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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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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协议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协议条款 第一节通用协议条款 1. _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协议协议书、 通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款中下列词语含有本款所给予含义: 1.1.1协议 1.1.1.1 协议: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和协议当事人约定含有约束力文件, 组成协议文件包含合 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 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她协议文件。 1.1.1.2 协议协议书: 是指组成协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称为“协议协议书”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 是指组成协议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 是指组成协议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用于投标称为“投标函”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 是指组成协议附在投标函后称为“投标函附录”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指组成协议施工应该遵守或指导施工国家、 行业或地方技 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协议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 是指组成协议图纸, 包含由发包人根据协议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文 件、 施工图、 鸟瞰图及模型等, 以及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形成图纸文件。图纸应该根据法律要求审 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是指组成协议由承包人根据要求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工程量清单, 包含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 是指组成协议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格式和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她协议文件: 是指经协议当事人约定与工程施工相关含有协议约束力文件或 书面协议。协议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协议当事人及其她相关方 1.1.2.1 协议当事人: 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2.3 承包人: 是指与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 含有对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2.4 监理人: 是指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 受发包人委托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工程监督管理 法人或其她组织。 1.1.2.5 设计人: 是指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 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含有对应工程设 计资质法人或其她组织。 1.1.2.6 分包人: 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 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并与承包人签署分包合 同含有对应资质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人。 1.1.2.8 项目经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议推行, 且 根据法律要求含有对应资格项目责任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总责任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 是指与协议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 是指按协议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工程, 包含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 是指为完成协议约定永久工程所修建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含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 是指在协议协议书中指明, 含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效永 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 是指组成永久工程机电设备、 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及其她类似设备和装 置。 1.1.3.6 施工设备: 是指为完成协议约定各项工作所需设备、 器具和其她物品, 但不包含工 程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 是指用于工程施工场所, 以及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 分其她场所, 包含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 是指为完成协议约定各项工作所服务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 是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 是指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 包含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协议协议书约定开 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根据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符正当律要求开工通知 中载明开工日期。 1.1.4.2 完工日期: 包含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协议协议书约定竣 工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根据第13.2.3项〔完工日期〕约定确定。 1.1.4.3 工期: 是指在协议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期限, 包含根据协议约定所作 期限变更。 1.1.4.4 缺点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缺点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确保金 期限, 自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对工程负担保修责任期限, 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工程 以协议签署日前28天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 除尤其指明外, 均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 始计算, 期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时。 1.1.5 协议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协议价: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确定总金额, 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协议价格: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金额, 包含协议推行过程中按协议约定发生价格改变。 1.1.5.3 费用: 是指为推行协议所发生或将要发生全部必需开支, 包含管理费和应分摊 其她费用, 但不包含利润。 1.1.5.4 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 价格材料、 工程设备单价、 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金额。 1.1.5.5 暂列金额: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含在协议价格中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协议签署时还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所需材料、 工程设备、 服务釆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 工程变更、 协议约定调整原因出现时协议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索赔、 现场签证确定等费用。 1.1.5.6 计日工: 是指协议推行过程中,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零星工作或需要采取计日工计 价变更工作时, 按协议中约定单价计价一个方法。 1.1.5.7 质量确保金: 是指根据第15.3款〔质量确保金)约定承包人用于确保其在缺点责任期内 第65页共177页 推行缺点修补义务担保。 1.1.5.8总价项目: 是指在现行国家、 行业以及地方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项目。 1.1.6其她 1.1.6.1书面形式: 是指协议文件、 信函、 电报、 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 语言文字 协议以中国汉语简体文字编写、 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协议语言。 1.3 法律 协议所称法律是指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协议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协议适用其她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适用于工程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标准, 以及对应规范、 规程 等, 协议当事人有尤其要求,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汉字译本, 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名称、 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技术标准、 功效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 应该在 专用协议条款中给予明确。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视为承包人在签署协议前已充足预见前 述技术标准和功效要求复杂程度, 签约协议价中巳包含由此产生费用。 1.5 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协议文件优 先次序以下: (1) 协议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3) 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4) 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协议条款; 第66页共177页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她协议文件。 上述各项协议文件包含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作出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文 件, 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在协议签订及推行过程中形成与协议相关文件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并依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次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 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无偿提供图纸, 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开工 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根据第7.5.1项〔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图纸后, 发觉图纸存在差错、 遗漏或缺点, 应立刻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 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刻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通知后 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通知后, 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 图纸修改补充所需时间。 1.6.3图纸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 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对应部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提供给该由其编制与工程施工相关文件, 并根据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时限、 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成, 监理人对承包人 文件有异议, 承包人应给予修改, 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审查并不减轻或免去承包人依据 协议约定应该负担责任。 第67页共177页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留一套完整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 发包人、 监理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协议相关通知、 同意、 证实、 证书、 指示、 指令、 要求、 请求、 同意、 意见、 确定和 决定等,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并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各自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协议当 事人指定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 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立刻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来往信函。拒不签收 ,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负担。 1.8严禁贿赂 协议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方法, 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协议当事人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应赔偿损失, 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用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 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协议约定以外通讯设备、 交通工具及其她任何形式利益, 不得向监理人支 付酬劳。 1.9化石、 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全部文物、 古迹以及含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其她遗址、 化石、 钱市或物 品属于国家全部。一旦发觉上述文物,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保护方法, 预防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 并立刻汇报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釆取妥善保护方法, 由此增加费 用和(或)延误工期由发包人负担。 