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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承诺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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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 所处位置: 年 月 日 XXX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马家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 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依据《中国水法》、 《中国防洪法》、 《中国河道管理条例》、 《柞水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乡实际, 与各河道协管员签署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 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 阻止和纠正违法、 违规采砂行为; 二、 负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日常管理, 并根据河道采砂计划及相关标准, 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 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刻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 负责河道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 立刻举报违法、 违规采砂行为; 五、 根据“谁破坏、 谁修复”标准, 立刻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基础设施; 六、 帮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矛盾纠纷。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要求设置采砂标志牌; 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置采砂标志牌。 第七条 河道采砂计划内容包含铁路、 公路、 电力、 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 应该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八条 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 实施开采量、 深度、 宽度控制。开采深度不超出1米, 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5米。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计划经同意后对外进行公布, 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十一条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 河道整改工程、 水文观察设施、 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 险工险段、 护堤地、 护岸地、 计划保留区; (三)铁路、 公路、 桥涵、 通信电缆、 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县城、 关键集镇及关键旅游景区周围河段; (六)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范围。 经划定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给予公布, 并由相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置显著禁采标志。 第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 河床下切程度、 两岸地下水位改变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影响等, 提出全方面严禁河道或河段采砂方案, 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施许可制度, 采取直接许可或招投标许可方法。拟许可河段应提前公布公告, 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或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遵法, 无非法采砂等不良统计; (二)有相关乡镇、 行政村签注同意意见采砂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相关协议或相关文件;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要求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含有符合要求运输路线; (六)开采地点、 作业方法、 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计划相关要求; (七)有符合要求采砂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要求时间内申请人在2人以上(含2人),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国招标投标法措施》要求, 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 确定被许可人。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要求时间内申请人只有1人,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砂申请书内容应该包含: 申请单位名称、 企业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开采地点、 开采时间、 作业方法、 开采深度、 年开采量、 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 砂石料堆放地点、 弃料处理方案、 采砂和洗砂废水处理设施、 运输路线、 度汛方法等。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由持证人保留, 副本在采砂场悬挂。自采自运, 副本随运输车辆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得超出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 涂改、 买卖、 抵押、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它方法转让。 第十八条 上级投资材料费需地方配套资金或地方自建工程需群众投工投劳及其她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 土料50立方米以下, 在指定公益型建设项目、 群众自用砂开采区开采。 公益型项目用砂由建设单位申请, 经乡镇、 行政村审核,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审批。 群众自用河道砂石、 土料50立方米以下, 由用砂人申请, 经行政村审核,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2 / 5页 第十九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 必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根据要求开采地点、 开采期限、 开采范围、 开采深度、 开采量、 作业方法采砂; (二)随时转运、 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 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堤防工程、 涉水工程、 护堤护岸、 水文观察设施、 通信电力、 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 安分装筛、 冲洗设备, 修建料台、 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不得使用采砂船等大型机械进行破坏性开采; (六)在禁采期, 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需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自觉接收和服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河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村和河道协管员监督管理; (八)自觉遵守和实施相关砂石价格限价要求; (九)按要求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清障确保金和河道采砂安全确保金。 第二十条 需在禁采期、 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 疏浚性质采砂,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提出具体方案, 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单位和个人, 应含有下列条件, 并经县水利水土保持、 环境保护、 安监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发给《准予生产经营通知书》, 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一)有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场地, 不得占用河道、 道路及其她公共场地; (二)需要占用耕地, 已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三)有符合要求采砂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 (四)有污染防治方法, 并经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制订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制度, 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六)已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建立许可河道基础情况披露制度, 置备登记册, 供公众查询, 并经过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 应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依法征收, 出具专用收费票据, 其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 土料50立方米以下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对河道沿线乡镇、 村组或村民个人经同意创办以河道砂石为关键生产原料水泥砖厂等小型加工场点, 吸纳5名以上村民就业, 在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取上给予合适优惠。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实施县、 乡、 村三级联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推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河道监督、 检验、 管理; (二)制订河道采砂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四)根据方便快捷标准, 做好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专题审批; (五)加强河道监督管理, 落实管理责任, 建立分片包干、 日常巡查制度; (六)依法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七)立刻受理群众举报, 依法查处河道违法、 违规采砂行为; (八)负责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 督促、 指导乡镇、 村和河道协管员依法推行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第3 / 5页 (九)依法推行法律、 法规及县人民政府授予其它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对河道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收受财物、 参与经营、 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认真推行职责, 造成河道管理秩序混乱, 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推行监管职责不力、 河道管理秩序混乱, 引发不安全事故, 造成不良影响乡镇、 行政村, 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河道协管员未认真推行协管职责, 按聘用协议要求, 酌情扣减酬劳; 对监督管理不力或有其她违法乱纪行为, 扣除当年酬劳并解除聘用协议。 第三十一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 应立刻清除行洪障碍、 复平采砂坑槽, 对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 不复平采砂坑槽和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不修复,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组织强行清除和修复, 所需费用从缴纳确保金中列支, 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另行负担, 情节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有权向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举报, 接到举报后,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在5日内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 在禁采期、 禁采区采砂,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2至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伪造、 涂改、 买卖、 抵押、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她方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1至3万元罚款, 收缴伪造、 涂改、 买卖、 抵押、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它方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含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更正, 并处1至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一)未根据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开采地点、 开采期限、 开采范围、 开采深度、 开采量、 作业方法采砂; (二)未随时转运、 清除或者复平砂石弃料堆体、 采砂坑槽和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 安分装筛、 冲洗设备, 修建料台、 房屋及其她建筑物; (四)在河道工程和其她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 (五)在禁采期, 采砂机械和人员未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第三十七条 对损坏堤防工程、 涉水工程、 护堤护岸、 河道工程、 水文观察设施、 通信电力、 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负担修复责任, 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 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 按日加收3‰滞纳金; 拒不缴纳, 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至5倍罚款, 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九条拒不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实施。 第四十条 使用暴-力、 威胁等手段拒绝、 阻碍、 干扰河道管理执法,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组成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4 / 5页 (一)不实施已同意河道采砂计划, 私自修改河道采砂计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计划组织采砂; (二)违反本措施要求审批、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不推行本措施要求监督检验职责, 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四)截留、 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 清除河道违法采砂承诺书 自愿申请延长清理期限 ( 年 月天日前) , 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 机械设备、 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 恢复河道其原貌。否 则自愿接收相关部门执法处罚, 所产生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 由本人负担。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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