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赁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 合称为“双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双方在平等、 自愿、 公平诚信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业相关事宜, 签署本《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下。
第一条、 租赁物业
1.1本协议项下,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6号北京某广场广场南塔塔2第 11 层 01&02 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经双方共同确定, 租赁物业计租建筑面积为 680.24 平方米。其所处具体位置详见本协议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中以红线标出范围, 该标注仅作位置确定及方便判别之用。
1.3租赁单元交付标准, 相关设备设施位置、 数量、 大小以及实际交付状态见附件三。
1.4乙方在此确定, 本协议所述租赁物业编号为甲方暂定编排, 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 对此乙方确定不持异议, 同意亦不影响本协议实际推行, 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所以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任何其它形式要求, 亦不影响本协议实际推行。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本协议项下租赁期限为 37 个月(含装修期), 自 年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止, 自租赁物业交付日开始计算, 租赁物业交付日为: 年 1 月 1 日。
2.2在乙方已缴纳履约确保金及首期租金条件下, 甲方应于交付日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租赁物业交付日以甲方物业管理企业发出书面收楼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 乙方收到甲方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收楼通知书后, 应按通知时间验收并接收租赁物业。甲方未能于约定交付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 乙方同意交付日可向后自动顺延, 据此起租日亦随之对应顺延。
2.3本协议项下装修期为租赁物业交付日起 个日历日。装修期内, 乙方须支付租金、 公用事业费、 物业管理费、 装修管理费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延长。
2.4甲方提供装修期内租金优惠是基于乙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前提下给予乙方商业优惠。在租赁期内,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或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本协议, 则乙方不享受装修期内租金优惠, 乙方应根据装修期结束后第一年度正常租金标准并以未履约时间百分比向甲方补交该等装修期间优惠租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法
3.1 租金计取方法(除另有说明外, 本协议项下所述“租金”均指“含税租金”):
自然年
租赁期
递增率
租金明细
含税单价
(元/㎡/月)
含税租金
(元/月)
税率
税金
(元/月)
不含税租金
(元/月)
1
自1月1日至2月28日
/
121.33
825335.19
5%
3930.17
78603.35
自3月1日至12月31日
/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
2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
3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
4
自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
/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
以上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 公用事业费、 政府部门收取款项以及法规、 政策要求等应由乙方支付一切费用。
3.2如起租日所在月、 租赁期限届满月、 提前终止月等租期未满一个自然月, 则该未满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3.3租赁期限内, 每期租金按月度计收。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即 2 月 1日至 年 2 月 28 日期间)。从第二期开始租金按月支付,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25日以前以银行转账方法支付下月租金。
3.4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信息以下:
开户行: 光大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
户 名: 北京耀辉置业有限企业
账 号: 2
乙方每期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至上述指定账户后次月15日之前,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向乙方提供税率为5%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同意甲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调整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含税总价、 增值税金、 不含税金额详见本条第1款明细表。
□ 增值税一般发票
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一般发票, 总价详见本条第1款明细表。
3.5乙方确保乙方所提供开具发票基础信息真实有效, 如有修改, 应立刻通知甲方。
乙方开票信息以下:
企业名称:
纳税识别号:
地址:
联络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条、 履约确保金
4.1乙方忠实推行本协议约定,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金额(以最终一个租约年月租金金额为准)履约确保金, 累计人民币 495180.72元(大写人民币 肆拾玖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柒角贰分)。履约确保金不是预付租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确保金后, 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期限内租金发生调整, 履约确保金同时作对应调整, 乙方应根据调整后标准于5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确保金;
4.2编号为 / 租赁意向书项下已交付意向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元)可折抵上述履约确保金;
