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模板.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530460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8.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价协议与总价协议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一、 定义 在实际工程中, 协议计价方法有近20种。不一样种类协议, 有不一样应用条条件、 不一样权利和责任分配、 不一样付款方法, 对协议双方有不一样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议类型。有时在一份工程工程承包协议中, 不一样工程分项采取不一样计价方法。最经典协议类型有: (一)单价协议 单价协议特点是单价优先,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工程量表, 它通常是根据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编制。但其中工程量是参考数字, 实际协议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单价计算。单价协议又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等形式。 这是最常见协议类型, 使用范围为广, FIDIC施工协议和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都属于该类协议。承包商仅按协议要求负担报价风险, 即对报价(关键为单价)正确性和适宜性负担责任, 而工程量改变风险由业主负担。因为风险分配比较合理, 能够适应大多数, 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管理主动性。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内容, 单价协议定义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协议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在约定范围内协议单价不作调整。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格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发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发调整〕约定实施。”[1] (二)总价协议 总价协议以一次包死总价格委托, 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 通常不许可调整协议价格。所以在固定总价协议中承包商负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在现代工程中, 尤其在协议项目中, 业主喜爱采取该协议形式, 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较为简单、 省事, 承包商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在正常情况下, 能够 免去业主因为要追加协议价款、 追加投资带来需上级(如董事会、 甚至股东大 注: 文本[1][2][3][4]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 (GF--0201)相关条款 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相关条款, 下文不再说明。 会)审批麻烦。 不过, 因为承包商负担了全部风险, 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承包商报价必需包含施工期间物价改变以及工程量改变带来影想。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内容, 总价协议定义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相关条件进行协议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在约定范围内协议总价不作调整。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格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发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发调整〕、 因法律改变引发调整按第11.2款〔法律改变引发调整〕约定实施。”[1] 二、 计量支付方法 不管对于单价协议还是总价协议而言, 她们都有一定计量标准。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内容, “工程量计量根据协议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 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1]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工程量计量按月进行。”[1] (一)单价协议计量支付 采取单价协议进行成本核实好处于于既坚持了招标方向, 和实际情况相结合, 又能够节省时间, 加紧建设, 确保提前实现投资回报。伴随市场经济发展, 单价协议能够说有着独一无二优势。采取单价施工协议, 施工单位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按月计量支付总价协议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第12.3.3条相关单价协议计量内容约定实施: 要求引用以下: “(1)承包人应于每个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工程量汇报,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 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相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汇报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帮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 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与复核或抽样复测, 监理人复核或修正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 承包人报送工程量汇报中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 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 对于单价协议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要求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第12.4.3进度申请付款单提交相关规范, “根据第12.3.3项〔单价协议计量〕约定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相关资料。单价协议中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单价协议总价项目, 由承包人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总价组成、 费用性质、 计划发生时间和对应工程量等原因按月进行分解, 形成支付分解表, 其编制与审批参考总价协议支付分解表编制与审批实施。”[2] 案例一: 7月, 苏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产企业”)经过公开招标,根椐评审结果与中标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签署了土建及安装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约定由建筑企业承建该房产企业开发多层住宅楼项目。项目建筑面积23118M2(由12幢多层住宅楼组成), 招标工期为180天, 开工日期约定按监理单位及房产企业同意日起算, 协议造价人民币2650.3万元, 该工程于4月完工, 于10月起开始完工结算审核。该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报价, 协议约定采取单价协议。