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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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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工 作 牌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我司同仁身份,故全员应挂工作牌。
第二条 工作牌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她外衣遮盖,违者以未挂工作牌解决。
第三条 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合及门市部配挂工作牌。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仍应挂公司名牌,但可不录名字,期满后由管理部订制;离职时应缴回,否则折价补偿20元;任职未满8个月离职时应 扣工本费10元。
第五条 工作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告知管理部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10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小过1次; 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主管签证后,交 管理部补发。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合适处分、解雇或移送法办:
(一) 运用工作牌在外作不合法事情者。
(二) 将工作牌借给非我司同仁,而在外破坏我司名誉或肇事者。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工作牌,并由管理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者每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 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过一次,主管并连带处分。门市部人员统由门市经理负责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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