4.3甲方有权不以履约确保金抵作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付任何款项(包含但不限于: 租金、 物业管理费、 公共事业费、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乙方应该支付其她费用等), 如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对应款项,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关欠款以及延迟支付违约金;
4.4租赁期间内,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或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确保金, 同时, 乙方还应按本协议约定其她条款支付欠款(如有)、 违约金并负担其她违约责任;
4.5租赁期限届满后, 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30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乙方缴纳剩下履约确保金(如有)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
(1)乙方已办妥以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
(2)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退还该租赁物业;
(3)乙方已缴清全部应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未结清物业管理费、 公用事业费等)、 违约金或其她应付款项而且推行完成本协议项下其她义务, 经甲方确定乙方对其不再组成可能经济责任。
4.6乙方不得将履约确保金转让或抵押。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
5.1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北京某广场广场进行物业管理, 乙方接收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 并遵守物业管理制订并不时修订、 更新各项条款、 制度。甲方保留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权利;
5.2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同时, 应该与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相关租赁物业物业管理协议。
5.3如本协议提前终止, 则物业管理协议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自动终止; 乙方应全方面推行物业管理协议, 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协议行为同时亦视为对本协议违反,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协议终止,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须负担违约责任,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4乙方承诺根据甲方及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向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度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为22元/平方米/月, 按本协议约定计租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据国家及北京某广场广场所在地政策法规或市场改变情况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范围进行调整。
第六条、 租赁物业交付
6.1租赁物业交付条件详见《租赁物业技术指标》(本协议附件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附件三同时作为乙方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向甲方返还租赁物业时验收依据之一。
6.2根据本协议约定租赁物业交付期限,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日期, 前往租赁物业对租赁物业进行接收和验收。除本协议附件三所述标准出租状态外, 租赁物业现有装修、 设施及设备均不属于由甲方所提供交付条件。验收完成后双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统计单等, 其内容即为交付状态证实, 其签署日期即为租赁物业交付日。交付确定文件签署后, 双方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确定文件所载明交接日期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 则租赁物业交付日以交付确定文件载明时间为准。
6.3假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日期与甲方办理交付手续, 除非甲方同意延期交付, 不然, 甲方书面通知中记载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
6.4乙方在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时, 须根据约定足额交付本协议要求各项费用, 若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本协议约定首期租金、 首期物业管理费及履约确保金等费用并签收、 签署甲方和/或物业管理企业要求相关文件, 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业, 由此引发延期不造成乙方装修期顺延。
6.5假如查验租赁物业时, 租赁物业交付状态与附件三约定标准严重不符且该等不符(1)所包含问题均在附件三约定交付条件范围内; 且(2)造成租赁物业任何一部分均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且(3)严重不符合现行施工技术规范; 且(4)乙方经过装修亦无法修复, 即组成租赁物业交付条件不符合约定, 乙方应于查验当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立刻进行整改。交付日根据甲方修复时间做对应顺延, 本协议约定装修期、 计租日、 以及租赁期限届满日期亦做对应顺延。除前述约定造成交付日顺延情形外, 乙方均应该在交付日之前办理完成租赁物业接收手续。如存在本款约定情形之外其她瑕疵, 甲方应自交付日起7日内对该瑕疵部分着手维修;
6.6非因第6.5款约定情形, 乙方在交付日前未办理完成租赁物业验收、 交接手续(包含甲方及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本条6.4款约定拒绝与乙方办理接收手续情形)或者交付确定书载明交付时间晚于交付日, 均视为甲方已经在交付日前如约推行完成租赁物业交付义务。乙方应自交付日起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各项费用;
6.7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时, 租赁物业基础满足附件所述交付条件, 而仅存在少许收尾工程而造成缺点或瑕疵, 并不影响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接或延迟交接租赁物业;
