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二: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三部分,按照分项考核计分原则,总分达到270分,分项不低于85分,方可认定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省级、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东、中部地区的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其他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工作。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第七条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规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并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验收的一级达标单位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验收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报环境保护部审定。
第九条 经验收和审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一级达标单位,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单位,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的标牌。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复检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将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并予以通报。
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新标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复检。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检查发现两次或两例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标牌。
(一)执法装备被经常性调用的;
(二)执法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
(三)基础工作不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
(四)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的或者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
(五)违反标准化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蒙蔽标准化验收工作的,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收回达标标牌,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嘉奖,并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分细则
第一部分:队伍建设(100分)
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注
机构与
人员
(50分)
1
机构
8
编制主管部门批文 4分 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 2分
组织健全 2分
2
人员规模
6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3
人员管理
6
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4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
5
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以学历证书为准
5
环保相关专业人员
5
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以学历证书为准
6
执法人员培训率
6
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以培训合格证为准
7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
6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参加规定培训,持有上岗证,低于相应标准的,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以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为准
8
职能到位
8
按4项职能,缺1项扣2分
基础
工作
(40分)
9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10
缺1项扣1分
10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0
缺1项扣1分
查文件和程序公开情况和执行情况
11
执行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6
不按时报送的,每项扣2分
基础
工作
(40分)
12
政务公开制度
10
按照五公开要求计分,每项2分
查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
13
档案管理工作
4
符合规范要求 2分
有专人管理 2分
经费
保障
(10分)
14
基本支出
5
达不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定员定额标准不得分
15
执法经费
5
达不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定员定额标准不得分
第二部分:装备建设(100分)
类 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注
交通工具
(15分)
1
执法车辆
10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
标配
2
车载GPS卫星定位仪
5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3
多通道卫星通讯执法指挥车
选配
4
车载通讯设备
5
车载办公设备
6
车载样品保存设备
7
车载电台
8
环境监察执法船
9
无人驾驶航拍飞机
取证设备
(40分)
10
摄像机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
标配
11
照相机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12
录音设备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13
影像设备(电视机和DVD机等)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14
手持GPS定位仪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15
测距仪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取证设备
(40分)
16
流量计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
标配
17
酸度计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18
声级计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19
采样设备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20
勤务随录机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21
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
选配
22
个人防护设备
23
暗管探测仪
24
水质快速测定仪
25
烟气黑度仪
26
粉尘快速测定仪
27
冰心钻
28
溶解氧仪
29
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
30
管道探测仪
通讯工具
(10分)
31
固定电话
5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
标配
32
传真机
5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办公设备
(15分)
33
台式计算机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标配
34
打印机
4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35
便携式打印机
2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36
笔记本电脑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37
复印机
2
未达标准不得分
信息化
设备
(20分)
38
排污收费管理系统
5
未达标准不得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
标配
39
环境执法管理及移动执法系统
5
未达标准不得分
信息化
设备
(20分)
40
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
5
未达标准不得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
标配
41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5
未达标准不得分
42
卫星遥感图片
选配
第三部分:业务用房(100分)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 明
备注
1
办公用房
20
未达标准不得分
以《房产证》为准
2
执法接待室
10
3
取证设备间
10
4
样品室
10
5
档案室
10
6
排污申报受理厅
10
7
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夜间值班室
10
8
车位面积
10
9
污染源监控中心用房
10
注: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选配设备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标准化建设中应将“选配”作为“标配”,若未配备,达标验收时,每项扣3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