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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书
签订协议人(全体股东):
。
依据《中国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要求, 签订协议人(全体股东)本着互惠互利标准, 就投资合作经营 幸福食品 有限企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营业期限
第一条 企业名称: 幸福食品有限企业(暂定名,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名称为准)
第二条 企业住所: 茂南区 , 企业营业期限为 永久 , 自企业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 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下:
1、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
2、 姓名或名称: _ ___;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
3、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4、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6、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7、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8、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10、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11、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12、 姓名或名称: ;
住所(址):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法、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七条 各股东出资方法、 出资百分比以下:
1、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2、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3、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4、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5、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6、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7、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8、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9、 彭兆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10、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11、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实施一次性付款
第八条 各股东应该于 年 月 日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 监事权;
(三)查阅、 复制企业章程、 股东会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四)对企业业务、 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提议或质询。
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五)要求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实书, 并将姓名或名称、 住所、 出资额及出资证实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 优先购置企业其她股东转让出资;
(七)企业新增资本时, 原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 并按以下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分配认缴出资:
(八)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九)按企业章程相关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权;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要求召开股东会;
(十一)企业侵害其正当利益时, 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纠正该行为, 造成经济损失, 可要求给予赔偿。
(十二)企业终止, 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 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享剩下资产。
第十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二)遵守企业章程,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和其她股东利益;
(三)应该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各自所认缴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 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要求认缴金额出资, 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五)企业注册登记后, 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支持企业经营管理, 提出合理化提议, 促进企业业务发展。
第七章 企业事务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设股东会,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 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工作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企业法》有要求外, 根据企业章程要求实施。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 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决议, 以及企业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决议, 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每 三个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据《企业法》相关要求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 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 由实施董事指定其她股东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 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法或其它方法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
通常情况下, 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 而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同意, 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企业章程, 必需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 而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 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 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企业设实施董事一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叁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 分立、 变更企业形式、 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聘用或者解聘企业总经理、 经理、 财务责任人, 决定其酬劳事项;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规章;
(十)企业章程和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
第十九条 企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 任期_叁__年, 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实施董事、 总经理、 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能够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者其她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本企业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 全部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除企业章程要求或者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要求, 给企业造成损害, 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置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设总经理一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 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 经股东会决议, 能够随时解聘。
第二十三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企业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 按以下方法实施: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 应该经其她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她股东征求同意, 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 视为同意转让。其她股东百分之五十以上不一样意转让, 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 不购置, 视为同意转让。(二)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 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 协商不成, 根据转让时各自实缴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股权份额由其她股东按股东死亡时股权合理市场价值按百分比收购, 并支付对应对价给死亡自然人股东法定继承人或其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必需遵守本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企业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 应该经其她股东百分之百同意。
第九章 法律责任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一)有限企业不能成立时, 对设置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按共同投资人出资百分比分担; 成立早期, 企业未进入正常运行期以企业名义产生生活费用均由当事人独自负担。
(二)股东实施企业事务所产生收益归企业全部, 所产生费用、 亏损或民事责任, 由企业负担。
(三)股东在实施事务时如因有意、 重大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 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四)共同投资人能够对实施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议时应该暂停该项事务实施。
(五)股东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不得以企业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造成经济损失, 行为人应向其她投资人负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所产生民事或刑事责任由行为人自己负担。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协议实际推行, 各方自愿提供全部财产向其她投资人提供担保。各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她共同投资人损失情况下, 以上述财产向其她共同投资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其她事宜
第三十条 一致同意由 担任企业实施董事兼总经理。
一致同意由 担任副总经理, 出任企业法人代表, 办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证照, 社会关系公关处理并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前期代工用户市场开拓。
一致同意由 担任厂长, 负责厂生产经营管理。
一致同意由 担任厂长助理, 帮助厂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本着企业利益, 平等、 合理、 友好协商一致后, 另行补充协议。
(二)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 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签订协议人(全体股东)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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