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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协议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协议情形
(一)相关法律要求:
《协议法》
第七条: 当事人签订、 推行协议, 应该遵遵法律、 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协议法司法解释一》:
第九条: 依据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要求,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协议应该办理同意手续, 或者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止前当事人仍未办理同意手续, 或者仍未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 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协议未生效;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协议应该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要求登记后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协议效力, 协议标物全部权及其她物权不能转移。
协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协议变更、 转让、 解除等情形, 依据前款要求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协议, 人民法院不所以认定协议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严禁经营要求除外。
《协议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 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要求“强制性要求”,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要求。
《相关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五、 正确适用强制性要求, 稳妥认定民商事协议效力
15、 正确了解、 识别和适用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关系到民商事协议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该注意依据《协议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要求, 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要求和管理性强制要求。违反效力性强制要求, 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协议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要求, 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 人民法院应该综正当律法规意旨, 权衡相互冲突权益, 诸如权益种类、 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对象等, 综合认定强制性要求类型。假如强制性规范规制是协议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协议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协议无效。假如强制性要求规制是当事人“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协议行为, 或者规制是某种协议推行行为而非某类协议行为, 人民法院对于这类协议效力认定, 应该慎重把握, 必需时应该征求相关立法部门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律师解析:
依据前述要求, 协议无效情形包含:
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协议以及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协议。而违反法律和国务院颁发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中“强制性要求”是指, 效力性强制性要求。对于怎样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要求, 依据指导意见要求, 协议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协议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就应该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要求。
(二)协议无效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要求:
《协议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协议或者被撤销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协议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她部分效力, 其她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协议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 不影响协议中独立存在相关处理争议方法条款效力。
第五十八条: 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协议取得财产, 应该给予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 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损失, 双方都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以取得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 第三人。
律师解析:
协议被认定无效后, 双方当事人需相互返还从对方取得财产, 不能返还应该折价赔偿。同时, 因为协议无效造成协议一方损失, 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在此, 律师提议, 为避免协议无效负担赔偿责任, 在与对方顶立协议时候, 能够依据协议法第五十七条要求, 约定协议被认定无效后由谁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一)协议无效追溯既往效力
中国《协议法》第56条要求: “无效协议或者被撤销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她部分效力, 其她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 协议被确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 其结果是该协议自始无效。这就是协议无效溯及既往效力。不管是绝对无效协议还是相对无效协议, 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协议部分内容无效, 而其她能够独立存在部分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 那么无效部分被确定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 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 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 假如确定协议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效力时, 协议仍应该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协议中, 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 若约定定金百分比超出协议总标额20%时, 则超出部分无效, 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协议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 枪支弹药而签订协议, 该协议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要求, 所以应确定整个协议无效。
(二)协议无效不影响处理争议条款效力
《协议法》第57条要求: “协议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 不影响协议中独认存在相关处理争议方面条款效力。”该条款表明, 协议中相关处理争议方法条款含有相对独立性, 不因协议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相关处理争议方法条款”关键包含以下儿种形式: 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一个表现形式, 是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用仲裁方法处理双方争议条款。中国对协议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条款。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要求: 协议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协议推行地、 协议签署地、 原告住所地、 标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要求。三是选择检验、 判定机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相关协商处理争议条款。
(三)协议无效法律后果
《协议法》相关协议无效法律后果要求了两个条文。第58条要求: “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协议取得财产, 应该给予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 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损失, 双方都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第59条要求: “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以取得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 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 是指协议当事人在协议被确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 对已经交付给对方财产, 享受返还财产请求权, 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收财产负有返还财产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 单方返还。单方返还, 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协议从对方当事人处接收了财产, 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 或者即使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收了财产, 不过一方没有违法行为, 另一方有有意违法行为, 无违法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而有有意违法行为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财产, 应该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 返还给对方, 返还应是原物, 原来交付货币, 返还就应该是货币; 原来交付是财物, 就应该返还财物。
第二, 双方返还。双方返还, 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收了给付财产, 则将双方当事人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收是财物, 就返还财物; 接收是货币, 就返还货币假如双方当事人有意违法, 则应该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是在因无效协议所取得对方当事人人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时, 根据所取得财产价值进行折算, 以金钱方法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依据《协议法》第58条之要求, 当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后, 假如因为一方或者双方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还要负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含有以下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含有过失。这是损害赔偿关键要件。(3)过失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假如协议双方当事人都有过失, 依第58条要求, 双方应各自负担对应责任, 即适用过失程度, 如一方过失为关键原因, 另一方为次要原因, 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 此所谓过失性质如一方系有意, 另一方系过失, 有意一方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责任。
因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 一方当事人所以受到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失时, 应赔偿受害人损失, 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这里“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损失为限, 不应该赔偿期待利益, 因为无效协议处理以恢复原状为标准。
4. 非民事性后果协议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 除发生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 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协议法》第59条具体要求了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发生追缴财产法律后果, 立即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财产追追缴回来, 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集体、 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个民法救助手段, 而是公法上救助手段; 通常称为非民法上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财产”解释, 应追缴财产包含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财产和约定取得财产, 表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有意违反法律严禁性规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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