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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查勘救援服务点一揽子合作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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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险车辆查勘、 救援服务点一揽子合作协议 甲方: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企业辽宁分企业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协议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同意在乙方营业场所建立保险车辆查勘、 救援点, 共同为甲方用户在保险车辆出现事故和故障提供服务。本着互助互利标准, 双方就查勘、 救援点建设及事故车辆承修、 救援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查勘点建设 1、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建立机动车辆查勘、 救援服务点, 乙方不拥有任何形式定损权, 只能帮助甲方处理以下事宜: (1) 向用户介绍甲方理赔步骤, 帮助用户处理事故; (2) 搜集用户索赔资料(驾驶证、 行驶证、 事故证实、 用户身份证实等), 交甲方查勘定损人员; (3) 搜集用户意见。 2、 甲方能够经过服务电话95506或委托乙方提供查勘服务。乙方接到甲方委托电话后, 应在5分钟之内与甲方用户取得联络, 并在约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如发生延误, 应立刻与用户联络, 取得谅解。 乙方收到用户故障救援或保险事故出险电话后, 应要求用户立刻向甲方报案, 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3、 乙方应含有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一、 二类维修资质, 含有修理事故车辆修理水平和能力, 有对应场地、 厂房、 烤漆房、 汽车校正、 检测、 修理等专业设备及工程技术人员。 4、 乙方必需在厂区内设置保险车辆维修专门接待人、 接待柜台、 专业查勘施救车辆, 为保险车辆建立事故和保养维修档案, 并随时向甲方及用户提供相关维修档案信息。 5、 乙方必需设置有一定电脑知识、 汽车修理知识专职(或兼职)事故处理协办员, 配合甲方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工作, 在整个过程中, 协办员均应做到对用户热情、 周到、 耐心, 并确保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通畅。 6、 甲方开通全天候服务热线95506或, 乙方必需开通全天候服务热线 。 7、 乙方按甲方要求, 配置对应办公设备, 包含宽带网、 电脑、 数码相机、 扫描仪(或复印机)、 彩色打印机、 帮助甲方现场查勘和事故或故障车辆施救车辆等。 8、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业务培训, 帮助乙方业务人员提升现场查勘和保险业务能力, 并提供相关业务资料。乙方必需督促业务员学习了解和掌握保险业务知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查勘定损人员技术培训, 对甲方人员培训提供技术、 设备和场地支持。 9、 若甲方用户委托乙方代办保险理赔, 乙方必需了解保单中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应注意车辆承保情况、 承保时尤其约定、 保险责任、 事故责任以及多种免赔率和免赔额原因。乙方应立刻与甲方进行沟通, 如在代办保险理赔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 应由乙方负担。 10、 乙方必需确保代用户提交车险索赔资料真实有效, 杜绝虚假现场和赔案。由乙方提交现场和赔案经甲方核实为虚假现场或赔案时, 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一切合作关系, 将乙方已领取该案赔款全数追回, 情节严重, 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1、 甲、 乙双方共同维系双方用户群, 维护双方企业形象和信誉, 保障双方用户正当权益, 必需遵守老实信用标准, 严格推行各项服务承诺, 杜绝服务投诉, 确保车险责任事故理赔工作圆满完成。 二、 保险事故车辆维修 1、 乙方不能以作为甲方合作单位为借口, 强行将用户事故车留修理厂。一经发觉有强行留修行为, 甲方有权立刻终止合作协议。 2、 为了让用户享受到优质原厂服务, 甲方在接到用户理赔报案通知后, 能够依据车型推荐事故车辆至乙方维修。由甲方推荐至乙方维修车辆, 不视为甲方指定行为。如因事故车辆维修质量和工期问题引发用户以“指定维修”为理由与甲方发生争议和诉讼, 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已经向用户进行了赔付, 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 事故车进厂后, 未经用户和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对车辆私自解体、 维修。车辆在修复前, 应和甲方、 用户对更换配件项目及价格和维修工时进行确定。乙方应与用户签署修车协议, 列明修理质量要求和修理时间进度。 4、 甲方负责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确定, 同时乙方有义务对用户委托事故车辆根据正常维修工序进行检修。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觉有超出已确定维修项目,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和用户, 经甲方书面确定后方可对超出修改范围损失项目继续维修。甲方有义务进行损失追加确定, 但乙方不得以甲方维修项目为由放弃已经确定检修。不然, 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 乙方确保所用配件为原厂件, 不得使用副厂件, 更不得以次充好、 以旧代新、 偷工减料, 一经发觉以次充好、 以旧代新、 偷工减料等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用户更换原厂配件, 并保留与乙方终止合作协议权利。 6、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和费用内将保险车辆修复。对于应用户要求对保险责任外项目进行维修, 乙方也可接收, 但应与用户签署书面协议, 费用由用户自理。 7、 在事故车辆维修过程中, 乙方应坚持“以修为主”保险标准, 不得以换代修, 不得串通用户虚报维修项目, 不得扩大损失或虚报损失, 对甲方造成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协议。 8、 乙方对确定更换配件应妥善保管, 留交甲方验收, 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丢弃, 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甲方回收。 