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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浙江省协议行为管理监督要求
(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行为,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依据《中国协议法》和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协议指导服务、 监督协议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协议违法行为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服务和监督职责时, 应该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
第二章协议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和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引导当事人自觉遵照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搜集、 整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按要求向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按要求向社会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
(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
(二)经立案含有格式条款合一样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四)其她能够证实企业协议信用情况客观资料。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能够依法向社会提供相关当事人协议信用情况调查、 咨询、 评定等服务。
第七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能够制订协议示范文本, 供当事人参考使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订协议示范文本, 应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组织应该做好协议示范文本宣传、 推广工作。
第三章格式条款监督
第八条本要求所称格式条款, 是指经营者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确定, 并在签订协议时未与消费者协商条款。
通知、 申明、 商业广告、 店堂通告、 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要求, 视为格式条款。
第九条采取格式条款签订协议, 经营者应该遵照公平标正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免去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 根据消费者要求, 对该条款给予说明。
第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去经营者下列责任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
(三)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法定确保责任;
(四)违约责任;
(五)其她依法应该负担责任。
第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出合理数额;
(二)负担应该由经营者负担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 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其她内容。
第十二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关键权利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权利;
(三)协议解释权;
(四)就协议争议提起诉讼权利;
(五)依法享受其她关键权利。
第十三条下列协议采取格式条款, 经营者应该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一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一)房屋买卖、 租赁及其居间、 委托协议;
(二)物业管理、 住宅装修装饰协议;
(三)旅游协议;
(四)供用电、 水、 热、 气协议;
(五)有线电视、 邮政、 电信协议;
(六)消费贷款、 人身财产保险协议;
(七)旅客运输协议;
(八)省人民政府要求应该立案其她含有格式条款协议。
第十四条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要求, 损害其正当权益, 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觉格式条款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要求或者有其她违反法律、 法规情形, 应该书面通知经营者给予修改。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修改通知有异议, 应该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辩, 并能够要求举行听证。异议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营者未提出异议, 应该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 并将修改后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按要求报立案格式条款发出修改通知, 经营者要求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听证。对其她格式条款发出修改通知, 经营者要求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依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组织听证。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接到经营者提出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回复仍要求修改, 经营者应该在接到回复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修改, 并将修改后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第十九条经营者对相关格式条款在要求期限内拒不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要求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提供格式条款违反本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处理。
第四章利用协议违法行为查处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签署、 推行协议过程中, 不得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她人名义签署协议;
(二)以伪造、 变造、 作废票据或者其她虚假产权证实作担保;
(三)没有实际推行能力, 以先推行小额协议或者部分推行协议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推行协议;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 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其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她人利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她人实施前条要求违法行为情况下, 为其提供证实、 执照、 印章、 账户及其她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一条要求违法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有第二十一条要求违法行为, 损害协议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正当权益, 经受害人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查处利用协议违法行为, 能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问询相关当事人、 证实人;
(二)查阅、 复制相关协议、 发票、 账册、 凭证、 业务函电和其她相关资料;
(三)检验与违法行为相关场所、 财物;
(四)查封、 扣押与利用协议违法行为相关资料、 财物、 工具等;
(五)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职权。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利用协议违法行为时, 发觉该行为涉嫌组成犯罪, 应该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要求, 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 应该依法负担对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第十三条要求,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并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要求, 法律、 法规已经有行政处罚要求,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要求给予处罚; 法律、 法规还未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协议违法行为非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追缴, 并按要求返还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组成犯罪,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方法和行政处罚;
(三)未按要求将涉嫌刑事犯罪协议违法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四)收受贿赂;
(五)其她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要求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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