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相关方保密协议
使用说明:
1、 本协议适用范围: 全企业。
2、 本协议适适用于合作双方相互披露保密信息情形。
相关方保密协议
协议号: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甲、 乙双方有意进行 项目, 为保护双方保密信息, 经过协商, 达成本保密协议。
一、 定义
1.1 披露方: 披露保密信息一方。
1.2 接收方: 接收保密信息一方。
1.3 保密信息:
披露方将向接收方直接或间接披露任何其专有技术和/或非技术信息或数据等, 这些信息在本质上被认为是专有和/或机密, 或在交付时以口 头或书面通知或标示为保密信息, 在以非书面方法披露时, 披露方在首次披露后30日内, 须将披露信息整理为书面形式, 表明“保密”, 交予接收方。
“保密信息”包含一切以物理方法表示, 包含但不限于书面、 口头、 磁带、 磁盘、 光盘、 芯片、 模型或其它产品, 经接收方获取一切相关披露方未公开之技术性及非技术性信息, 包含相关披露方现在或未来之业务、 产品或服务之专利权、 技术、 草图、 商标、 设计、 初稿、 图样、 译文、 图表、 模型、 发明、 技术知识、 制程、 仪器、 设备、 计数法、 计算机软件程序、 软件起源文件等知识产权载体, 相关披露方营运方针、 计划、 策略、 投标文件、 系统部署表、 厂址选择计划、 配方, 相关研究、 试验工作纪录或结果、 制造、 开发、 设计内容或规范、 工程、 财务/业务数据、 人事数据、 采购、 用户基础资料、 营业估计、 或销售、 营销或批销计划之数据, 以及一切与保密信息相关联或由其衍生而产生之信息, 包含披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包含律师、 会计师及财务顾问等)所制作之分析汇报、 资料汇编、 研究汇报及其它文件之正本或副本, 其内容含有或反应该项保密信息或对其有所评论者, 等等。
1.4 关联企业: 指两企业间, 在现在或未来, 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或共同被控制关系。控制, 指持有她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或出资额最少为百分之五十者。
二、 保密信息例外
双方同意, 本协议中保密信息不包含:
2.1 任何已出版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信息;
2.2 在披露时接收方经过其它正当路径已取得信息;
2.3 接收方从不负担保密义务第三方处正当取得信息;
2.4 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公开信息;
2.5 接收方证实非以披露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为基础而独立开发之文件或数据。
三、 保密义务
3.1 双方确定并同意保密信息是披露方有价值、 专用、 独特财产, 所以, 接收方同意从披露方披露信息之日起:
3.1.1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1.2不把保密信息用于为实施项目目以外任何其她目;
3.1.3不把保密信息披露给除为实施合作项目目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人员以外其她人员;
3.1.4不用任何方法复印或复制任何保密信息以用于项目以外任何目;
3.1.5不以任何方法改变保密信息任何部分;
3.1.6任一方均不应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宣称以下事项: (a).双方正在或立即进行某种磋商、 或双方缔结某种合作关系可能性; 或(b).双方立即缔结、 或已缔结、 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
3.2 接收方同意以对待自己专有和秘密信息一样注意去对待3.1条中列举义务, 不过这些注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低于合理注意。
3.3 双方同意:
3.3.1双方只有在其关联企业为实施本协议而有必需知悉保密信息情况下才3.3.2能够向其关联企业披露保密信息;
3.3.3不管是对一方关联企业或一方关联企业对外所做对保密信息披露, 均应视为该方本身所为;
3.3.4各方应为其关联企业行为负本协议应负担责任。
3.4 在法律许可最大程度内, 双方应对仲裁或诉讼程序和仲裁裁决严格保密。
3.6 双方同意: 如发觉披露方保密信息遭受不正当使用、 泄密等事由、 或有发生之虞时, 应立刻通知披露方, 并配合披露方采取必需防范方法。
3.6 披露方必需在书面或其她有形保密信息载体上标明“保密”或者类似字样。标在文件首页、 磁盘、 磁盘套或其她有形资料上上述标识表明整个文件、 磁盘或者其她有形物体就是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披露方在披露口头保密信息时候必需说明这些是保密信息。
四、 依法披露
假如法院或者行政机构命令接收方披露从披露方取得任何保密信息, 接收方应立刻通知披露方, 且仅披露在命令范围内保密信息。
五、 否认许可
在无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 接收方不能认为披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任何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商业秘密或其她知识产权。
六、 权利保留
披露方交付接收方之保密信息上所载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或其它权利系披露方或第三人全部。如含有任何可申请专利权或商标权等智慧财产权或其它权利时, 接收方不得径行申请, 或提供她人申请该专利权或商标权等智能财产权或其它权利。
七、 保密信息返还
双方之间全部保密信息都由披露方享受全部权。在协议终止之时或披露方要求任何时候, 接收方应即时返还或销毁全部依据本协议所接收披露方保密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保密信息原件、 复印件、 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概述摘要), 并向披露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书面确定。全部口头保密信息则将继续受到本协议保护。
八、 违约责任
8.1 披露方确保其有权向接收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若接收方因披露方提供保密信息而受到侵权指控, 披露方必需自负费用替换接收方进行抗辩, 并赔偿接收方所以产生相关损失。
8.2 如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约定, 接收方应向披露方负担____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8.3 假如接收方支付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披露方损失, 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深入赔偿。本协议所称损失应包含因违约行为所造成披露方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 以及披露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包含调查、 仲裁、 诉讼、 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费用和开支。
九、 通知
全部通知都应该根据下面所列联络方法发送到任何一方:
甲方联络方法: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联络方法: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甲乙任一方联络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发生变更时, 发生变更一方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不然, 一切由此造成法律后果则由变更方负担。
十、 争议处理
10.1 本协议依据中国实体法律(不包含冲突法)而达成并受其约束。
10.2 任何由本协议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纠纷都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假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 其她
11.1 本协议组成了双方在保密问题上全部协定,替换全部先前口头或书面协定、 陈说和了解。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 法律、 法规未作要求, 甲乙双方能够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11.3 本协议不得解释为甲方和乙方之间或在甲方和乙方职员之间建立了任何代理、 合作、 合资或雇佣关系。
11.4 任何一方延迟或延期都不能被视为对任何权利和救助放弃和严禁。
11.5 本协议使用期间为从生效日起 年, 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30)天通知对方即可终止本协议。不过任何一方基于本协议不能披露和利用对方保密信息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依旧存在而且一直延续到本协议终止之日起满 年。
11.6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署名: 署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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