6.8在进场后乙方发觉租赁物业设施依据实际经营使用需要而须调整, 不影响租赁物业交付, 乙方可向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含有可行性情况下将配合乙方进行整改, 费用由乙方负担;
6.9自租赁物业交付(含视为交付)后至乙方交还租赁物业之前, 除全部些人应负担全部物灭失风险外租赁物业其她全部风险(包含治安、 消防以及租赁物业内装饰、 设备、 施工材料、 工具和其她物品等)由乙方自行负担。交付以后, 租赁物业出现任何瑕疵或损坏(自然磨损除外)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负担修复费用(但本协议约定由甲方负担除外), 由该等瑕疵或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租赁物业装修
7.1装修期内, 乙方应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制订各项要求进行租赁物业装修施工工程, 并按摄影关要求要求进行租赁物业装修施工工程, 并负担相关费用。假如乙方装修工作未能在装修期内完成, 装修期不顺延, 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7.2乙方开始装修施工之前, 应该向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装修设计文件供甲方审查,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
7.3乙方应该确保其提供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如根据法律要求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则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乙方负责办理装修工程政府同意手续, 甲方提供配合。此等报批手续所需时间亦包含在装修期内, 乙方不得以政府审批为由要求延长装修期;
7.4如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要求或私自更改经甲方同意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 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阻止。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范围和要求装修租赁物业、 增设隶属设施、 设备, 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立刻停工并恢复租赁物业原状, 对租赁物业及其隶属设施、 设备造成损失,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对于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或时间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且本协议项下装修期不予延长。若因乙方原因对租赁物业及其隶属设施、 设备造成损失,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7.5如乙方拟进行装修包含大厦公共设备设施搬移、 接驳、 更改或改造, 或乙方需对本协议第一条第3款要求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增容, 须事先取得大厦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 并由大厦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或许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乙方负担该等装修、 改造或增容全部费用。乙方不得私自搬移、 接驳、 更改或改造大厦公共设备设施。
7.6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 还应该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装修规范, 确保其装修工程不对租赁物业相邻租户以及项目公共区域和其她区域造成影响和阻碍, 确保乙方聘用装修企业含有对应正当资质, 不然, 甲方有权随时阻止并纠正。如所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 乙方应该负责赔偿;
7.7乙方在租赁物业装饰装修期间, 如有与甲方承包商进行与租赁物业相关施工存在交叉施工, 双方均应该给予配合和帮助;
7.8安全确保: 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以后, 其治安、 消防等安全保障全部责任由乙方负担, 不管甲方是否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 甲方均不对租赁物业内施工材料、 工具及任何物品丢失负责;
7.9在租赁物业内, 若因乙方改建、 加固及装修或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 乙方及/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失, 应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7.10乙方应在完成装修施工后3日内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内部工程验收, 同时报消防及其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在乙方完成装修施工并经甲方、 物业管理企业、 消防验收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含有本协议约定条件后方可开始使用。但上述验收行为并不能豁免乙方对装修工程质量所负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权利、 义务
8.1甲方对北京某广场广场大厦及其外墙面、 屋顶等拥有完全全部权及全部相关权益; 甲方有权决定对租赁物业屋面、 外墙等公共部位使用, 并有权将此种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 乙方对甲方及/或甲方转让、 委托第三方对租赁物业屋面、 外墙等公共部位使用行为无任何异议;
8.2甲方有权在北京某广场广场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宜设备、 设施、 标识及广告并有权拆除、 更换。不过在进行上述安装时, 甲方应尽可能降低对乙方正常经营干扰;
8.3在租赁期内, 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北京某广场广场名称、 标志和物业编号随时进行变更, 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须就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名称变更而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赔偿;
8.4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北京某广场广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内容以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8.5甲方确保其是租赁物业正当全部权人, 有完全权限、 资质和能力签署租赁协议及推行租赁协议中甲方各项义务;