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因为工程量增减、 图纸变更等原因对该项目方法项目费中基坑排水、 方法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确定、 水电价格调整、 工程量清单描述改变单价确定、 钢筋工程量核定、 室外道路基层、 材料价格调整等方面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1、 方法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确定: 建筑企业认为其中3幢住宅原基础埋深-2.0米(室内外高差为30CM)(采取基坑大开挖)投标报价不用考虑基坑排水未报价, 而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基础地质条件原因基础埋深开挖-5.2米, 要求增加基坑排水费用, 计费用为5.6万元; 而房产企业认为原基础挖土深度为-1.70米报价时已达成计算基坑排水要求, 所以不认可该项费用。 2、 方法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确定: 因为其中3幢原基础图纸变更, 由条形基础改成桩基基础, 因为桩基础是矩形条基, 高度较高, 建筑企业认为条基模板应按接触面计算面积, 该项费用增加为1.2万元; 而房产企业认为原报价时是按定额含量计算面积, 所以该项模板调整只能按定额含量计取。 3、 水电费补差: 建筑企业认为该工程投标时是按定额价格报价, 未考虑市场价格, 所以要求补差, 计增造价3.5万元, 而房产企业认为原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按市场价报价, 故不予计取该项费用增加。 4、 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 建筑企业认为原工程量清单中楼梯间及车库地砖描述为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 而实际施工及图纸标示均为20厚1: 3水泥砂浆找平; 5厚1: 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 要求增加20厚1: 3水泥砂浆费用增加, 约4.05万元, 而房产企业认为设计图纸已标示20厚1: 3水泥砂浆找平; 5厚1: 1水泥砂浆粘贴300*300同质地砖, 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相符, 不认可该项费用增加。 5、 钢筋工程量: 因为其中三幢房屋改成桩基, 且钢筋直径≥22, 建筑企业采取了机械连接(套筒), 计增机械连接(套筒)造价1.5万元, 而房产企业认为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认可, 经设计院确定, 用双面焊接也可达成设计要求, 故不予增加该项费用。 6、 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 建筑企业认为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是由她们施工, 而且另外市政施工单位也确部分使用了她们路基作了后三通道路, 应该增加该项费用, 计增造价20万元, 而房产企业则认为, 该项目并未安排建筑企业施工, 且该项目原来就是临时硬化道路, 在工程临时设费报价中已包含, 故不增加该项费用。 7、 材料价格调整: 因为该工程投标时为5月, 而实际开完工日期为5月至2月, 主体完工日期为10月, 协议中并未明确材料价调整措施, 建筑企业要求增加该部分材差, 计增造价65.36万元, 而房产企业认为该项费用应有施工单位作为风险费自行负担, 不予认可该项费用。 [问题分析及结论]: 鉴于房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对以上工程结算问题存在争议, 由咨询企业组织房产企业及建筑企业进行了数次沟通、 协商, 并就其中部分问题到造价处进行了咨询, 经过近一年时间, 最终达成了一致。 1、 方法项目费中基坑排水费用确定: 经过比对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土方按自然地坪标高报价, 本工程实际自然地坪比设计室外地坪低50CM, 报价时实际挖土深度不足1.5M, 因为变更后基础埋深为-5.2M, 挖土深度为4.4M, 所以同意增加此项费用。 2、 方法项目费中模板数量确定: 因为建筑企业结算中只有该项目是按接触面计算模板, 根椐定额要求, 模板计量在一个工程中只能采取按定额含量或实际使用量中一个进行计量, 所以确定该矩形条基按定额含量计算模板面积。 3、 水电费补差: 根椐市场调查, 该工程投标报价时市场价与实际施工时市场价并无调整, 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报价时要根椐市场价自行报价, 确定该项目不增加费用。 4、 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 经过比对建筑企业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分析表, 该单价直接套用地砖面层定额, 已含20厚1: 3水泥砂浆找平层, 该项费用不予增加。 5、 钢筋工程量: 钢筋机械连接该项费用在实施时并未签证并未经业主认可, 经设计院确定, 用双面焊接也可达成设计要求, 故认为该项目属于建筑企业自行组织技术方法, 不予增加该项费用。 6、 后三通室外道路基层: 经双方沟通, 建筑企业认可该项目并未经房产企业安排施工, 且该项目在本工程临时设施范围内, 在工程临时设施费报价中已包含, 故不增加该项费用。 7、 材料价格调整: 因为该工程投标时为5月, 而实际开完工日期为7月至4月, 主体完工日期为12月, 因为本工程在协议中并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范围, 且在投标报价时未计取对应项目包干风险费用, 双方经过近一年沟通, 本着实事求事标准, 最终确定按苏建价[]20号文实施(施工协议约定采取固定价格但未计取对应包干风险费用工程, 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 其差价由承包人负担或受益, 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 其超出部分差价由发包人负担或受益), 最终确定不认可建筑企业提出增加全部材差费用, 只认可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5%时差价, 最终认可材料差价费用45.3万元。 (二)总价协议计量支付 固定总价协议是完成全部工程量后一并打包结算工程款。在现在建筑市场固定总价协议颇为风行, 尤其是外资及港资企业比较常见协议类型。这是因为固定总价协议相对于固定单价协议, 成本加酬金协议而言, 以实物量为结算依据结算协议, 能够愈加好保护建设方利益, 含有一定优势。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按月计量支付总价协议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第12.3.4条内容约定实施: 要求引用以下: “(1)承包人应于每个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工程量汇报,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 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相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汇报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帮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与复核或抽样复测, 监理人审核或修正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复核, 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汇报中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 [1] 对于总价协议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要求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第12.4.6条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制度以下: “总价协议按月计量支付, 承包人根据第12.3.4项〔总价协议计量〕约定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相关资料。” “总价协议按支付分解表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2]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依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 施工进度计划、 签约协议价和工程量等原因对总价协议按月进行分解, 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该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同意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支付分解表。