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技术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乙方(货币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丙方(货币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投资合作者甲乙丙三方分别以产品代理权及技术、 货币和资源投资方法, 各尽所能共同筹建发展环境保护科技企业, 三方本着公平、 互利、 诚信标准, 达成以下投资合作协议。
第一条·投资合作项目
三方投资共建: 重庆浅野环境保护科技有限责任企业(企业名称最终以工商核名注册为准)。对外同时以“日本NANOYO株式会社中国重庆企业”名义进行品牌宣传。
企业以代理销售日本NANOYO株式会社光触媒相关产品为起点, 面向西南地域承接相关环境治理工程, 逐步开展相关环境保护产品研发并建立中国生产线。
第二条. 合作投资方法与股权分配
1. 投资方法:
企业前期投资为现金100万元, 代理权及技术作价50万元, 累计150万元, 投资组成为:
(1)、 甲方以“日本NANOYO株式会社”光触媒相关产品产品代理权及技术折合50万元出资, 注册商标: ()代理权限: ()代理时间: ()代理区域: ()前期不投入货币资本;
(2)、 乙方以货币出资, 投入现金50万元。
(3)、 丙方以货币出资, 投入现金50万元。
(4)、 一年后, 企业扩大经营增加投入时, 三方再协商调整投资百分比和方法。
2. 股权分配:
甲乙丙三方分别按平均百分比(即三分之一)享受股东权利, 并按百分比享受企业共同财产与分红。企业发展早期(注册完成后壹年内)甲方不负担亏损赔偿义务, 乙丙两方各按50%百分比负担市场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合作期限:
三方合作时间自企业取得工商注册成立之日起, 本着共创事业、 共谋发展标准, 合作期限为长久。
第四条·投资方相关权责:
1.甲方出任企业董事长, 负责协调获取“日本NANOYO株式会社”光触媒相关产品产品稳定代理权, 协调产品技术引进和产品研发咨询。甲方派出代表出任企业会计。
2.乙方为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 同时出任企业总经理, 负责企业营运综合管理.派出代表担任企业财务总监。
3.丙方派出代表出任企业副总经理, 帮助甲方开发市场和企业营运管理。负责收纳采集政府业务信息, 维护政府公共关系和处理与政府部门相关问题.派出代表担任企业出纳。
4.三方共同遵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和企业章程。
4.1议事制度:
三方共同认能够股东会议形式推行股东权利、 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关键人财物使用及发展战略等重大决议由股东会议股东全票经过, 方由总经理实施。
4.2财务管理:
企业将设置专门账户, 账户资金不得用于除企业正常开支外其她任何支出。企业会计, 指导出纳统一处理企业日常开支费用和运行收入, 同时做好财务报表, 并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报企业股东会议。
因企业运行产生费用, 1000元以下由财务总监签字方可报销; 1000-10000元由财务总监签字, 总经理审核后方可支出; 10000元以上由三方股东会签后方可支出。总经理负责监管企业帐户, 对企业帐户以在银行预留印鉴方法进行监章.全部资金流动需经财务总监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投资方约定事项与相关违约责任
1. 合作控制与区域限制:
甲方负责落实“日本NANOYO株式会社”光触媒相关产品产品西南地域(云南, 贵州, 重庆, 四川等)全部合作业务, 均由本重庆企业统一开展, 共同收益。如甲方违反本条款, 乙丙两方有权利单方面解约, 甲方不得获取任何收益, 并赔偿乙丙两方对企业前期投入。
甲方可在除上述四省市以外地域单独开展业务合作, 但承诺在壹年内(重庆企业注册后壹年内)暂不授权其她省份独家代理商(湖北省除外), 为重庆企业预留拓展空间。
2. 合作业务私人开展限制: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本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严禁合作人在合作方不知情情况下在上述授权地域私自经营与本企业发生竞争业务。如违反要求私自进行业务活动, 其取得收益归本企业; 如造成损失, 由私自行为人个人负担全部责任。
3. 合作严禁与回避:
严禁合作人在合作方不知情情况下再加入其她合作人; 合作人(实际持股人)应回避配偶及直系亲属干预或参与企业运行。
4. 合作保密约定:
严禁对任何除三方外其她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企业运行情况。
第六条·解除合作、 出资转让与扩大经营:
1.解除合作: (3)解除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合作方并经股东大会协商(多数或者一致)同意后方可。(4)解除协议后按已解除协议时财产情况按股份百分比进行结算, 不管以何种方法出资, 均以金钱结算。(5)未经合作方同意而私自解除协议所给合作造成损失, 均由私自解除合作方全部负担。
2.出资转让: 合作三方不得私自转让自己投资股份, 如一定要转让, 必需由全体股东经过方可, 在相同条件下, 股东含有优先权。
3.扩大经营: 由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同意后方可实施, 不得单方面私自扩大。
第七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经营期限,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 在其她合作人同意情况下, 能够退伙。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推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2.合作终止后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方)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 则按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 按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次序进行。(3)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负担。
第八条·纠纷处理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标准给予处理, 如协商不成, 能够诉诸合作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
第九条·其她条款
1.本协议自签订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3.本协议正本四份, 合作三方各执一份, 公正律师一份。
合作人签字(甲方)---------------------
合作人签字(乙方)--------------------
合作人签字(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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