8.6出租甲方或其许可人士或单位有权在大厅、 电梯厅、 电梯轿箱、 走廊等公共区域举行活动或公布广告
8.7租赁期限内, 甲方可将北京某广场广场或租赁物业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而无需经乙方同意, 且乙方放弃优先购置权, 但甲方应在转让生效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北京某广场广场或租赁物业转让引发全部权人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效力, 新全部权人继承租赁协议中甲方权利义务;
8.8租赁期限内, 甲方有权变更北京某广场广场用途、 面积、 变更装修风格(租赁单元内部除外)及北京某广场广场其她出租物业数目、 用途、 面积, 但不能影响乙方按租赁协议要求正常使用租赁物业。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 应采取合理方法尽可能避免和降低给乙方带来不便;
8.9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租赁协议要求情况下, 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在确保双方共同利益前提下, 不时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管理事宜制订、 变更或废除相关规章制度, 并立刻通知乙方。但该等规章制度与租赁协议有冲突时, 以租赁协议为准;
8.10甲方及/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行为采取必需强制方法(包含但不限于: 断水、 断电、 锁闭租赁物业出入口等), 由此造成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负担;
8.11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包含但不限于火灾、 漏水、 设备设施严重损坏、 偷窃、 抢劫或有逃犯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或影响北京某广场广场整体建筑物安全和正常运作, 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而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包含但不限于如破门进入租赁区域排除险情、 切断电力等), 但事后应立刻通知乙方, 乙方应立刻抵达现场。如该紧急方法有利于乙方财产安全, 则采取该方法造成门窗及锁具等修复及乙方其她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担。其她损失, 视受益情况和过失责任等按法律要求分担; 为了愈加好遵守本条所述这一规则, 乙方应将相关租赁物业内安全系统设置及其性能通知甲方。
8.12除遇不可抗力及正常检修外, 甲方及大厦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大厦公共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9.1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履约确保金、 物业管理费、 公用事业费、 物业管理费确保金、 公用事业费确保金等费用;
9.2乙方应确保其对租赁物业装修设计等与租赁物业高级定位相匹配, 以维护租赁物业良好形象;
9.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相关要求前提下, 乙方可自主使用租赁物业, 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租赁协议要求外其她用途;
9.4在租赁物业内发生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等事件 (该等事件非因为甲方疏忽或渎职引发), 乙方应负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方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含提起仲裁、 诉讼), 乙方同意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1)乙方自行处理, 并负担责任。若乙方需要甲方帮助处理, 甲方应给予配合; 但甲方由此发生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2)若甲方接收乙方委托全权处理, 则甲方处理结果, 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并负担责任, 并负责负担甲方代为处理所发生全部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交通费、 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等;
(3)若因乙方推诿而甲方不得不对第三方负担责任而发生费用或引发甲方损失, 则给付第三方一切费用和甲方由此而付出全部费用和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赔偿金、 诉讼费、 律师费、 罚金、 滞纳金等均由乙方负责负担。
9.5 乙方应严格实施相关安全规范及消防条例。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一切活动, 均应遵守本协议和甲方、 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相关规范/制度;
9.6乙方有权根据甲方、 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同意装饰装修方案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
9.7乙方可在甲方及物业管理企业书面许可区域悬挂其名称标牌, 但未经甲方及物业管理企业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门外任何公共区域悬挂任何广告招牌或海报;
9.8在租赁物业内, 乙方代理人、 雇员、 被许可人在工作时间或经乙方授权所从事行为均被视为乙方本身行为, 由乙方对其行为负担责任。前述人员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甲方;
9.9乙方在其对外宣传中, 不得宣称或令其她第三方误认为其与甲方关系属合作、 合营、 合作、 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
9.10乙方须以合理方法保护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及整齐(自然损耗除外), 包含但不限于在暴风雨到来之前采取一切合适方法, 保护该物业内部不受损害。乙方须对租赁物业或其设备设施出现毁损或租赁物业内发生因偷窃、 水灾、 火灾、 爆炸等事件或自然灾难或自有设备设施损毁、 以及乙方和乙方关联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 财产和其她损失负责, 并赔偿甲方和物业管理企业损失, 乙方确保甲方不需对此负任何法律责任。
9.11 为防范上述风险, 乙方应出资购置对应保险, 该保险最少包含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 责任期间应覆盖本协议所述租期届满之日止, 且不得间断, 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保险受益人应包含甲方,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险单及支付保险金收据等以证实其已根据协议约定购置保险。如租赁物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甲方损失,乙方从保险企业取得赔偿应该首先用于赔偿甲方损失,如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差额部分由乙方继续赔偿。
