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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房屋租赁协议范本
【篇一: 协议法作业答案】
协议法
一、 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 共 10 分。) 得分: 10
1. 中国协议法调整关系有( )。 d. 财产关系
2. 下列协议中, 属于单务协议是( )。
a. 赠与协议
3. 代位权行使费用由( )。
a. 债务人负担
4. 协议转让就是协议( )
a. 主体变更
5. 违约责任确定是指当事人()
b. 表示要负担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而且采取主动方法补救协议损失和应对方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6. 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成全部价款( ), 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协议。 d. 五分之一
7. 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人累计( )不交租金, 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c. 6个月
8.承揽人私自将承揽关键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权利有( )。
a. 能够解除协议
9. 建筑工程协议形式( )。
10. 货运协议货物()。 c. 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降低, 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二、 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 共 20 分。) 得分: 20
1. 不影响协议成立原因有( )。
c. 当事人对协议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d. 当事人对协议非必需条款未达成协议
e.
当事人对关键条款已做出一致意思表示
2. 能够撤销协议机构有()。
c. 人民法院c. 必需是书面
d. 协议仲裁机关
3. 下列协议相关推行地点说法正确是()。
a. 不作为债务推行地应是债权人所在
b. 不动产权转移, 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推行
c. 给付货币协议, 应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
d. 修缮房屋, 应在房屋所在地推行
e. 其她标, 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
4.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
a. 须是同一双务协议所产生两项债务, 而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 互为对价给付双务协议要求有前后推行次序
d. 应后推行债务一方当事人, 在协议依法成立以后, 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推行债务能力
e. 应后推行债务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推行提供合适担保
5. 从世界各国要求看, 特种买卖关键包含()。
a. 买回
d. 易货交易
b.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
e. 招标投标买卖
c. 房屋买卖
6. 在权利质押中能够质押权利有( )。
a. 汇票
票
b. 存款单
c.
著作权中财产权d. 依法能够转让股e. 依法能够转让商标专用权
7. 承揽协议种类有()。
a. 加工协议
e. 检验协议
8. 仓储协议法律特征有()。
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民事主体
d.
为诺成、 双务协议e. 为有偿、 不要式协议
b. 其保管对象是动产
b. 定作协议
c.
修理协议d. 复制协议
9. 委托协议终止通常原因有()。
a. 协议推行完成
b.
协议使用期届满c. 完成受托事务
d. 推行已不可能
10. 居间协议特征有( )
a.
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为目
c.
居间协议含有诺成性
e. 居间协议是有偿协议 b. 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d. 居间协议含有非要式性
法 律 文 书
一、 叙述题(共 1 道试题, 共 100 分。) 得分:
90
1. 起诉书写作
请依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 男, xx省xx县人, 26岁, 19xx年x月x日生, 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 以后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企业当了一名勤杂工, 住在该企业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企业工作期间马马虎虎, 责任心不强, 自由散漫, 常常违反纪律, 不遵守规章制度, 数次受到企业经理许xx等领导批评教育。1998年8月, 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勤杂工牟xx,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1999年9月又因偷拿企业职员香烟八包、 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 受到记过处分。
2月, xx企业发放1999年度奖金, 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所以对企业领导尤其是对企业经理许xx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
5月10日, 刘xx上班后四处寻求作案工具, 先到企业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 就走了; 后又窜到企业木工房, 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 就上前与她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 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 用完后一定立刻归还, 于是经朱xx同意, 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 木工凿一把, 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 刘xx混进企业办公楼一层值班室, 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 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 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 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是刘xx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xx, 将其叫到门外, 谎称有一件关键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汇报, 请侯xx回避一下, 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 刘xx进入333办公室, 先将房门反锁上, 后窜入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头部猛击二三十下, 后又对着许面部、 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 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 面部、 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 立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 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 企图乘车逃回老家, 发觉已经有公安人员堵截, 随即转到xx火车站, 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 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 刘xx被追捕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刻给予刑事拘留。
5月11日, 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5号提请同意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同意, 5月15日, xx市公安局对刘xx实施逮捕。5月20日, xx市公安局x公诉字()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有意杀人罪将案件移交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 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刘xx行为已组成有意杀人罪, 于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管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判定结论、 朱xx侯xx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 刘xx亦供认
一、 叙述题(共 1 道试题, 共 100 分。) 得分:
90
1.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依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 xx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
