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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集体协议书
本协议由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与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工会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工会法》、《集体协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院与工会依法就公司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本协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协议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院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协议。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贯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院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协议》贯彻执行情况,并通过院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依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拟定本院的工资制度、工资分派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奖金分派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陕西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院公司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拟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公司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长。
因经济效益因素需减少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工资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职工本人因素导致职工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协议范围。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 院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院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因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 院及职工应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准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在原有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按院历年增资比例增长住房公积金。每年根据工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原劳动部有关《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拟定其医疗期限、并按《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生活费。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五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院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院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作为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院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院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并逐步向国家行业标准靠拢,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十八条 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告知工会,并依照《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解决规定》解决,工会应参与调查解决。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十九条 院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条 院与工会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导致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一条 招录职工: 实行劳动协议制,依照《劳动协议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劳动协议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院根据《劳动协议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协议,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假如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协议规定的,工会有权规定重新解决。工会应当依法支持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 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协议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院依据《劳动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员工奖惩规定》等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已公示,职工应自觉遵守。
第二十六条 院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导致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协议法》、院《员工奖惩规定》及有关制度,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协议。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协议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工会通过调查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足的,有权提出异议,院再做出决定。
第十章 经济性裁人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院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人员的,应按《劳动协议法》提前三十日向院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淘汰人员。
第二十八条 院按照《劳动协议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协议,符合《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章 工会经费的计提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会法》,院每月按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准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协议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协议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院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协议难以履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协议文本的建议。经双方协商批准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批准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本协议期满前半年,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协议,新协议未签订生效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协议的执行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本协议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协议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院行政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提交院与工会组成的平等协商会议。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导致集体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拟定。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院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协议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院行政报咸阳市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议生效后,院自生效之日起以文献形式印发各单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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