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3-1999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要求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各种容量和用途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完工验收和建成后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锅炉,参考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本标准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要求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一样所产生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加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一个通风方式。采取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煤为基准,测定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功效区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关于问题批复》中所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一样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时段要求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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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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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 120
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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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 一类区 100 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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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 二、三类区 100 100 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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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炉 二、三类区 2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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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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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时段要求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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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
(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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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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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依照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时段要求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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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 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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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锅炉 / 150 120 1
(〈0.7MW 1t/h )
层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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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600 1
(≤2.8MW 4t/h ) Aar〉2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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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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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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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0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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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 ─
4.6 其它要求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要求。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依照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要求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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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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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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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囱最低 m 20 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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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同意环境影响汇报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要求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同意环境影响汇报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假如达不到4.6.1、4.6.2任何一项要求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对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
-91和GB/T16157-1996要求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
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
M
W(20t/h)锅炉,必须安装固定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要求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执行。(在国家颁布对应标准前,暂时采取《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要求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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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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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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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要求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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