闯进家中行凶, 头上被砍了很多刀, 几只手指被砍断, 血流很多, 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 抓获凶手, 该局快速组织力量, 赶赴现场, 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觉, 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 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竹园, 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小河, 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麦田。坝头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布底鞋印, 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河坎上有棵小杨树, 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屋内看, 东边是灶间, 西边是房间, 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 从堂屋通往灶间灶门口有一方凳, 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绒线背心。在方桌、 方凳旁边地上有一滩血泊, 血泊上有被害者少许头发和三颗被砍掉手指头, 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地上, 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痕迹, 一是刀背形成, 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隔墙上, 都有很多分散点状血迹, 有由上而下, 有由下而上, 还有是平面, 血点分布较高, 最高有2.55米。后门后面有两道门闩, 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地上, 有一把菜刀, 刀上有血迹。经查看, 房间橱柜、 缸罐等物和灶间全部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水瓶、 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具体统计和拍照, 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 女, 31岁, 家中有两个小孩, 大1o岁, 小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清醒后自述: 发案当日晚饭后, 约8点钟左右, 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 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 她随即就带上门, 去陈xx家里端水, 并在陈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 她并没有洗澡, 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 点着煤油灯, 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 就有一个歹徒忽然从灶间窜出来, 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 随即吹熄了桌上煤油灯, 紧接着就举起刀来, 在她头部、 面部乱砍。很快, 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判定结论和检验诊疗统计证实, 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 留下显著疤痕), 牙
齿被砍掉两颗; 头后部被砍三刀, 很多头发被砍掉, 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食、 环、 小三指被砍断, 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察访问, 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经xx市人民检察院同意, 于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
xx逮捕, 关押在xx公安局看管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侄子, 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 系xx中学高三学生, 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 常常耍流氓。下六个月到xx中学后, 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 朱xx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 但她姐姐不愿带她, 她就躲在徐xx家屋后, 想等她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时候, 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 这时她灵机一动, 恶性发作, 动了坏脑筋, 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大门边土堆旁, 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 窜入其家, 隐蔽在灶屋内, 想偷看徐xx洗澡, 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是用水擦了身子, 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 非常扫兴, 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 肚子又痛, 急于大便, 无法出去, 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 于是就产生了行凶恶念。她在徐家盛糠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背后吹熄了煤油灯, 对其行凶, 舞刀乱砍, 受害者越是呼救, 朱xx越是逞凶, 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 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 穿过小河上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衣服、 袜子上发觉了几处点滴血迹, 经技术化验, 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
迹相符。经比对, 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判定人员出具了对应刑事技术判定汇报。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止后将此案移交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行为已组成有意杀人罪, 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于5月1o日以“x检诉字()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有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 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 并于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与诉讼。证人xxx、 判定人xxx参与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 其辩护人高xx提出: 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 被告人朱xx行为手段残忍, 其目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 即使因为其意志以外原所以未能得逞, 属于犯罪未遂, 但依据刑法要求, 对未遂犯是“能够”而不是“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朱xx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所以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楚, 定性正确, 证据充足、 确实, 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 组成有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符正当律要求给予采纳, 但其提出被告人朱xx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与法律要求不符, 不予采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之要求, 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 并于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
一、 叙述题(共 1 道试题, 共 100 分。) 得分:
90
1. 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依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 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系xx企业退休干部, 住在xx企业宿舍楼x栋x单
元x号)与孙x林(男, 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 系xx制药厂工人, 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 1996年8月, 经孙x林父母请求, 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
【篇二: 法律文书】
1. 起诉书写作 犯罪嫌疑人刘xx, 男, xx省xx县人, 26岁, 19xx年x月x日生, 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 以后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企业当了一名勤杂工, 住在该企业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x企业工作期间马马虎虎, 责任心不强, 自由散漫, 常常违反纪律, 不遵守规章制度, 数次受到企业经理许xx等领导批评教育。1998年8月, 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勤杂工牟xx,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1999年9月又因偷拿企业职员香烟八包、 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 受到记过处分。2月, xx企业发放1999年度奖金, 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所以对企业领导尤其是对企业经理许xx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5月10日, 刘xx上班后四处寻求作案工具, 先到企业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 就走了; 后又窜到企业木工房, 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 就上前与她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 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 用完后一定立刻归还, 于是经朱xx同意, 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 木工凿一把, 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 刘xx混进企业办公楼一层值班室, 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 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 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 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是刘xx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xx, 将其叫到门外, 谎称有一件关键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汇报, 请侯xx回避一下, 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 刘xx进入333办公室, 先将房门反锁上, 后窜入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头部猛击二三十下, 后又对着许面部、 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 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 面部、 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 立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 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 企图乘车逃回老家, 发觉已经有公安人员堵截, 随即转到xx火车站, 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 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 刘xx被追捕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刻给予刑事拘留。