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GF--
商品房买卖协议
中国建设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 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 买受人应该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了解不一致, 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协议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房屋。
3.为表现协议双方自愿标准, 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能够对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删减。协议签署生效后, 未被修改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协议文本中包含到选择、 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协议文本【 】中选择内容、 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她需要删除或添加内容, 双方应该协商确定。
6、 在签署协议前, 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出示应该由出卖人提供相关证书、 证实文件。
7、 本协议条款由中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协议编号: )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络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络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地址: ;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 出让 方法取得位于 安康市高新区汉江路北侧、 高新四路东侧 、 编号为 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 计划用途 商住 ,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同意,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号为 ,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同意机关为安康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础情况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要求项目中:
第 号房。
该商品房用途为 住宅 , 属性 框架 结构, 层高为一层 3.6 米, 二、 三层 3.3米 , 位于所在建筑层数地上 3 层, 地下 0/1层。
该商品房阳台【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协议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公共部分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法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毛坯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法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为 元, 总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装修价款为¥: 元, 总金额为¥: 元, 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为 元, 总金额¥: 元, 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装修价款为¥: 元, 总金额为¥: 元, 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
3.按套(单元)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为¥: 元, 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 角 分。
第五条 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依据当事人选择计价方法, 本条要求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 不适用本条约定。
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 产品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法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按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按本协议约定单价多退少补。
2、 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对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负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协议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X100%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
协议约定面积
协议设计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 双方不解除协议, 应该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法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法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在协议签署后10日内(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总房款¥: , 大写人民币 。
2、 按揭付款:
买受人须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一次付清总房款 %, 即¥: (大写人民币 )为首期购房款, 剩下房款¥: (大写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署后 天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同时向按揭银行提供完整按揭贷款资料并与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协议》办理按揭贷款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按下列方法处理:
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⑴ 逾期不超出 30日, 自本协议要求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⑵ 逾期超出 30以后,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 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推行协议, 经出卖人同意, 协议继续推行, 自本协议要求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该比率应大于第(1)项中比率)违约金。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据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 按对应分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该在 年 月 日前, 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要求, 将含有下列 1 种条件, 并符合本协议约定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业住宅交付使用同意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 出卖人可据给予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且出卖人在发生之 30 日内通知买受人;
2.为遵守、 配合政府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发延误;
3、 因市政配套等非出卖人能力所及原因而造成该商品逾期交付, 买受人同意免去出卖人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第八条要求特殊情况外, 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要求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出 30 日, 自本协议第八条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壹 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逾期超出 30 以后, 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 出卖人应该自买受人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 9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已付款万分之 壹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协议继续推行, 自本协议第八条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大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比率)违约金。
2、 × 。
第十条 计划、 设计变更约定
经计划部门同意计划变更, 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造成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效, 出卖人应该在相关部门同意同意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 户型、 空间尺寸及形状、 朝向;
(2)为完善和优化计划设计,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效及本条(1)中说明前提下, 经政府部门同意或设计单位同意, 出卖人对原计划设计做出局部调整, 可不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给予认可。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书面回复。买受人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回复, 视同接收变更, 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要求时限内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 应该与出卖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如15日内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视为买受人接收变更。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成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应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 出卖人应该出示本协议第八条要求条件已达成相关证实文件原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 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实文件或出示证实文件不齐全, 或要求收取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费用,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负担。
因为买受人原因, 未能按期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如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日前未按约定付清房款及其它费用, 而出卖人仍愿推行协议时, 出卖有权拒绝交付且不负担违约责任, 同时, 该商品房毁损、 灭失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约定交付日起由买受人负担。买受人应该根据出卖人书面《入伙通知书》中约定交付时间办理收房手续; 买受人未接到《入伙通知书》, 应于协议约定交付日期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逾期未办者, 视为出卖人已推行交付义务, 本协议项下商品房毁损、 灭失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自协议约定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自交付期限界满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出卖人确保销售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相关装饰、 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商品房装饰、 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下述第 2 种方法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装饰、 设备差价;
2.出卖人采取补救方法或据实赔偿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相关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设按以下日期达成使用条件:
自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将开发当期道路、 供电线路、 给排水管道达成使用条件。
