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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经和谐协商,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出租的房屋
1. 出租房屋座落: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房屋。
2.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 乙方承租出租房屋作为合法经营商业用途。
2.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充许将房屋转租别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筹备免租期
1.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甲方依约向乙方交房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共 天的装修免租期以便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免租期内不缴纳房屋租金(需交纳乙方水电气等使用费用)。
第四条 租金、费用和计租方式
1.租金:租金每年 元,以年缴租方式缴纳,租赁期间内租金不变。
2.租赁期间,按规定应由甲方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及其它税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负责承担并缴纳乙方所用的水电气费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不承担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租金支付条件、办法、款项支付日
1. 乙方支付租金的前提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验甲方房屋所有权证明、甲方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甲方签约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 乙方在查验甲方第六条1款1项证明文献后,于协议签订生效后向甲方缴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第1年房屋租金,计人民币 元,并开据收据。
3. 乙方应付的次年、第三年租金分年支付,房屋租金于当年开始前30日内付清。
第六条 房屋的维修、使用及其他管理
1. 甲方负责与出租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
(1) 协议期内房屋与附属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理,涉及大修、中修、小修等,甲方提出维修须提前3日告知乙方,乙方给予配合,但甲方的施工要尽量做到不妨碍或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否则,乙方有权制止。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须提前3日告知甲方,甲方需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属乙方使用不妥导致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2) 有义务维持各项能源的连续供应和配套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持各项能源使用权在协议期有效存续和完整,在商业经营规定期间之外的能源供应,乙方按规定规定和标准,另行缴费开通。
(3) 平常维护、修理(如漏水、设备故障厦等),涉及小修、急修,应在接到承租方告知后24小时内进行修复工作;属乙方使用不妥导致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4) 出租房屋因乙方以外的任何因素比较严重损坏(注: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乙方无法经营或不能正常经营,或对乙方的经营导致明显的不利影响),甲方应在该事实发生后2日内负责修复。
(5) 在协议期内,由于甲方未及时维护、修复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达成正常的使用条件,给乙方或任何第三人导致损害,由甲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补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2. 乙方应遵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管理部门关于治安、防火、卫生、环保的规定,按规定签定相关管理协议,遵守规定规定。
3. 乙方所承租房屋内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所有费用,并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乙方自行配备灭火器,清洁用品,做好安全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 乙方经营符合物业管理和行业的各项规定,及时清理垃圾、消除治安和消防隐患,不存在扰民、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影响其它商户经营等行为。
第七条 能源供应
1. 甲方有责任维持各项能源供应、使用系统的正常连续运营。在能源供应部门正常提供能源的前提下,甲方保证及时、连续供应乙方所需能源。
第八条 甲方保证事项
1. 保证其作为本协议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协议期依法存续,具有签订本协议和连续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 保证对本协议出租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以出租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转租权;
3. 保证本协议出租房地产没有与第三人的租赁协议关系,没有被依法采用查封、扣押或监管等限制或严禁租赁的强制措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出租房屋产权人以本协议出租房地产设定转让、抵押或以之抵偿债务,应及时告知乙方,并保证乙方的承租权、使用权不受损害,乙方依法享有优先权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第九条 乙方保证事项
1. 保证其作为本协议签约人系依法成立,在本协议期内依法存续,具有签订本协议和连续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 乙方保证其经营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规定,无违法违规之行为。
3.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内容使用承租房屋,并按本协议约定各项条款和内容严格执行。
4.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和设备,不得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和附属设备。
5. 在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承租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
6.乙方保证不因自身因素导致相邻租户的经营安全和使用。
7. 乙方积极配合各项检查工作,不得借故阻扰和妨碍。
第十条 协议变更、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 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明显不符合约定条件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的。
(2) 甲方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
(3) 第三方有确切证据对所承租房屋主张权利,甲方不能保证乙方的承租权的正常行使
的。
3. 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2) 运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3) 不按协议规定缴纳房租。
4. 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前告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金由双方另行商议,并于租赁期满前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5. 租赁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6.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规定变更协议内容,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负违约责任。
7. 本协议租赁期内,非依本协议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任何一方无端单方强制解除协议,按违约解决。
8.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事由,有权解除协议的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解除协议。因一方违约而导致解除协议,违约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共同合用条款
1.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承担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责任外,还应补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2.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延期或拒付甲方租金;甲方不得因任何理由不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
3.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退回涉及乙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投资当时(指协议解除之日)净值,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相称于2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1) 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明显不符合约定条件,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的.
(2) 甲方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
(3) 甲方不能保证乙方的承租权的正常行使的,第三方对所承租房屋主张权利的。
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房屋,乙方已付房租不予退还,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相称于2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1)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2) 运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3) 拖欠房租的。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不可抗力因素而终止协议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局限性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协议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一方面尽一切努力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出租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语言和文本份数
1. 本协议只有简体中文文本。
2. 本协议一式 2 份,每份共 6页,甲方持 1 份,乙方持 1 份。
3. 任何一方如续约,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约的申请,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本协议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电 话: 电话: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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