5月11日, 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5号提请同意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同意, 5月15日, xx市公安局对刘xx实施逮捕。5月20日, xx市公安局x公诉字()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有意杀人罪将案件移交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 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刘xx行为已组成有意杀人罪, 于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管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判定结论、 朱xx侯xx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 刘xx亦供认不讳。
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x检刑诉[xx]xx号
被告人刘xx, 男, 19xx年x月x日生, 汉族, 初汉字化, xx市xx企业勤杂工, xx省xx县人, 暂住xx企业宿舍平房3排13号。5月10日因涉嫌有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5日, 经本院同意, 同日由xx市公安局实施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止, 以被告人刘xx涉嫌有意杀人罪, 于5月20日, 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已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 对被害人许xx(xx岁, xx企业经理)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5月10日13时30分许, 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羊角锤、 木工凿, 进入企业三层经理办公室, 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 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头部猛击二、 三十下, 后又对着许面部、 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 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 面部、 颈部和胸部受伤, 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 当日晚8时许,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以下:
1、 物证羊角锤、 木工凿;
2、 被告人刘xx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
3、 证人朱xx、 侯xx证言;
4、 现场勘查笔录;
5、 法医判定结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xx有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 致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足, 应该以有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要求, 提起公诉, 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六月xx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管所;
2.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 关键证据复印件一份。
1. 刑事判决书写作 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 xx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进家中行凶, 头上被砍了很多刀, 几只手指被砍断, 血流很多, 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 抓获凶手, 该局快速组织力量, 赶赴现场, 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觉, 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 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竹园, 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小河, 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麦田。坝头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布底鞋印, 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河坎上有棵小杨树, 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屋内看, 东边是灶间, 西边是房间, 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 从堂屋通往灶间灶门口有一方凳, 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绒线背心。在方桌、 方凳旁边地上有一滩血泊, 血泊上有被害者少许头发和三颗被砍掉手指头, 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地上, 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痕迹, 一是刀背形成, 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隔墙上, 都有很多分散点状血迹, 有由上而下, 有由下而上, 还有是平面, 血点分布较高, 最高有2.55米。后门后面有两道门闩, 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地上, 有一把菜刀, 刀上有血迹。经查看, 房间橱柜、 缸罐等物和灶间全部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水瓶、 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具体统计和拍照, 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 女, 31岁, 家中有两个小孩, 大1o岁, 小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清醒后自述: 发案当日晚饭后, 约8点钟左右, 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 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 她随即就带上门, 去陈xx家里端水, 并在陈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 她并没有洗澡, 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 点着煤油灯, 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 就有一个歹徒忽然从灶间窜出来, 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 随即吹熄了桌上煤油灯, 紧接着就举起刀来, 在她头部、 面部乱砍。很快, 徐xx即昏倒在地。法医和医生判定结论和检验诊疗统计证实, 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 留下显著疤痕), 牙齿被砍掉两颗; 头后部被砍三刀, 很多头发被砍掉, 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食、 环、 小三指被砍断, 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察访问, 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经xx市人民检察院同意, 于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 关押在xx公安局看管所。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侄子, 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 系xx中学高三学生, 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 常常耍流氓。下六个月到xx中学后, 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 朱xx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 但她姐姐不愿带她, 她就躲在徐xx家屋后, 想等她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时候, 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 这时她灵机一动, 恶性发作, 动了坏脑筋, 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大门边土堆旁, 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 窜入其家, 隐蔽在灶屋内, 想偷看徐xx洗澡, 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是用水擦了身子, 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 非常扫兴, 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 肚子又痛, 急于大便, 无法出去, 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 于是就产生了行凶恶念。