9.12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不管乙方是否所以取得任何利益, 乙方不得将租赁单元转租、 分租或调换给她人使用, 不得以其她方法将租赁单元转手或与她人共同占用租赁单元;
9.13租赁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确保其在租赁单元内一切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遵守大厦规章制度, 不为下列行为:
(1)扰乱或干扰甲方、 或其她租户或使用者;
(2)占用或阻塞租赁物业以外任何部位;
(3)在租赁物业外墙面附加任何物品、 涂刷涂料、 做标识、 悬挂表示等;
(4)破坏租赁物业内设备设施及主体结构;
(5)在租赁物业内烹煮食物(微波炉或电咖啡壶简单使用除外);
(6)许可她人(包含但不限于乙方雇员、 代理人和客人)在租赁单元内居住或留宿;
(7)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武器、 弹药、 硝石、 液化石油气、 罐装煤气、 火油及其她易燃、 易爆、 危险物品;
(8)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活动物、 废物、 垃圾及散发异味物品(临时、 少许除外);
(9)未经物业管理企业事先书面同意, 干扰或将其它装置连接防盗警报或火警警报系统;
(10)未经物业管理企业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在租赁物业外其她任何地方招徕用户, 派发小册子或宣传材料, 或进行任何宣传促销活动;
(11)乙方或乙方人员行为不正当地针对甲方或甲方相关人员、 组织。
(12)乙方或乙方人员在租赁物业内从事违法、 犯罪或其她不合适活动。
(13)不得在租赁物业内喂养家禽、 动物。
(14) 其她违法行为。
9.14乙方应保持租赁物业内整齐, 将垃圾放置至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
9.15乙方应自行申请并取得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需一切许可和同意。如乙方签署本租赁协议时未向甲方提交工商、 社团或其她登记文件(具体提交文件视乙方组织性质而定), 乙方应于本租赁协议租赁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她登记文件, 并将其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该等证件上显示名称应与乙方名称一致。租赁期限内, 乙方应保持该等证件有效性。如乙方未能依期取得营业执照或其她登记文件, 乙方应在1个月内寻求可被甲方接收第三方继受本协议, 不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且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转租、 转让
10.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转租、 分租、 转让、 转借、 联营、 入股、 抵押、 与她人调剂交换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变相转租、 分租、 转让、 转借、 联营、 入股、 抵押、 与她人调剂交换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之权益(包含承租权)于第三者, 假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0.2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在接到甲方对应通知后, 应该根据甲方或第三方要求签署对应租赁关系概括转移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租赁物业维护
11.1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租赁物业, 对由甲方提供设备、 设施进行必需检验、 维修和保养, 但应事先通知并应尽可能降低对乙方正常经营活动影响。乙方应提供必需帮助和配合,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阻挠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 保养, 则甲方不再负担上款约定对应义务, 且乙方应该赔偿甲方所以造成损失。
11.2乙方应负责对租赁物业内自行添置设备、 设施、 装饰、 装修进行维修、 保养。以上也可由物业企业代为维修、 保养, 但费用由乙方负担;
11.3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或损坏租赁物业房屋结构、 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任何设施设备, 并应保持该租赁物业及其隶属设施、 设备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如因乙方或乙方职员、 雇工过失或过失对前述各项设备、 设施等造成损毁, 则乙方负责负担相关维修和更新费用;
11.4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业包含阳台、 露台(如有)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 增建或增设;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造成不合理缩短租赁物业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行为;
11.5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物品或其她财产发生损害或造成乙方蒙受经济损失, 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 甲方不负担任何赔偿或赔偿责任;
11.6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且该等维修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责任时, 应该立刻着手进行, 不然, 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自行进入并在必需时强行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该工程或维修, 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11.7租赁期限内, 甲方和/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租赁物业或项目进行改建、 扩建、 装修、 修缮, 有权变更公共区域整体结构、 其它设施布局及安排(包含但不限于安装或固定机器、 设备、 标识、 广告架, 维修、 拆除、 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 有权因前述改建、 扩建、 装修、 变更或修缮需要, 封闭租赁物业所在建筑物公共区域(包含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含但不限于走道、 门户、 窗户、 电动装配、 电缆电线、 水管通道、 燃气管道、 电梯、 电动扶梯、 防火、 保安设施、 空调设施), 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假如该等行为对乙方使用租赁物业造成影响, 甲方和/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将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时间通知乙方并应采取合理方法以降低对乙方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第十二条、 续租及租赁单元交还
