ V9 ^- k) D$ K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所有完毕后,向与本实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献、资料: 3 t( A5 E; W% Y5 Z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4 r- \8 K) G/ C) P( R# H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 c8 ^% q$ r4 S' x: Y4 t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献(复印件); 2 C0 ?3 g, r; @% e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u& a7 c8 P" w; [7 a+ K& y (五)审查时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 b: @' E# a0 G8 Y2 n0 Q7 _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 U; ]3 S# {( g$ m3 b" Q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 D p" d7 T/ r- q; d4 P% s, k (一)未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 j5 W! U: F1 H9 v: D, q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 s# q- b7 a9 a5 F0 _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 G6 c+ F, O3 x0 M' l: u$ S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0 T! f; j3 N# r. N3 e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足论证说明的。 * U, ?$ I( k$ q5 t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通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5 e8 R" U7 L* B1 E- `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 Q% A* g2 U) d$ O' k3 e$ w6 c! y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也许减少安全性能的;
3 W1 ~4 m( o7 }: _, s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4 t, h% W) u& ?2 s; \0 D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 Z# X# f+ z( ?* w& w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 s! O0 B8 s$ q$ a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献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 H* T9 E0 \1 h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涉及下列内容:
/ e" m- S+ s8 R4 m: [ Q (一)建设项目概况; ! o7 w7 f, k/ n: ?+ O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o6 W/ U$ s7 x1 i# u" Y% J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查、检测情况; , q7 z2 n7 S- E$ O
(四)重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 I) }3 G2 b( V7 s$ l' i9 }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规定,并处在正常合用状态。
/ r1 {+ f- g0 O0 k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也许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涉及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 W+ g+ E# Q' z# ?7 O2 B E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毕情况;
[* |* j# a- y3 k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 D4 r' l/ a+ W m0 \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也许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 a) P7 R# ~) \! h3 q (四)采用的安全措施;
! g% _1 a' ^" m: \% ]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T* A; q; Q& S. H5 R9 o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7 P: m; b& E; B3 P- o' G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行部门备案。 : e, J( @; N* J
建设单位在采用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拟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0 d/ n, z' ~( o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4 x4 R7 f1 l, `& d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O* Y7 }& R. [5 T3 u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1 \! D4 @7 y4 S Y. O8 H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限度;
, y- b: X& t& J" _3 n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查、检测和调试情况;
- z; r. z) `3 C; g z! b (三)安全生产条件;
/ M; s6 H2 D: h; j7 a1 e3 a (四)也许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7 m! \4 K+ b6 K; f# k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 k6 ` S* i, x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献、资料: - k, Z" N: {3 z# a) w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 G% g4 ]3 @: g0 r8 D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 i' c, c) S" @8 h5 s8 I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献(复印件); 4 e3 m. R% }1 f. H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1 V" S" k U+ F3 q/ k+ p4 r$ H' I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 ?- y7 U$ a- @( D* t, C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 K( W$ e y4 b& G7 S: ]! Q3 c( e+ Q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 D5 d: j2 o% w! T& U/ Y2 [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献、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行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行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审查。
' W; j/ m. c1 c. A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 v9 v& a% Z9 |5 Q, ~2 F' M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D5 b0 j4 y. m. q& _- ?7 B& q* m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 i! t* b+ [0 `9 x5 ]" F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献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献规定的;
- _( Z/ x2 m4 x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 S' H& }8 H& E; p5 x, q |9 y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查、检测的;
, E2 Y- F9 |; z. H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E+ i) X3 Q% I6 _4 r6 C9 ]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成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规定的;
2 T) I0 \- w; y* H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 q) v& ^# `( u* w# Q" j% E
(八)提供虚假文献、资料的。 : z% c0 t/ b" U/ w- Z6 Q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通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m3 V/ t" k0 t; a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批准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 |0 \4 ]* J/ v* I% J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 \1 r/ ]" X# r 第五章监督管理 3 d0 U& d- Q/ r3 e1 N8 O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应当撤消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0 W- M5 e4 z' A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 J* G' `; K8 E6 x: _( _; i, E. I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 l/ I# r3 W, P' u4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超越职权实行安全许可的;
. o1 t, m: s& J+ R9 s7 C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违反本实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安全许可的; + B7 X5 O& Q9 t& E& x# s9 y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 }- B) \+ {8 W2 z" C9 H+ v* W. h0 Q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2 F( c, `3 B8 [7 B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 z' E1 r Y9 j$ n% ?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行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 ( m5 x n3 {/ I( H$ j. Z% M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行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 C' w) \; N! V( C9 Z! p 第六章罚则 * Y- E& X$ ~$ T- k5 W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f2 T1 q, y8 X+ i0 e7 {, j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解决的;
4 ?3 _) J# d; [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行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 H$ e9 {7 ]7 y1 x8 x6 G' T
(三)在实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 `! C7 J! _, l8 W. h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 E6 @+ {. |8 F" Z; i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0 N8 A0 c% A: x7 K, V: Z) R$ K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0 o; I& c# b& c/ F3 W: E1 g* K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 E6 U G8 B6 }& f; g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z3 n7 }) x, |; V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v4 i& y3 ^" o5 Q8 c: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r% S: `5 E; D% ^- P(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7 Q( s& U; n+ t: I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 }0 h+ v. k' Q* D-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查、检测的;
( u1 l2 _$ l% D* d9 e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 M: G* Q9 `9 r) q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献、资料的;
; g) u* A* T" u: [* u* u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也许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9 `$ |1 M' c9 k1 p, r5 n! j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 |# | I0 Y9 N, s7 S- M6 e( }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用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 ], [; s s6 a2 f; t; d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查、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m5 G+ i N1 T" I2 \ 第三十六条本实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部门决定。
+ q' Z9 j( @3 m0 G: E9 H7 D3 @ 第七章附则 8 v% U M& }3 T2 u6 e) \- W4 O N( M
第三十七条实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
D, Q8 b3 I; @+ a 第三十八条本实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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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建议书、可研报告、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审查、具体设计、施工、试生产、安全验收评价、许可证、正式生产、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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