假如在要求日期内未达成使用条件,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按本协议第九条条款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产权登记约定
出卖人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立案。如因出卖人责任, 买受人不能在要求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2 项处理:
1、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0.3 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 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0.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商品住宅, 《住宅质量确保书》作为本协议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 根据《住宅质量确保书》承诺内容负担对应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 双方应该以协议附件形式具体约定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出卖人应该推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损坏, 出卖人不负担责任, 但可帮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置人负担。
第十七条 双方能够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使用权: 按相关要求实施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外墙面使用权: 按相关要求实施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命名权: 归出卖人全部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命名权: 归出卖人全部 ;
第十八条 买受人房屋仅作住宅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该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要求外, 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她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相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负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私自改变与该商品房相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述第 2 种方法处理: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约定后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内, 空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卖人 份, 买受人 份, 办理银行按揭 份, 产权登记机关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 由出卖人向 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 申请登记立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房号: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说明
(包含公摊面积发生差异处理措施)
一、 买受人应该负担公摊建筑面积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GB/T17986·1—《商品房测量规范要求》计算相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计算。
二、 公摊面积包含建筑物管道井、 配电间、 电梯间、 设备间、 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房屋服务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
三、 每套单元与公共部分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包含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入公摊面积。
四、 如公摊面积发生差异, 以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之标准进行处理。
附件三: 装饰、 设备标准
1、 保温材料: 外墙外保温。
2、 外墙: 石材、 真石漆。
3、 内墙: 水泥砂浆面层。
4、 顶棚: 现浇混凝土面
5、 室内地面: 水泥砂浆面层
6、 门窗: 断桥铝合金、 防盗门
7、 露、 阳台: 铝合金, 半封闭/不封闭
8、 室内楼梯: 简易钢架楼梯。
9、 电梯: 户内预留电梯井。
10、 给水系统: 自来水入户, IC卡水表计量。
11、 燃气系统统: 天然气管道入户。
12、 电话及网络系统: 每户预留宽带接口、 电话接口。
13、 电视系统: 预留有线数字电视接口。
14、 可视对讲系统: 每户设可视对讲话机。
15、 小区安防系统: 智能安防
附件四: 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经协商一致, 就“缇香郡”项目《商品房买卖协议》内未尽事宜, 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卖人设置样板间装修仅作为装修风格展示, 不作为交房标准。出卖人公布宣传广告、 售楼广告、 售楼书、 沙盘等宣传资料仅作宣传使用, 交房标准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协议》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发出任何通知可采取电话、 公告或书面方法, 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协议》中注明地址、 电话等为有效联络方法, 如有变更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全部文件发出至该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买受人如因未通知出卖人变更后有效地址和联络方法造成出卖人相关信息传达不到, 出卖人不负送达不能之责任。
第三条: 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条件解除协议, 致使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房款, 按以下条款办理:
1、 出卖人应于收到买受人退房申请, 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协议》注销并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后90日内退还买受人房价款, 同时依据协议条款支付违约金或扣除违约金。
2、 买受人按揭付款, 买受人确定出卖人将按揭部分款项退至按揭银行, 即视为退至买受人, 就此退款行为买受人不得再行提出异议。剩下首付款退至买受人。
第四条: 买受人按揭付款应遵守以下条款:
1、 出卖人仅限于帮助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银行(以下称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 由按揭银行依据买受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买受人按揭贷款及决定具体贷款金额和年限, 并由买受人负担按揭贷款产生全部费用。
2、 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约后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按揭银行所需全部按揭资料, 并按银行指定地点、 时间办理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不然买受人应负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 若因买受人个人原因造成按揭银行贷款条件发生改变, 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调整至出卖人确定付款条件并办理相关协议手续。逾期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 自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出卖人指定地点办了解除协议手续, , 由此而产生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五条 买受人在银行按揭贷款, 在出卖人阶段性担保期内, 买受人就还款义务向出卖人提供以下承诺:
1、 买受人逾期30天未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本息或未推行借款协议其她义务, 造成出卖人依据贷款银行要求负担担保责任或推行还款义务(包含本息及罚息), 出卖人有权在收到银行通知以后以书面方法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逾期付款本息及罚息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并负担代付款金额10%违约金。
2、 买受人累计逾期90天未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本息或未推行借款协议其她义务造成出卖人依据贷款银行要求负担担保责任或推行还款义务(包含本息及罚息), 出卖人有权在收到银行通知以后以书面方法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自到3日内将逾期付款本息及罚息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并负担代付款金额20%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买受人负担协议总金额5%违约金。
3、 因为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权属证书延期办理, 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负担担保金额日万分之五违约金, 如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延期60天仍不办理, 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买受人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协议约定房屋退还给出卖人。所以产生全部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六条: 其她
1、 买受人同意在使用和维护本协议项下商品房屋面和外墙时, 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制订管理规则, 保持项目整体风格、 颜色等一致性和连贯性, 未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买受人不得实施在外墙和屋面张贴、 粉刷等改变原设计行为。
2、 本协议项下商品房庭院、 花园使用权归买受人, 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 不得在该商品房庭院(入户庭院)、 露台、 院墙等进行搭建、 围合、 拆改等改变原设计行为, 并应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制订管理规则。买受人自行打造该商品房庭院(后院)时, 设计方案需报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买受人认可并同意本商品房庭院内花园维修责任由买受人负担。
4、 相关第十五条产权登记约定补充: 对于未收房业主, 出卖人有权暂缓为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5、 在接收房屋时, 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房屋不含有基础居住条件质量问题外, 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不然, 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协议约定房屋最终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 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房屋不能居住使用, 必需出具由出卖人认可含有对应资质专业质量判定机构出具判定汇报。
6、 出卖人不能满足协议及其附件所列装饰和设备标准, 出卖人能够用其她同类装饰材料和设备替换, 但出卖人必需确保替换品为合格产品。
7、 买受人应该在接收房屋时向出卖人提交全部办理房屋全部权证书相关资料及多种税、 费发票。若因买受人提交上述资料不全或未足额交缴多种税费或其她买受人本身原因造成上述权证无法办理, 则办理房屋全部权证时间对应顺延, 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
8、 若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时, 则产权登记机关立案期限根据实际逾期交付商品房天数给予对应顺延, 出卖人不需负担顺延期间违约责任。
9、 买受人对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无异议。
10、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 住宅和商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和种类根据安康市物价主管部门立案核准标准实施。
11、 买受人负担物业服务费用时间为买受人收房之日起, 但不得晚于出卖人统一交房期限期满之日。物业管理企业按季度收取物业管理费, 买受人应该在每一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交纳费用及代收代交费用。遇节假日顺延。买受人需在接收房屋时向物业管理企业预支付12个月物业费用(电梯费、 垃圾费、 物业管理费等), 其后物业费用按约定时间交纳。买受人购置房屋后从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出六个月房屋, 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定后, 第七个月开始, 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70%交纳。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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