12.1租赁期满, 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在乙方于租赁期限内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前提下,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拟续租, 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甲方新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租赁协议或续租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署新租赁协议, 协议将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而且自本协议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任何第三方;
12.2租赁期满前六个月甲方可率领对租赁物业有爱好用户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考察, 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12.3承租人应该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包含但不限于协商终止、 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当日, 自行负担费用将租赁物业内全部物品搬离租赁物业, 并将租赁物业恢复至本协议附件三所约定标准状态(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后返还甲方;
12.4乙方返还租赁物业应办理交接手续,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装修恢复验收申请表》, 在双方及物业管理企业三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确定文件后方视为退还完成。因交还租赁物业需要进行施工, 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相关施工各项约定, 租赁物业交还时间不作任何顺延。同时, 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物业之同时, 还应向甲方移交租赁物业钥匙、 结清租赁物业所发生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租赁物业期间所发生各项费用), 并应开始办理完成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工商、 税务等全部证实注销或变更手续;
12.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租赁物业恢复原状工作并办理退还租赁物业手续,则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按租赁期限最终三个月日平均租金三倍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逾期超出七日仍未办理完结租赁物业退还手续, 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更换门锁、 对租赁物业停止水、 电、 空调等能源供给、 控制乙方工作人员进出租赁物业等自助强制方法。同时, 视为乙方对租赁物业内遗留任何商品、 存货、 家装、 家俱、 物料、 设备设施或其它任何财产、 物品放弃全部权(即前述财产、 物品之全部权自动转至甲方享受), 甲方有权进入租赁物业并自行处理租赁物业内物品(包含作为垃圾给予处理等等), 并可委托第三方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 由此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支付;
12.6乙方应依据双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统计单等统计情况, 向甲方退还租赁物业内原有固定设备设施, 并确保其状态良好。若至租赁物业退还期限届满时, 上述设备设施未能达成甲方提供时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清洁、 修理、 修复或更换, 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支付。若无法修理修复, 乙方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12.7乙方在租赁期限内, 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 或添加设备设施, 除甲方书面同意保留外, 乙方应在返还租赁物业前, 自担费用将其拆除并恢复到租赁物业交付时原状, 乙方在拆除其装修改造或其自行增设设备设施时, 应确保不损坏租赁物业建筑结构, 不得对租赁物业主体结构和系统造成破坏或影响。不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恢复原状,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若甲方书面同意保留, 乙方添加装饰装修、 设备设施全部权在租赁物业返还届满之日起归属甲方, 乙方不得损坏。双方同意, 即使乙方对租赁物业所做出任何修建, 或安装任何隶属物、 装置、 附加物得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同意, 乙方仍应根据上述约定方法交还租赁物业, 并无权就租赁物业内装修、 设施向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任何要求、 主张、 赔偿或索赔。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协议签署后, 如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或补足履约确保金, 每逾一日应根据履约确保金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自乙方逾期支付第5个工作日起, 甲方即有权以书面通知方法解除协议。甲方解除协议, 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履约确保金标准违约赔偿金。
13.2 本协议项下之进场日到来后, 如乙方未办理审批手续在该房屋开始装饰装修工程或未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 经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拒不纠正, 每延迟一日, 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每日租金(不考虑租金优惠)违约金; 延迟超出15日,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 还应负担造成协议解除违约责任; 如甲方不解除协议, 则除违约金外, 乙方还应自装修期满后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不管到时是否开业。
