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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协议范本(按面积收费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协议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甲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 公平、 老实信用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 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住宅建筑节能情况:
□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
2.采暖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其中:
(1)房屋全部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无房产证, 以建筑物完工图纸标明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协议载明建筑面积为准, 计 平方米, 甲方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后, 以房屋全部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出4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采暖其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 以房屋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
第二条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起至第二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 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 在正常天气情况下, 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住宅, 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住宅, 乙方应该确保甲方卧室、 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住宅, 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 卧室、 起居室温度应该不低于18℃, 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 卧室、 起居室温度应该不低于16℃。
乙方应该加强运行工况调整, 保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连续达标。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 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 且甲方居住区含有实施条件, 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就实际供热温度存在争议, 都有权根据《措施》要求, 委托含有检测项目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检测温度符合标准, 检测费由甲方负担; 检测温度不符合标准, 检测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 期限及方法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 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要求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单层建筑高度超出4米部分, 采暖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采暖费标准调整, 自调价之日起, 甲方应该根据调整后标准向乙方支付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甲方应该将本采暖季采暖费(当年11月15日至第二年3月15日)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逾期未足额支付, 自第二年1月1日起向乙方支付未缴纳部分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第 方法缴纳
(1)直接向乙方支付采暖费; 或将采暖费缴至乙方指定代收银行 。
(2)将采暖费缴纳给乙方委托代收单位 。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地点、 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该根据约定时限、 方法和金额支付采暖费, 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 收费单位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 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缴费数额有异议, 有权要求乙方给予查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 发觉室内供热设施异常、 泄漏等情况时, 应该立刻向乙方报修; 对超出使用年限, 影响采暖质量, 存在安全隐患自用采暖设施应该立刻进行更新、 改造; 当接到乙方发出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 应该立刻采取方法消除隐患。
4.应该负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 相关拆除及恢复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 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 应该不影响其她用户正常采暖, 不妨碍对共用设施维修和检验, 并对拆改产生后果负担责任。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 试压、 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甲方应该留人监护; 在乙方进行排气、 维护、 抢修作业、 室温抽测、 查表、 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方法需要入户进行作业, 甲方应该予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要求, 推行《措施》及本协议其她条款中要求应该由其负担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时间、 地点、 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 稳定供热服务, 并根据北京市要求无偿定时进行室温抽测。
2.应该对甲方采暖情况、 用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觉甲方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影响其她用热人正常采暖、 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她违反《措施》及本协议约定情况, 应该在采暖季开始之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立刻整改。
3.有权根据协议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 应该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 试压、 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 应该提前一周在住宅单元门或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提前通知甲方留人监护。
5.应该根据北京市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公布值班、 报修电话, 采暖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乙方公布报修电话应该含有录音功效, 电话录音应该保留一个整采暖季, 号码为: 。
采暖期内, 接到甲方报修后, 乙方应该在1小时之内回复甲方; 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 乙方应该立刻处理; 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 乙方应该在6小时内通知甲方处理情况。
6.乙方应该根据建设部《供水、 供气、 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措施》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改变时应该立刻公告。
7.采暖期内, 乙方因所维护管理供热设施故障、 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 应该立刻公告, 并快速采取有效处理方法, 立刻消除影响。
8.推行《措施》和本协议其她条款中要求应该由其负担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间及数额交纳采暖费, 除须按本协议约定交纳采暖费本金外, 还应该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3.甲方因散热器(含地埋管)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或私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等原因, 造成本身、 相邻用户、 乙方和公共设施损坏, 除负担本身损失外还应该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4.甲方未推行按协议约定应该由其负担设施监护义务, 或拒绝乙方正常入户安全检验和设施维修, 或拒绝乙方提出设施隐患整改提议, 或发生其她违反《措施》和本协议要求用热行为, 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 应该根据未供热天数退还对应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供天数是指: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延迟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天数, 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 按一天计。
停供天数应该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定。
2.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 甲方卧室、 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成本协议约定标准, 应该退还对应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成约定标准面积×温度未达成约定标准天数×退费百分比
按卧室、 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 退费百分比为40%;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 4度以下, 退费百分比为60%;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 退费百分比为100%。
3.甲方卧室、 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成约定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1)甲方发觉室内温度未达成约定标准应该首先向乙方报修, 乙方应该在接到甲方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 并进行调整和检修。
(2)自甲方报修之时起, 二十四小时之内经乙方调整、 检修, 温度达成要求标准, 不计入退费天数; 二十四小时内经乙方调整、 检修, 仍未达成约定标准, 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成约定标准日止天数, 计入退费天数。
(3)甲方报修且经乙方测温后, 双方对室温仍存在争议, 任一方均可委托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经检测, 温度未达成约定标准, 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调整后温度达成约定标准日止, 计算为天数。
4.除上述情况外, 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计算采暖费退费天数。
5.有下列情况之一, 造成甲方卧室、 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成约定标准, 乙方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但应该提供对应证实:
(1)甲方私自改动居室结构或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 或因装修、 保温方法不妥影响供热效果;
(2)甲方拒绝乙方入户进行测温、 设施巡检;
(3)出现天然气、 电力、 自来水限量供给等非乙方原因;
(4)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9℃(-7℃)时, 甲方卧室、 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成约定标准;
(5)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但不得超出4小时, 且已提前公告, 且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出3次。
6.乙方负责甲方室内共用设施出现泄漏, 造成甲方、 其她用户和公共设施损失, 乙方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含有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 且不影响其她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 经甲方申请,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暂停用热:
1.甲方暂停用热时间为 个整采暖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如遇采暖期调整, 根据北京市政府决定推行)。
2.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向乙方缴纳基础费用。本市对基础费用有要求, 按要求实施; 没有要求, 每个采暖期基础费用根据不高于本协议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60%交纳。
暂停用热期间基础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该办理具体手续, 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协议变更
1.采暖建筑物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 甲方应该立刻通知乙方, 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通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变更情况, 甲方继续负担本协议项下义务。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或因采暖面积、 甲乙双方电话、 地址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她供采暖情况等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协议部分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 未有国家和本市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等重大调整, 协议长久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或向消费者协会、 供热行业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协商或调解处理不成, 能够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根据另行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她约定
。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约定事项为基础要求,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事项应该不低于基础要求。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住宅电话: 立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应急联络人: 法定代表人:
应急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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