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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确定纠纷案件经验总结.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522370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9.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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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确定纠纷案件经验总结 1、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 一方要求重新结算, 怎样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 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 不予支持, 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 但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 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确定结算协议无效, 不予支持。 2、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所施行为效力怎样认定?施工协议推行过程中, 承包人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汇报、 签证文件上签字确定、 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 接收发包人供材等行为, 标准上应该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 对承包人含有约束力, 但施工协议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实相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除外。 3、 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定效力怎样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协议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定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 依据其约定, 除法定代表人外, 其她人员所作签证确定对当事人不含有约束力, 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除外;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签证确定是其职务行为, 对该当事人含有约束力, 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实相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除外。 4、 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定效力怎样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定签证文件, 包含工程量、 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 标准上对发包人含有约束力, 包含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议, 标准上对发包人不含有约束力, 但施工协议对监理人员授权另有约定除外。 5、 固定总价协议推行中, 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给予调整, 怎样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实施固定总价结算, 在实际推行过程中, 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实际工程量增减, 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给予调整, 应该严格掌握, 协议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 依据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能够参考协议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给予单独结算, 无法参考约定标准结算, 能够参考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当事人应该对协议约定施工具体范围、 实际工程量增减原因、 数量等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6、 固定价协议推行过程中, 关键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改变, 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给予调整, 怎样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实施固定价结算, 在实际推行过程中, 钢材、 木材、 水泥、 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关键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改变, 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 协议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 标准上依据其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给予支持; 具体数额能够委托判定机构参考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理建材差价问题意见给予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给时间延误, 在此期间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 由过失方给予负担。 7、 固定总价协议推行中, 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 工程价款怎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实施固定总价结算, 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 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能够采取“按百分比折算”方法, 即由判定机构在对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价款和整个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 二者对比计算出对应系数, 再用协议约定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当事人就已完工程工程量存在争议, 应该依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署会议纪要、 交接统计以及监理材料、 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给予确定; 不能确定, 应依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原因等原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8、 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要求要求根据完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怎样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时限内给予回复, 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回复即视为认可完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要求要求根据完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对此未作明确约定, 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要求, 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为依据, 要求根据完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不予支持。 9、 “黑白协议”中怎样结算工程价款?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必需进行招标建设工程, 或者未要求必需进行招标建设工程, 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立案, 当事人实际推行施工协议与立案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应该以立案中标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不是必需进行招标建设工程, 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 当事人将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立案, 立案协议与实际推行协议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应该以当事人实际推行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立案中标协议与当事人实际推行施工协议均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被认定为无效, 能够参考当事人实际推行协议结算工程价款。 10、 “黑白协议”中怎样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署变更工程价款、 计价方法、 施工工期、 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协议, 应该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要求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购置承建房产、 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 让利、 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 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立案中标协议实际推行过程中, 工程因设计变更、 计划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减、 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改变, 当事人签署补充协议、 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 属于正常协议变更, 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 11、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工程价款怎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 但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 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要求要求参考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赔偿款, 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赔偿款中所含利润, 不予支持。 12、 《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范围怎样确定?《解释》中“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承包人, 即违法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协议承包人、 转承包人、 借用资质施工人(挂靠施工人);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 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 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法人、 非法人企业、 个人合作、 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该严格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 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当事人依据该要求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 应该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 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酬劳, 根据工资支付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意见》妥善处理。 13、 违法分包协议、 转包协议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诉讼主体怎样确定?发包人责任怎样负担?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 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应该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负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 应该对此负担举证责任。 14、 不含有资质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怎样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 转包给她人施工, 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怎样处理?不含有资质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 并以该企业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 挂靠施工人能够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法院标准上应该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负担给付责任。因推行施工协议产生债务, 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该负担连带责任。挂靠人承揽工程后, 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 转包给她人施工, 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要求处理。 15、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正当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给予抵扣, 怎样处理?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正当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给予抵扣, 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生效判决、 仲裁裁决给予确定或发包人有证据证实其有正当理由向正当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支付除外。 16、 分包协议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条款效力怎样认定?分包协议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 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立刻取得工程款, 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 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17、 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完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完工验收资料后, 无正当理由在协议约定时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完工验收, 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完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不予支持, 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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