13.3 双方确定, 本协议因乙方违约而终止, 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本协议项下之履约确保金, 履约确保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应继续赔偿。因甲方违约私自提前解除协议, 或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行使解除协议权利, 甲方应该无息返还本协议项下履约确保金。
13.4 甲方同意, 在双方协商一致后, 乙方经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甲方, 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除确保金(履约确保金、 管理费确保金、 水电费确保金等)不予返还外, 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13.5 乙方延迟缴纳本协议项下租金及其她费用, 则每延迟一日, 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千分之三延迟推行违约金。延迟超出15日,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双方尤其确定, 在租赁期间, 若乙方延迟缴纳租金或管理费或能源费用等累计超出3次(含本数), 则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3.6 除本条相关约定外, 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之任何其她承诺、 确保、 确定, 经甲方通知乙方仍不更正, 乙方每日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通知发出时3倍租金标准延迟推行违约金, 直至乙方更正为止。在此种情况下, 如乙方延迟推行超出15日, 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3.7 乙方延迟缴纳本协议项下租金、 管理费、 能源费用或其她应付费用超出15日, 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给或物业管理服务、 采取封门和限制人员出入等强制方法, 直至乙方推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无需所以而向乙方或第三方负担任何责任。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所以受到第三方索赔, 则甲方或管理企业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双方确定, 在乙方欠付租金、 管理费等费用期间,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放置于该房屋内货物、 财物转移出该房屋。
13.8 租赁期间,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享受该房屋使用权, 则甲方应该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作出对应更正主动有效举措, 直至完全更正; 若经甲方更正, 仍无法使乙方继续享受该房屋使用权, 在该期间内, 乙方无须向甲方缴纳租金及管理费。
13.9 双方确定, 除非本协议中有尤其明确约定, 不然,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本协议项下租金、 管理费或水、 电、 热力等能源费用或其她应该由乙方负担费用。
13.10 如双方在本协议推行中出现争议, 则应该根据本协议项下争议处理措施给予处理。在根据争议处理措施处理期间, 乙方仍应该继续推行本协议项下各项缴费义务。
13.11 甲方因向乙方催讨租金或其她费用引发全部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等), 及甲方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她任何权利而引发费用, 均由乙方负担,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 战争、 社会动乱、 政府行为等,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甲、 乙双方应立刻采取方法避免损失扩大;
14.2 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赁物业被损坏或部分损坏但仍能或经修复后仍能继续使用, 双方同意依据租赁物业受损坏程度减免损坏期间租金, 直至租赁物业修复至可正常使用为止。上述情况不引发租赁协议租赁期改变;
14.3 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赁物业被损毁或不能继续使用, 租赁协议自动终止, 在乙方清付租金、 物业服务费及水费、 电费等费用后甲方应按本协议要求将确保金(履约确保金、 管理费确保金、 水电费确保金等)退还乙方, 任何一方均无须所以向对方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水、 电、 空调及相关服务不能正常供给或其她公共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甲方应立刻维修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但无须所以向乙方负担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甲乙双方指定通讯信息以下:
甲方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
如用速递服务企业递交信件发出, 信件由对方实际签收日或交给速递服务企业后第三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如用传真发出并有传真汇报加以证实, 电文发出后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
15.2甲方在乙方租赁物业门口或者其她醒目位置张贴文件或在该租赁物业之任何部位(包含但不限于邮箱)留置文件或将文件张贴于显著位置, 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留置或张贴之日为文件送达日。
15.3本协议已明确约定双方各自通讯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该联络地址, 应立刻有效地通知对方, 不然对该地址投递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由此产生一切责任由变更方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保密
16.1任何及一切从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资料、 信息, 包含租赁物业租金标准及计收方法、 双方之间所进行讨论任何及一切相关租赁物业资料、 设计及建筑规格、 双方之间一切讨论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还未为公众所知悉任何资料为本协议项下之保密资料。 除法律另有要求外,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未经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布或向任何其她人(所属集团企业或其组员或关联企业除外)泄露本协议内容, 包含租赁条件及其她相关销售财务情况资料、 重大决议、 敏感性商业秘密资料等(不管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泄露)。
16.2上述保密义务不适适用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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