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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劳动协议期满终止后企业应发给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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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生来电:
我1987年参与工作, 为某国有企业劳动协议制工人。今年与该厂签署劳动协议期满, 该厂与我终止了协议。我听说终止劳动协议劳动者应该得到经济赔偿金, 遂找到该厂, 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该厂拒绝支付, 理由是《劳动法》没有给因协议期满而终止劳动协议协议制工人发经济赔偿要求。请问, 我是否该得到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答】
本案例包含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赔偿金支付问题。
首先, 在《劳动法》中, 只对下列多个情况作出了给予经济赔偿要求: (一)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协议; (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协议; (三)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协议; (四)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协议;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要求程序淘汰人员。对因协议期满而终止劳动协议协议制工人《劳动法》没有作出支付经济赔偿要求。
不过, 1986年国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暂行要求》第二十三条要求: “劳动协议制工人因协议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要求情况, 解除劳动协议时, 企业应该根据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生活补助费, 不过, 最多不超出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所以, 根据这个要求, 企业不应单纯以《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要求为理由, 拒绝发给谢某经济赔偿金。因为, 国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暂行要求》仍是现行有效行政性法规, 其中相关要求企业也应该遵照实施。
从这个案例中企业应该汲取教训是, 在落实实施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时, 应该全方面地去了解要求精神, 而不能机械地去了解。对法律没有作出要求, 假如国务院行政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乃至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作出了要求, 只要不一样法律要求相悖, 企业也应该不折不扣地去落实实施。
(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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