承包人发觉文物后不立刻汇报或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 应赔偿损失, 并负担对应 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权利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依据施工需要, 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同意手续 和全部权利, 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 桥梁以及其她基础设施权利, 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用 第68页共177页 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帮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 桥梁以及其她基础设施手续。 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前查勘施工现场, 并依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进 出施工现场方法、 手段、 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由承包 人负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承包人应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严格根据道 路和桥梁限制荷载行驶, 实施相关道路限速、 限行、 严禁超载要求, 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监 督和检验。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负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并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负担由此增加费用。 除发包人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 承包人负责修建、 维修、 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其她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能够为实现协议目使用承包人修建场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 给予帮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她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 担, 但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 由承包人负担修复损坏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发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内容适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 其中“道路”一词涵义包含河道、 航线、 船 闸、 机场、 码头、 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她相同结构物; “车辆’’一词涵义包含船舶和飞机 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第69页共177页 或委托编制技术规范以及反应发包人要求或其她类似性质文件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 能够为实现协议目而复制、 使用这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协议无关其她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协议以外目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 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运行、 调试、 维修、 改造等目而复制、 使用这类文件, 但不 能用于与协议无关其她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协议以外目而复制、 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协议当事人确保在推行协议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或采取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她人专利权或其她知识产权所引发责任, 由承 包人负担; 因发包人提供材料、 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造成侵权, 由发包人负担责任。 1.11.4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协议签署前和签署时已确定采取专利、 专有技 术、 技术秘密使用费巳包含在签约协议价中。 1. 12保密 除法律要求或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图纸、 文件以及 申明需要保密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要求或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技术秘密及申明 需要保密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 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应被认为是正确和完整。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 发包人应给予修正, 并对应调整协议价格: (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 漏项; (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工程量偏差范围; (3) 未根据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要求计量。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同意 发包人应遵遵法律, 并办理法律要求由其办理许可、 同意或立案, 包含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所需临时用水、 临时用电、 中止道路 交通、 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同意。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要求相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立刻办理完成前述许可、 同意或立案, 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 第70页共177页 延误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联络方法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处理协议推行过程中与发包人相关具体事 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由发包人负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 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协议约定推行其职责及义务, 并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正常推行, 承包人可 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需监理工程, 监理人职权能够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其她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发包人人员遵遵法律及相关安全、 质量、 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规 定, 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含发包人代表及其她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人员。 2.4 施工现场、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条件, 包含: (1) 将施工用水、 电力、 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确保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并负担相 关费用; (4) 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应提供其她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该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 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相关基础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法律要求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尽其努力立刻地在对应工程施工前 合理期限内提供, 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为限。 第71页共177页 2.4.4逾期提供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协议约定立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施工条件、 基础资料, 由发包人 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2.5 资金起源证实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起源证实书面通知后28天 内, 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协议价款对应资金起源证实。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发包人应该向承包人提供支 付担保。支付担保能够采取银行保函或担保企业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 约定。 2.6 支付协议价款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立刻支付协议价款。 2.7 组织完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立刻组织完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 由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签署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 各方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协议条款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通常义务 承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应遵遵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并推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要求应由承包人办理许可和同意, 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 按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完成工程, 并在保修期内负担保修义务; (3) 按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方法, 办理工伤保险, 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 设备和设施安全; (4) 按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计划, 并对全部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在进行协议约定各项工作时, 不得侵害发包人与她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 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权利, 避免对邻近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她人施工场地, 影响她人 第72页共177页 作业或生活, 应负担对应责任; (6) 根据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 (7) 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方法, 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 设备和 设施安全, 预防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将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各项价款专用于协议工程, 且应立刻支付其雇用人职员资, 并 立刻向分包人支付协议价款; (9) 根据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编制完工资料, 完成完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并按专用协议条款约 定完工资料套数、 内容、 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 应推行其她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协议当事人所确定人选, 并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联络方法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推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职员,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劳动合 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证实。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 项目经理无权履 行职责,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由承包人负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 且每个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她项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事先通知监理人, 并取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通知中应该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人员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 等资料, 该人员应含有推行对应职责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负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协议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立刻取得联络时, 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需方法确保与工程相关人身、 财产和工程安全, 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汇报。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该载明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推行第3.2.1 项约定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私自更换项目经理, 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通知中应该载明要求更换理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善汇报。发包人收到改善汇报后仍要 第73页共177页 求更换,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28天内进行更换, 并将新任命项目经理注册执业 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推行第3.2.1项约定职责。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 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推行其某项工作职责, 该下属人员应含有推行对应 职责能力, 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 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 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汇报, 其内容应包含协议管理、 施工、 技术、 材料、 质量、 安全、 财务等关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 注册执业资格等,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安排情况, 并同 时提交关键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劳动关系证实和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证实。