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部门预算实施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 预、 决算编制及预算批复方面
1.预算收入不完整, 应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根据要求必需列入预算收入, 不得隐瞒、 少列, 也不得将上年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 包含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隶属单位上缴收入和
其她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相关转发《财政部相关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通知》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自2 0 1 1年1月1日起, 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 市级预算单位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相关要求填报缴款
书, 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该在预算内支出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 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内容: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支出”。
(2)《相关深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津政发〔〕038号)“四、 年度终了后, 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 以及年度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结余, 标准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三十条“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将部门预算中应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2)《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措施》(津政发[]51号)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 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要求, 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题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支出, 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4. 未按要求申报追加或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 各单位预算支出, 必需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科目和数额实施, 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 必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标准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 由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 按要求程序审批后, 财政部门对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 经本级政府同意后, 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三)违反要求调整预算”。
5. 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些人数, 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据: (一)法律、 法规; (二)本级政府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布署; (三)本部门、 本单位职责、 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 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 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改变原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二十三条 “人员支出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核定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编制为依据, 超出编制按编制数核定, 没有超出编制按实有些人数核定; 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单位, 以1999年财政部门核定人数作为编制核定。离退休人数标准上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要求工资、 津贴补助、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 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正常晋职晋级等原因核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要求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 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础支出预算, 套取基础支出财政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她单位收支预算”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 56号)第三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经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 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 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经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 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要求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足, 将不含有实施条件项目申报
定性依据
《相关深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津政发〔〕038号“三、 严格预算审核步骤, 实施项目动态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级次, 对项目预算实施逐层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立项依据、 项目内容、 预期效益、 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市委、 市政府工作布署, 并与本部门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支出项目, 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 根据统一要求进行动态维护、 合理排序、 滚动管理, 并与市财政局实施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预算提议方案, 要区分轻重缓急, 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 必需时可组织教授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经综合平衡后, 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 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8. 项目支出预算显著超出实际需要, 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定性依据
《相关深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津政发〔〕038号“三、 严格预算审核步骤, 实施项目动态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级次, 对项目预算实施逐层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立项依据、 项目内容、 预期效益、 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市委、 市政府工作布署, 并与本部门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支出项目, 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 根据统一要求进行动态维护、 合理排序、 滚动管理, 并与市财政局实施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预算提议方案, 要区分轻重缓急, 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 必需时可组织教授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经综合平衡后, 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 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9. 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 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 56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题预算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支出预算提议草案
7 0%以上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第三十六条“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题预算管理部门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项目资金, 应在预算实施年度9月底之前, 商财政部门根据要求程序全部给予细化。超出上述时间仍未细化项目资金, 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并对应核减相关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0. 虚报项目支出, 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据: (一)法律、 法规; (二)本级政府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布署; (三)本部门、 本单位职责、 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 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 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改变原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 56号)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实施逐层申报审核制度。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题预算管理部门要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依据本部门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项目轻重缓急, 根据财政部门明确资金规模组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提议草案。财政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题预算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提议草案进行审核论证, 经综合平衡后, 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要求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1. 未将经批复预算支出立刻拨付用款单位
定性依据
《中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需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 立刻、 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加强对预算支出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支出必需根据预算实施”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要求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该下拨财政资金; ”
12. 未经同意, 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支出必需根据预算实施。”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必需进行预算调整, 应该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必需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同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必需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同意; 乡、 民族乡、 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必需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同意。未经同意, 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 各单位预算支出应该根据预算科目实施。不一样预算科目间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 必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报经同意。”
(2)《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该列明调整原因、 项目、 数额、 方法及相关说明, 经本级政府审定后,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三)违反要求调整预算; ”
13. 未经同意, 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 6号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经批复后, 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根据要求项目、 数额、 科目和用途实施。主管预算部门不得私自截留、 滞留、 挪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标准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 由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 按要求程序审批后, 财政部门对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 经本级政府同意后, 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三)违反要求调整预算; ”
14. 未经同意, 将预算拨款在不一样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 各单位预算支出, 必需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科目和数额实施, 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 必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 6号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标准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 由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 按要求程序审批后, 财政部门对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 经本级政府同意后, 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三)违反要求调整预算; ”