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 也未立刻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则承包人提交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取得发包人同意。”[2] 案例二: 在常规情况下, 固定总价协议结算是非常方便。因为协议总价固定, 在结算时只要计算因为变更而发生造价改变值给予增减就能够了。举一个非常简单例子来说: 某工程项目协议总价为1000万元, 变更增加100万元, 降低了20万元, 则协议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具体到变更某项来说: 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 数量为1000平方米, 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 总价为150000元。假如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 “将二楼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 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协议报价中条款内容已包含了全部“卫生间地面地砖”数量。因为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 所以通常结算方法, 是由协议各方共同计量二楼卫生间地面面积, 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 则就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价格为550元/平方米, 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 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三、 价款调整方法 (一)总标准 价款调整方法总标准应依据《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第3.1条计价方法相关内容约定: “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 方法项目费、 其她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组成。2 .分部分项工程和方法项目清单应采取综合单价计价。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共同基础, 完工结算工程量按发、 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4 .方法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计价,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计算,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 (二)总价协议价款调整 (1)协议文件修改 对于出现协议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现场签证、 施工索赔)后14 天内,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第9.1条要求,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协议价款调增汇报并附上相关资料, 若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协议价款调增汇报, 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协议价款调增汇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 给予确定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 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协议价款调增汇报之日起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 视为承包人提交协议价款调增汇报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14 天内对其核实, 给予确定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定也未提出不一样意见, 视为发包人提出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一样意见不能达成一致, 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 双方应实施该结果, 直到其根据协议争议处理被改变为止。” “出现协议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施工索赔)后14 天内, 发包 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协议价款调减汇报并附相关资料, 若发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协议价款调减汇报, 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协议价款, 作为追加(减)协议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5] (2)价格争议调整分析 总价协议是建立一个共同市场所约建造承包协议形式。多年来, 因为建筑材料波动很大, 固定总价协议面临着前所未有挑战, 而且伴随该项目成本大幅增加所产生争议价格也大幅上升。 依据《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第9.7条物价改变这一条款要求, “ 协议推行期间, 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人工、 材料、 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协议工程基准日期对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 且符合本规范第9.7.2、 9.7.3 条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协议价款。[7]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在协议中约定可调材料、 工程设备价格改变范围或幅度, 如没有约定, 则根据本规范第9.7.1 条要求材料、 工程设备单价改变超出5%,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改变超出10%, 则超出部分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 应根据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实施本规范第9.7.3 条要求时, 发生协议工程工期延误, 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协议推行期用于调整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价格或单价, 采取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二者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价格或单价, 采取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二者较低者。