她在徐家盛糠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背后吹熄了煤油灯, 对其行凶, 舞刀乱砍, 受害者越是呼救, 朱xx越是逞凶, 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 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 穿过小河上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衣服、 袜子上发觉了几处点滴血迹, 经技术化验, 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 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判定人员出具了对应刑事技术判定汇报。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公安局侦查终止后将此案移交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行为已组成有意杀人罪, 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于5月1o日以“x检诉字()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有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 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 并于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与诉讼。证人xxx、 判定人xxx参与了庭审活动。被告人朱xx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 其辩护人高xx提出: 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人指出, 被告人朱xx行为手段残忍, 其目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 即使因为其意志以外原所以未能得逞, 属于犯罪未遂, 但依据刑法要求, 对未遂犯是“能够”而不是“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朱xx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所以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楚, 定性正确, 证据充足、 确实, 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 组成有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符正当律要求给予采纳, 但其提出被告人朱xx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与法律要求不符, 不予采纳。依据刑法
辩护人: 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进家中行凶, 头上被砍了很多刀, 几只手指被砍断, 血流很多, 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 抓获凶手, 该局快速组织力量, 赶赴现场, 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觉, 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 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竹园, 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小河, 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麦田。坝头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布底鞋印, 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河坎上有棵小杨树, 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屋内看, 东边是灶间, 西边是房间, 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 从堂屋通往灶间灶门口有一方凳, 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绒线背心。在方桌、 方凳旁边地上有一滩血泊, 血泊上有被害者少许头发和三颗被砍掉手指头, 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地上, 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痕迹, 一是刀背形成, 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隔墙上, 都有很多分散点状血迹, 有由上而下, 有由下而上, 还有是平面, 血点分布较高, 最高有2.55米。后门后面有两道门闩, 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地上, 有一把菜刀, 刀上有血迹。经查看, 房间橱柜、 缸罐等物和灶间全部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水瓶、 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具体统计和拍照, 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 女, 31岁, 家中有两个小孩, 大1o岁, 小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清醒后自述: 发案当日晚饭后, 约8点钟左右, 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 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 她随即就带上门, 去陈xx家里端水, 并在陈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 她并没有洗澡, 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 点着煤油灯, 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 就有一个歹徒忽然从灶间窜出来, 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 随即吹熄了桌上煤油灯, 紧接着就举起刀来, 在她头部、 面部乱砍。很快, 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判定结论和检验诊疗统计证实, 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 留下显著疤痕), 牙齿被砍掉两
颗; 头后部被砍三刀, 很多头发被砍掉, 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食、 环、 小三指被砍断, 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被告人朱xx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 其辩护人高xx提出: 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 被告人朱xx行为手段残忍, 其目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 即使因为其意志以外原所以未能得逞, 属于犯罪未遂, 但依据刑法要求, 对未遂犯是“能够”而不是“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朱xx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所以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 法庭审理认为,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楚, 定性正确, 证据充足、 确实, 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 组成有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符正当律要求给予采纳, 但其提出被告人朱xx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与法律要求不符, 不予采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之要求, 判决以下: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
1. 民事判决书写作 孙x杰(男, 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系xx企业退休干部, 住在xx企业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 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 系xx制药厂工人, 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 1996年8月, 经孙x林父母请求, 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 孙x杰将孙x林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xx市, 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前后在xx企业和xx制药厂当工人。孙x杰与孙x林养父子关系确定后, 在其后日常生活中, 孙x林将自己每个月1000余元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 孙x杰则每个月给孙x林200元零花钱, 还给孙x林购置衣服、 鞋子等物。相互照料, 关系一直还比很好。1999年5月以后, 因为在孙x林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 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部分矛盾。当年8月, 孙x林在其工作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 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 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 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3月, 孙x杰因病住院。因为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 其妻不予照料。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 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料孙x杰, 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具。10月上旬, 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了猛烈争吵, 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 便于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彩电一台搬走, 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一点赔偿。