15. 违反要求批复所属单位预、 决算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立刻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该立刻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决算经同意后, 财政部门应该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 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 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该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 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七十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自同意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该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经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 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 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经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 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6. 决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第六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 必需符正当律、 行政法规, 做到收支数额正确、 内容完整、 报送立刻。”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 应该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 在要求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该真实、 正确、 完整、 立刻地编制财务汇报, 认真进行财务分析, 并根据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单位和其她相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该依据登记完整、 查对无误账簿统计和其她相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 计算正确、 内容完整、 报送立刻。”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四十七条“ 部门预算实施结束后, 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立刻编制部门决算草案。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 根据相关要求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落实真实、 正确、 立刻、 全方面标准。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会计数字为准, 不得随意调整科目, 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确保数据正确、 内容真实完整, 做到账表相符、 表表相符, 不能瞒报、 漏报, 形成表外资产, 更不能虚列支出、 随意结转, 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7. 决算编制不真实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 各部门、 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 应该清理核实整年预算收入、 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 做好决算数字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 不得把下年度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 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 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该以经核实基层单位汇总会计数字为准, 不得以估量数字替换, 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该真实、 正确、 完整、 立刻地编制财务汇报, 认真进行财务分析, 并根据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单位和其她相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该依据登记完整、 查对无误账簿统计和其她相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 计算正确、 内容完整、 报送立刻。”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落实真实、 正确、 立刻、 全方面标准。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会计数字为准, 不得随意调整科目, 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确保数据正确、 内容真实完整, 做到账表相符、 表表相符, 不能瞒报、 漏报, 形成表外资产, 更不能虚列支出、 随意结转, 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二)违反要求编制、 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二、 预算实施方面
18.滞留应该下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支出必需根据预算实施。”
(2)天津市财政局《相关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通知》(津财预[]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 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根据要求项目、 数额、 科目和用途实施。主管预算部门不得私自截留、 滞留、 挪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要求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该下拨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她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 依据本条例相关国家机关要求实施;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 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要求实施。”
19.未按要求预算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款(属于挪用预算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支出必需根据预算实施”。
(2)《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 各单位预算支出, 必需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科目和数额实施, 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 必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 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根据要求项目、 数额、 科目和用途实施。主管预算部门不得私自截留、 滞留、 挪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经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 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 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经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 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要求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她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 依据本条例相关国家机关要求实施;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 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要求实施”。
20.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据:
(一)法律、 法规;
(二)本级政府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布署;
(三)本部门、 本单位职责、 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 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 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改变原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津财预[]56号)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遵照以下标准: (二)真实可靠标准。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正确, 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要求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移交依据:
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法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对相关责任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 退税款或者补助, 对关键责任者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钱款合作私分, 对关键责任者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前款要求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21.未经同意, 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 各单位预算支出, 必需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科目和数额实施, 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 必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财政局《相关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通知》(津财预[]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 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根据要求项目、 数额、 科目和用途实施。主管预算部门不得私自截留、 滞留、 挪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三)违反要求调整预算; (四)违反要求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2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支出必需根据预算实施”。
(2)《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 各单位预算支出, 必需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科目和数额实施, 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 必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财政局《相关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通知》(津财预[]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 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部门、 专题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根据要求项目、 数额、 科目和用途实施。主管预算部门不得私自截留、 滞留、 挪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要求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她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 依据本条例相关国家机关要求实施;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 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要求实施”。
23.收入不立刻入账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 应该符合国家要求, 根据财务管理要求, 分项如实核实。”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收入通常应该在收到款项时给予确定, 并根据实际收到金额进行计量。采取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 应该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 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给予确定, 并根据实际收到金额或者相关凭据注明金额进行计量。”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该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实, 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
《中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者其她违反国家要求财政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 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区分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该上缴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五)其她处理方法”。
24.转移收入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 应该符合国家要求, 根据财务管理要求, 分项如实核实。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应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实, 统一管理。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该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实, 统一管理”。
(3)天津市财政局《相关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通知》(津财预[]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经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 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 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经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 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4)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相关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通知》(津政发[]114号)第三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需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立刻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 严禁转移、 截留、 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
《中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者其她违反国家要求财政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 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区分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该上缴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五)其她处理方法”。
25.应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 其她收入、 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 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 各部门、 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 应该清理核实整年预算收入、 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 做好决算数字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 不得把下年度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 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 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应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实, 统一管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该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实, 统一管理”。
(4)《相关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通知》(财综[]53号)第六条“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 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 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通知》(财预[]470号)要求, 认真落实施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还未纳入预算管理其她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订当地域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实施步骤, 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根据国家要求审批权限新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以及根据本通知要求新取得其她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纳入财政预算, 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施分类管理提供制度确保”。
(5)天津市财政局《相关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措施〉通知》(津财预[]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 包含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隶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她收入等预算。”和第三十三条“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该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相关要求, 将收取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罚没收入和其她预算外收入, 立刻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不得私自减征、 免征或者缓征, 也不得截留、 占用或者挪用。”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行为之一, 责令更正, 追回相关款项, 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免职处分:
(一)虚增、 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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