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权代持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人民币 元出资【该出资占 公司注册资本(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元)的 %,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本协议约定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涉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 公司的出资,在 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该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股东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该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涉及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涉及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有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献,乙方须无条件批准,并无条件承受,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甲方不适当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规定乙方补偿因受托不善而给甲方导致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甲方作为委托人,负有按照该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钞票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承担以出资额为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旅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规定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甲方或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等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份及股东权益。
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收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3.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行任何也许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若因乙方因素,如债务纠纷等,导致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当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受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所有投资收益(涉及钞票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派)均所有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假如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同等数额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 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告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7.若 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为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股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8.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六、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七、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征集证明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均应当补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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