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 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说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书面汇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汇报后3 个工作日内核实, 并确定用于协议工程后, 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给予确定; 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承包人提交书面汇报已被发包人认可, 作为调整协议价款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协议价款, 如发包人不一样意, 则协议价款不予调整。” “发包人供给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规范第9.7.3、 9.7.4、 9.7.5 条要求均不适用, 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改变调整, 列入协议工程工程造价内。”[7] 案例三: 在某国际工程招标文件中, 明确提出了在施工过程中市场风险分担条款: 在协议推行期间, 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人工、 钢材、 水泥涨落幅度超出协议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 非招标工程为签订协议前28天)价格10%时, 发包人或承包人中任何不利一方应在时间发生14天内通知另一方, 并按下述公式调整工程价款: Cn’=CnPn=Cn[a+b(Ln/Lo)+c(Mn/Mo)+d(En/Eo)+…] 式中, Cn’是调整后应支付协议价款; Cn是调整前应支付协议价款; Pn是协议价款调整因数。a为固定系数0.8、 b为人工费价格调整权重系数0.1、 c为钢材价格调整权重系数0.05、 d为水泥价格调整权重系数0.05。Ln、 Mn、 En…表示第n支付期间各相关要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参考价格。 在项目协议工程基准期内, 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关键材料价格表》中, 人工费、 钢材、 水泥分别为综合共日25.8元/工日、 钢材平均价格3100元/吨、 水泥平均价格310元/吨, 其项目中标人投标书土建分部分项工程价款为1156.15万。因为该项目工程量较大、 施工周期较长, 在土方工程完工后第二年才进入建筑主体施工阶段; 在施工期间造价管理机构公布信息价分别为: 综合工日35.8元/工日、 钢材平均价格3900元/吨、 水泥平均价格360元/吨。 调整后应支付协议价款: Cn’=1156.15*[0.8+0.1*(35.8/25.8)+0.05*(3900/3100)+0.05*(360/310)] =1225.20万 此土建项目协议结算时价款1225.20万, 调增了69.05万。 (3)与工程量缺项相关工程价款调整 依据《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相关要求,“协议推行期间, 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 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协议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 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 应根据本规范第9.3.1 条要求确定单价,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因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 引发方法项目发生改变, 应根据本规范第9.3.2 条要求, 在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被发包人同意后, 计算调整方法费用。”[11] 案例四: 8月某施工单位与开发商就其开发两栋高层商住楼签署施工协议, 协议约定: 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 工期为12个月, 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双方约定: 该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承包范围 内采取固定总价, 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据实结算; 包含本工程价款调整文件, 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协议内容。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 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书面文件。协议签署后, 施工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 至8月,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施工承包方依据以下问题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1、 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 结算时是否能够要求调整。2、 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统计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项目工程款是否应向施工方计取。3、 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标准处理方法。 第一个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标准是承包商负担价格风险, 发包方负担工程量风险, 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要求。不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 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风险推给承包方, 本案就是这么例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 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 凡属漏项、 缺项、 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么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 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 结算时要求调整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 增加项目是必需要增加费用。但本案中, 发包方为承包方要求了严格签证程序, 假如你们没有立刻根据协议约定程序去行使权利话, 根据协议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权利。 第三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要求“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 根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改变,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 能够参考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单价协议价款调整 (1)与工程量变更相关协议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引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改变, 应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第9.3条工程变更进行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 采取该项目单价; 但当工程变更造成该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发生改变, 且工程量偏差超出15%, 此时, 该项目单价调整应根据本规范第9.6.2条要求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 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单价; ”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信息价格缺价,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 计量规则、 计价措施和经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正当依据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单价, 报发包人确定后调整。”