孙x杰发觉后大为不满, 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情况下, 于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称因为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 未尽赡养义务, 还将自己电视机搬走, 侵犯了自己财产权, 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 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 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法院受理后, 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 王xx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 孙x林提出答辩称, 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工资, 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零花钱和物品, 自己将孙x杰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一点赔偿, 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剩下部分2万元, 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 在此期间, 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 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 还给孙x林零花钱, 为孙x林购置衣物, 已尽了为父之责, 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以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 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行动激化了矛盾, 以致引发诉讼, 显然是属于孙x林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 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料, 尽了一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 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 法院于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 孙x杰付给孙x林3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 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 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
原告: 孙x杰, 男, 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系xx企业退休干部, 住在xx企业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 孙x林, 男, 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 系xx制药厂工人, 住在xx市xx街x楼x号。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被告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孙x杰诉称, 原、 被告系叔侄关系, 1996年8月, 经被告父母请求, 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同年9月1日, 将被告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xx市, 并找了工作。前后在xx企业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日常生活中, 原告每个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 还给被告购置衣服、 鞋子等物, 关系一直还比很好。1999年5月以后, 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 在当年8月, 搬出了原告家, 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10月上旬, 原、 被告又因被告婚姻问题发生了猛烈争吵, 被告便于10月23日晚
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彩电一台搬走, 原告得悉后, 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 故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 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 与原告养父子关系确定后, 在其后日常生活中, 相互照料, 关系一直还比很好。1999年8月, 因为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部分矛盾, 被告就搬至其工作制药厂居住, 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 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3月, 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料。被告不计前嫌, 特在单位请了假, 并购置食品和生活用具到医院照料原告。被告将自己每个月1000余元工资全部交给原告, 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工资, 截止到199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零花钱和物品, 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一点赔偿, 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剩下部分2万元, 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 以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 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行动激化了矛盾, 以致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 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 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 还给被告零花钱, 为被告购置衣物, 已尽了为父之责, 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 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料, 尽了一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据《中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要求, 判决以下:
1、 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 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 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3ooo元钱。
4、 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 被告各负担300元。
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查对无异
【篇三: 楼市住房贷款政策改变后,法院系列判决案例及疑问解答(一)】
楼市住房贷款政策改变后, 法院系列判决案例及疑问解答
国家房贷新政后四类购房纠纷案例及法院判决趋势分析
作者 陈晓华
从4月17日开始, 国家陆续出台了房地产新政, 从国务院和北京市出台新政方法和本律师接手案件情况来看, 引发最多房屋买卖纠纷是以下四类:
1、 二套房贷首付款和利率提升引发购房纠纷;
案例: 4月9日, 原告(张某)和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签署了编号为y1001726《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协议》及附件, 协议约定: 原告购置被告开发建设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居住项目(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园区a1-1-(1-8))北地块18号住宅楼地上部分16层2单元1901房屋, 房屋总价: 1593133元人民币。付款方法根据附件5中约定来支付, 即: 4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23133.00元, 其它1270000.00元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协议签署后当日, 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首付款323133.00元人民币。此付款方法是以第一套能申请贷款标准进行约定。
4月17日, 国务院颁发《国务院相关果断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国发〔〕10号文件), 即大家所称“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 实施更为严格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置第二套住房家庭, 首付款百分比不得低于5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4月30日下午, 北京市政府制订并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落实落实国务院相关果断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通知》(京政发[]13号)文件, 该文件深入重申了新“国十条”相关政策: 对贷款购置第二套住房家庭, 贷款首付款百分比不得低于5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 严格实施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因为原告名下已经有了一套商品房屋, 依据以上政府颁发文件, 假如申请贷款话只能按第二套房屋申请。原来贷款约定无法继续推行, 无法按原来条件签定担保贷款协议。原告以第二套房来申请贷款, 肯定造成自己首付款提升(大约要多支付48万)和利息大幅增加(1.1倍), 原告无力承受这些经济负担, 继续推行协议显著对原告不公平, 遂数次与被告交涉解除双方之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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