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关键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 立刻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汇报。承包人更换关键施工管理人员时, 应提前7天书面 通知监理人, 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该载明继任人员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对应资格证实, 监理人能够随时检验。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关键施工管理人员资格或能力有异议, 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实被质 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根据协议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关键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应该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 应根据专 用协议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关键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个月累计不超出5 天, 应报监理人同意; 离开施工现场每个月累计超出5天, 应通知监理人, 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关键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该人员应含有推行相 应职责资格和能力, 且应取得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3.3.5 承包人私自更换关键施工管理人员, 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私自离开施工现 场, 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根据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基础资料所做出解释和推断负 责, 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 遗漏造成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 由发包人负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 并充足了解工程所在地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 风 俗习惯以及其她与完成协议工作相关其她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足查勘、 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 第74页共177页 分估量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 承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3.5分包 3.5.1 分包通常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或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 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协议条款中严禁分包专业工程分包 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 关键性工作范围由协议当事人根据法律要求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给予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进行分包, 确定分包人。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 估价专业工程, 根据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分包, 承包人应确保 分包人含有对应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去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 包工程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分包协议签署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分包协议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关键施工管理人员表, 并对分包人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含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 登记造册以及多种证照办理。 3.5.4 分包协议价款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情况或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协议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结算,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协议价款,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协议权益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协议项下义务连续到缺点责任期届满以后, 发包人有权在缺点责任期届满前, 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协议项下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该转让。除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 转让协议生效后, 由分包人向发包人推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 半成品保护 (1)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 工程及工程相关材料、 工程设备,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 材料、 工程设备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 第75页共177页 修复或更换, 并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3) 对协议内分期完成成品和半成品,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由承包人负担保护责任。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 并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 延误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方法、 金 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能够采取银行保函或担保企业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 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非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长,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3.8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推行协议向发包人负担连带 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络, 并接收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组员全方面推行 协议。 4.监理人 4.1监理人通常要求 工程实施监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 项。监理人应该依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要求,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验、 查验、 审 核、 验收, 并签发相关指示, 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协议, 且无权减轻或免去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 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所发生 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行使, 监理人员包 第76页共177页 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权范围以 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更换其她监理 人员, 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指示 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指示应采取书面形式, 并经其授权监理 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 为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 监理人员能够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 该指示与书面形式指示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但必需在发出口头指示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 指示, 补发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协议 约定发出指示、 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 负担对应责任。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约定或确定〕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她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指示有疑问, 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 示给予确定、 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逾期未回复, 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任何工作、 工程或其采取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 见, 视为同意, 但不免去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 工程、 材料、 工程设备等应负担责任和义务。 4.4 约定或确定 协议当事人进行约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该会同协议当事人尽可能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 能达成一致, 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并附具体依据。协议当事人对总监理 工程师确定没有异议,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实施。任何一方协议当事人有异议, 根据第20 条〔争议处理〕约定处理。争议处理前, 协议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实施; 争议处理后, 争议处理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不一致, 根据争议处理结果实施, 由此造成损失由责 任人负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需符合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相关工程质量 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77页共177页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成协议约定标准, 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 延误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成协议约定标准,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 质量达成协议约定标准为止, 并由承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5.2 质量确保方法 5.2.1 发包人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要求及协议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相关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质量管理 承包人根据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确保体系及方法文件, 建立完善质量检验制度, 并提交对应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要求和协议 约定错误指示, 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 定时考评施工人员劳动技能, 严格实施施工 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根据法律要求和发包人要求, 对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工程全部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质量检验和检验, 并作具体统计, 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报送监理人审查。另外, 承包 人还应根据法律要求和发包人要求, 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 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汇报和测量结果以及其她工作。 5.2.3 监理人质量检验和检验 监理人根据法律要求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全部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检验和检验提供方便, 包含监理人到施工现场, 或制造、 加工地点, 或协议约定其她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统计。监理人为此进行检验和检验, 不免去或减 轻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应该负担责任。 监理人检验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检验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且经 检验检验不合格, 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工期不予顺延; 经检验检验合格, 由此 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由发包人负担。 5.3 隐蔽工程检验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该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 并经自检确定是否含有覆盖条件。 5.3.2 检验程序 第78页共177页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定含有覆盖条件, 承包人应在共 同检验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验, 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验内容、 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检 统计和必需检验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经监理人检验确定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并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验质量不合格,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时间内完成修复, 并由监理人重新检验,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 工期由承包人负担。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验, 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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