[8] 综合上述规范, 假如当事人对于设计变更, 工程量增减改变没有明确具体协议, 一方当事人主张变更工程单位价格应为市场价格或成本信息部门市场价格估值, 另一方坚持投标单位投标时单价进行估价, 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案例五: 比如在一项安装工程中就有双方签署固定价格协议, 协议中要求空调系统(不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结果业关键求进行防排烟安装, 施工方提出工程变更。这时需要一定证实资料才能支持协议价款变更,固定价款仅仅针对投标时业主提供设计图纸及清单内容,超出部分施工内容要办理工程变更联络单。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招标文件、 甲供设计图纸、 清单、 变更联络单来支持新变更协议价款调整。 依据相关要求具体方法以下表: 方法表一: 计价项目 与协议条件相比 单价 工程量 附加工程 协议中有相同分项工程 采取协议中该相同分项工程单价 按图计算或者按实计量 协议中仅有相同分项工程 对该相同分项工程单价进行调整, 给出新单价 按图计算或者按实计量 协议中既无相同, 又无相同分项工程 按协议约定方法确定新单价 按图计算或者按实计量 工作性质 协议范围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 工程变更令 单价 附加工程 协议内增加 未列工作项目 要发工程变更令 依据协议确定单价 额外工程 协议外增加 不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 要发工程变更令 依据协议确定单价 重新签署协议 跟据新签署协议确定单价合价 (2)工程量偏差引发协议结算价款调整 对于工程量偏差引发协议结算, 应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第9.6条工程量偏差相关内容进行操作, 具体为“协议推行期间, 出现工程量偏差, 且符合本规范第9.6.2、 9.6.3 条规 定, 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协议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 应先根据其 要求调整, 再根据本条要求调整。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 假如因 本条要求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要求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偏差超出15%, 调整标准为: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降低15%以上时, 降低后剩下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 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 S=Q1×P1 式中 S——调整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工程量; P1——根据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综合单价。 9.6.3 假如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改变, 且该改变引发相关方法项目对应发生改变, 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法计价, 工程量增加方法项目费调增, 工程量降低方法项目费合适调减。”[9] 案例六: 某大学一幢学生宿舍楼项目投标文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序号4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抹灰面油漆”、 项目特征描述“内墙及天棚抹瓷粉乳胶漆”工程量22962.71m^2、 综合单价19元/m^2、 项目合价436291.49元。在施工中, 承包方发觉各层宿舍房间内置阳台内墙立面乳胶漆项目漏项了, 经建立工程师和业主确定, 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承包人提出因为人工费上涨, 经与业主协商, 同意此项目综合单价调增为20元/m^2。 依据上述公式: C=1.1Q0*P0+(Q1-1.1Q0)*P1 =1.1*22962.71m^2*19元/m^2+(27282.71m^2-1.1*22962.71m^2)*20元/m^2 =520395.22元 此项目协议结算价款520395.22元, 调增了84103.73元。 对于工程量偏差引发协议价款另举一例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偏差案例以下: 案例七: 某一项目装修分项分部工程, 因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存在偏差, 造成了墙柱面工程项目费从616297.69元增加为756981.26元, 原墙柱面分部分项工程方法费为27972.92元。 调整后方法项目费: M1=M0*(S1/S0-0.1) =27972.92元*(756981.26元/616297.69元-0.1) =31561.06元 此项目协议价算时方法费31561.06元, 调增了3588.15元。 (3)与工期拖延相关协议价款调整 对于与工期拖延相关协议价款调整, 《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第9.13条误期赔偿给出了具体说明: “假如承包人未根据协议约定施工, 造成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 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紧进度, 实现协议工期。协议工程发生误期,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损失, 并根据协议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也不能免去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应负担任何责任和应推行任何义务。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误期赔偿费, 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协议价款5%。误期赔偿费列入完工结 算文件中, 在结算款中扣除。假如在工程完工之前, 协议工期内某单位工程 已经过了完工验收, 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完工日期并未延误, 而是协议工程其她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 则误期赔偿费应根据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单位工程造价占协议价款百分比幅度给予扣减。”[10] 依据相关要求具体方法以下表: 方法表二: 工期拖延 延误属性 拖延原因 处理标准 可原谅工期拖延 发包人责任, 或者依据协议约定, 应该由发包人负担风险而引发拖延 工期能够顺延 费用能够赔偿 非发包人责任, 又非承包人责任而引发工期拖延事件, 关键是指不可抗力原因引发拖延 工期能够顺延 费用不能够赔偿 不可原谅工期延误 承包人本身责任引发工期延误, 通常是因为承包人内部计划不周、 组织协调不力、 指挥管理不妥等原因引发延误 工期不能够顺延 费用不能够赔偿 如协议有要求, 还要负担拖期赔偿费 四、 结语 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 价差调整含有非常关键意义, 对于工程结算编审双方假如能够正确应用材料价差、 工程量价差、 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引发价差调整方法, 全方面把握和了解价差调整含义, 正确地进行计算和应用, 而且相关管理部门也能落实其对应职责, 正确指导工程造价工作。就能够在现实工作中提升工作效率, 避免或降低纠纷, 做到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对工程预算可预见性管控, 就能够或多或少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