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劳动协议管理要求【颁布单位】 广州市 【颁布日期】 19980301 【实施日期】 19980301 年月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订,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 年月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告, 自年月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协议管理, 规范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行为, 维护劳动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 适用本要求。 广州市行政区
2、域内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 依据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 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协议。 第四条 劳动协议签订、 变更、 解除和终止, 必需符正当律, 法规要求。 签订和变更劳动协议, 应该遵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标准。 第五条 劳动协议依法签订, 即含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协议要求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 解除或终止。 第六条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协议主管部门, 负责本要求组织实施和监督检验。 区、 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权限在本辖区内负责本要求组织实施
3、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本要求情况进行监督。 【章名】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 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协议; 未订立劳动协议, 不得使用。 第八条 签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必需依法成立并含有负担民事责任能力; 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必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 经协商一致后, 双方应该在劳动协议上署名、 盖章、 各持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劳动协议应该含有以下基础内容: (一)劳动协议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酬劳;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纪律; (六)社会保险和
4、福利待遇; (七)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九)劳动协议争议处理措施。 劳动协议除前款要求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教育、 培训、 保守商业秘密等协议, 作为增加条款或劳动协议附件,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劳动协议期限能够订为: (一)有固定时限; (二)无固定时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应该明确终止劳动协议条件; 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协议, 应该明确该项工作完成指标。 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双方可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内。劳动协议期限在一年以内, 试用期限不
5、得超出一个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抵押金(物)或确保金。 第十四条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续订劳动协议。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协议, 假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应该同意签订; 距法定退休年纪五年以内劳动者, 提出签订至退休年纪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签订; 距法定退休年纪十年以内劳动者要求续订协议, 用人单位应该优先与其续订。 第十五条 下列劳动协议无效: (一)违反法律、 法规; (二)损害国家, 集体或她人利益; (三)采取欺诈、 威胁等手段违反当事人意愿签订;
6、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础权利。 无效劳动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含有法律约束力。经确定劳动协议部分无效, 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 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协议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 第十六条 劳动协议标准文本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劳动协议文本, 应该按行政管辖范围上报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立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 用人单位方可启用自行确定协议文本。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检验。 【章名】 第三章 劳动协议变更, 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能够变更劳动协议
7、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 (二)签订劳动协议所依据法律、 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三)劳动协议期限虽满, 但依法不得终止劳动协议; (四)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原劳动协议部分条款无法推行; (五)符合劳动协议约定变更条件。 当事人变更劳动协议, 应该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逾期不回复, 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协议。 第十九条 劳动协议没有依法变更,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要求以外工作,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火灾或其她灾难, 需要立刻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 在用人单位内部部门或岗位之间作临时
8、性, 有确定时限调动或外派工作, 劳动者又能胜任。 第二十条 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协议能够解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符合开除、 除名、 解聘条件; (三)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协议, 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方可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一)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原劳动协议不能推行,
9、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四)符合劳动协议约定解除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而造成停产、 合并、 吞并、 分立、 转制、 易地改造等, 确需淘汰人员, 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共同协商淘汰措施,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后, 能够淘汰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要求淘汰人员, 从淘汰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
10、招聘人员, 应该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按国家相关要求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还需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限内; (三)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限内; (四)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一
11、在试用期限内; (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 劳动者依据前款第(二)、 (三)项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要求支付赔偿金, 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 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第二十七条 除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要求情况外,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出三十日用人单位应该按本要求第三十二条要求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劳动者依前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给予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应当依据劳动协议约定, 负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负担赔偿责任范围包
12、含: (一)用人单位为招收录用劳动者而直接支付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教育、 培训费用; (三)对用人单位生产、 经营和工作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协议及其附件中约定其她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违反本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能够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 劳动协议即告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限届满;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协议约定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三)劳动协议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四)劳动者死亡; (五)用人单位依法被关闭或宣告破产; (六)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劳动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第三十条 除本要求另有要求外, 任何一方解
13、除或终止劳动协议, 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提前通知时间不足, 应该按相差天数, 以解除劳动协议前一个月劳动者日平均工资为标准, 支付赔偿金给予对方。 第三十一条 劳动协议终止, 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协议, 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其中在本单位由固定工转为协议制职员, 其连续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不低于一个月工资生活补助费; 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 发给一个月; 不满六个月, 发给半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均按劳动者终止协议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不低于劳动协议终止前标准情况下, 不愿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能够不
14、发给生活补助费。 法律、 法规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劳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用人单位应该在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章名】 第四章 集体协议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员一方与企业能够依据广东省企业集体协议条例要求, 签署集体协议。 集体协议由工会代表职员与企业签署, 没有建立工会企业由职员推举代表签署。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议签署后, 应该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协议书连同相关附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集体协议附件包含签署集体协议过程和依听说明、 企业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讨论表决统计
15、材料、 法人资格证实材料、 委托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议审查获实施等级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标准。市、 区、 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其职权负责集体协议审查工作。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协议审查, 由其所属市或区、 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私营企业、 乡镇集体全部制企业集体协议审查, 由其所属区或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签署集体协议审查, 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各区、 县级市不能确定管辖权限, 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职员因签署集体协议发生争议, 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不成, 由负责
16、审查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 上级工会等相关方面协调处理。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协议当事人一方因过失不推行劳动协议,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给予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数额通常不得超出违反劳动协议时上年度广州市职员年平均工资两倍; 但属教育培训、 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损失赔偿除外。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后, 不免去其继续推行劳动协议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企业依法制订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还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二)渎职渎职, 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 给用人单位造成直
17、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反劳动协议行为, 当事人能够减轻或免去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为用人单位原因签订无效协议,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用人单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 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一)招用劳动者超出三十日未签署劳动协议; (二)劳动协议期满, 继续使用劳动者超出三十日仍不续订劳动协议; (三)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超出十天仍不为劳动者办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要求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物)或确保金,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逾期不退还, 按抵押金(物
18、值)或确保金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还未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依法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验权,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组成犯罪,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劳动协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 能够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诉讼, 又不推行处罚决定, 由作出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组成犯罪;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为推行劳动协议或者集体协议发生争议, 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 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 部队、 省属驻穗单位与外来职员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 不适用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