9、 乙方在承修事故车辆期间, 如事故车辆发生整车失窃、 零配件或车上物品丢失以及在修理过程中造成损失扩大部分, 由乙方负责赔偿。 10、 甲、 乙双方共同遵守已议定损失认定标准, 零配件价格按市场改变确定。乙方提供配件价格与甲方定损金额差价较大, 许可由甲方提供配件, 己方应给予主动配合。 11、 事故车辆修复出厂后, 在当地维修行业要求保修期内发生不符合维修技术质量要求情况, 乙方负责无偿返修; 若用户强烈要求外修, 乙方应负担合理检修和修复费用。 三、 救援服务合作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电话中心(95506或)为委托乙方实施救援唯一有效渠道, 只有经过甲方电话中心联络、 安排并最终统计在甲方救援统计清单中救援视为有效救援; 其它由乙方或用户不经过甲方电话中心安排救援一律视为无效救援, 由此产生救援费用甲方不予负担。 2、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救援服务时, 应向乙方提供被救援车辆车型、 牌照号、 报案号及救援号、 救援拖车起止点、 报案人联络方法等基础信息及甲方电话中心坐席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指定联络人和联络电话。 3、 甲方有权依据救援服务满意度回访结果要求乙方对在实施救援服务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于甲方用户针对乙方在实施久远拖车服务中出现任何投诉,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查真相并提交整改方案。如因为乙方未根据约定时间内抵达约定地点造成甲方用户投诉并要求赔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用户损失。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救援费用结算单据进行抽查。如发觉乙方救援统计不真实、 反复收费、 多收费、 救援收费公里数与实际里程不相符、 救援费用计算方法违反本协议约定等其它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拒付当笔救援费用。对已经支付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有权拒付当笔救援费。对已经支付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口头和书面警告、 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确保接收甲方电话中心调度、 委托、 提供全天候双方约定道路救援服务, 并根据甲方要求将被救车辆托至指定地点。 2、 乙方必需配置专用施救车辆, 设置专线救援电话, 专员负责全天候救援工作。 3、 乙方应提供交通部门核准C型车辆提供救援服务。对于C型车辆以外其它车辆救援, 具体方法及费用由甲方、 乙方及甲方用户共同协商处理。 4、 乙方确保遵守甲方制订救援操作步骤, 如乙方碰到甲方用户直接要求乙方提供救援、 拖车服务时, 乙方有义务向其说明正确委托步骤即先请用户致电甲方电话中心, 由甲方电话中心委托乙方提供救援服务。 5、 乙方为确保救援拖车服务质量抵达时间, 应在接到甲方正式委托, 在5分钟之内与甲方用户取得联络, 市区内施救, 乙方应在与用户联络后在约定时效内抵达现场; 对郊县或偏远地域, 应与用户约定抵达时间, 如发生延误, 应立刻与用户联络, 取得谅解; 如遇雨、 雪等恶劣天气及交通高峰时间接到救援任务指派后, 应立刻、 随时与用户联络并如实通知救援车辆所在位置及估计抵达时间, 但救援车辆抵达约定地点时间不应超出约定时间30分钟, 不然应立刻通知甲方中心改派其它企业实施救援或拖车服务。 6、 乙方在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时, 乙方人员应配合甲方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如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拍摄现场照片等; 保险车辆施救完成后, 应立刻将施救结果反馈给甲方电话中心。 7、 经甲方用户委托, 乙方可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乙方不能以作为甲方合作单位为借口, 强行将用户事故车辆留厂维修; 一经发觉有强行留修行为,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口头和书面警告、 解除本协议。 8、 乙方在实施救援、 拖车服务过程中, 如因乙方过失造成被救援车辆损坏、 甲方用户人身伤亡等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负担。 (三)服务方法、 服务标准 甲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辆无法行驶, 乙方应能为甲方用户提供以下救援服务: 1、 接电服务: 保险车辆因电力不足无法正常开启时, 帮助甲方用户接电开启; 2、 紧急送油: 保险车辆行驶中燃油耗尽, 负责代用户送燃油, 由甲方付费, 每次送油限5生油; 3、 紧急加水: 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水箱缺水, 乙方负责无偿加水; 4、 更换轮胎: 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 因发生爆胎事故而无法行驶, 乙方帮助更换轮胎, 但备用胎由用户提供; 5、 现场抢修: 保险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 对无需专门检修条件、 工具故障, 仅需简单更换配件, 乙方负责现场维修, 但需要更换配件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 6、 拖车牵引: 保险车辆因故障或事故, 即使根据本条第1至5条要求进行救援也无法行驶, 乙方负责将甲方保险车辆拖至被保险人指定地点, ; 四、 协议解除与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 不服从甲方监督和检验; 2、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累计三次时; 3、 本协议使用期内, 若乙方变更企业全部权(变卖、 转让、 租赁、 赠予她人等); 4、 严重违反本协议要求内容, 经过一方协调或一方对另一方教育, 其中一方仍不愿接收对方意见或不能立刻更正。 五、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则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六、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使用期一年, 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企业 乙方: 辽宁分企业(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0号 地址: 丽阳大厦C座1、 2、 14层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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