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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购项目, 能够采取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取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四)因艺术品采购、 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公开招标货物、 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供给商只有两家时,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措施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能够与该两家供给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 成立谈判小组, 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定。符合本款情形, 本措施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中要求供给商最低数量能够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 申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时, 除提交本措施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要求材料外, 还应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证实材料;
(二)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给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教授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能够对已发出谈判文件进行必需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接收谈判文件供给商, 不足3个工作日, 应该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该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并依据谈判文件要求程序、 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供给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应该通知相关供给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全部组员应该集中与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给予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平等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 谈判小组能够依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协议草案条款, 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其她内容。实质性变动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定。
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该立刻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
供给商应该根据谈判文件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 应该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给商为自然人, 应该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实。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具体列明采购标技术、 服务要求, 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该要求全部继续参与谈判供给商在要求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提交最终报价供给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具体列明采购标技术、 服务要求, 需经谈判由供给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处理方案, 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标准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给商设计方案或者处理方案, 并要求其在要求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是供给商响应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供给商, 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 能够依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退还退出谈判供给商确保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该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供给商中, 根据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并编写评审汇报。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汇报送采购人确定。
采购人应该在收到评审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 从评审汇报提出成交候选人中, 依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成交供给商, 也能够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给商且不提出异议, 视为确定评审汇报提出最终报价最低供给商为成交供给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公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改变, 不再符合要求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适用情形;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 违规行为;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供给商或者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供给商不足3家, 但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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