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二 网 合 作 协 议
编 号: 销售字—( )号
签署地点: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为实现双方共赢, 协同拓展汽车市场, 甲、 乙双方本着老实守信、 互惠互利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仓储、 汽车展示及销售等服务事项, 达成以下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应含有条件
(一)乙方应含有基础条件
1.认可品牌文化, 能遵守 汽车厂家和甲方网络管理要求;
2.能依法经营, 诚信经营, 在当地享受较高信誉;
3.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通常纳税人资格, 多种经营证照齐全。
4.有汽车展示推介或销售经验;
5.有经营展厅60平方米以上,展场200平方米以上;
6.有较强社会关系和公关协调能力;
7.有建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步骤。
(二)乙方店面及其它方面应含有条件
1.乙方店面必需符合品牌厂家VI形象要求并经甲方验收经过;
2.乙方店面必需最少有一台电脑、 一个用户接待台和二个专职服务顾问;
3.车型配置价格表、 安全操作步骤、 安全应急预案、 服务步骤、 投诉电话等须上墙;
第二条 合作方法及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为 品牌 产品在 地域设置展示厅, 展示车辆价值总计约¥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元整), 具体金额以双方确定为准, 车辆价格按提车时甲方商务政策确定价格计算。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承诺向甲方采购商品汽车目标为 辆, 并实现对终端用户销售。乙方应按约定目标另行提供分解到具体月度购销计划。
合作期限: 年 月 9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履约确保金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确保金¥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元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 乙方无欠款、 无未支付违约金及其它未推行义务情况下, 甲方无息退还该履约确保金。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出现应支付甲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情形, 甲方可直接从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确保金。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所在市场拓展情况调整展示和销售产品品种及市场区域。
2.甲方有权依据当地市场情况, 调整对乙方结算政策。
3.甲方同意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确保金后, 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给予乙方投放一定数量展示周转车辆, 具体车型及数量以双方确定《车辆交接单》为准。展示周转车辆经乙方验收合格后在《车辆交接单》中签章确定, 《车辆交接单》作为车辆已交付乙方凭证。
4.展示周转车辆为甲方为拓展市场投放商品展示车, 周转期为60天(自乙方接收车辆之日起起算), 在用户或乙方未支付清车款前其全部权为甲方全部; 甲方可依据需要对展示周转车辆进行调动, 乙方无条件配合。
5.乙方向甲方调拨或购销车辆或甲方向乙方调回超周转期展示车辆, 产生调拨费用及风险由乙方负担; 在周转期60天内, 因甲方原因调拨在乙方展示周转车辆而产生调拨费用及风险由甲方负担; 调拨费用及风险包含但不限于调拨或购销车辆产生运输费、 装卸费、 油费、 路桥费、 差旅费及路途交通风险等。
6.甲方有权随时对存放于乙方展示周转车辆进行实物核实,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查,并办理确定手续。
7.甲方有义务就产品知识、 市场推广、 业务步骤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培训和其她支持。
8.乙方有权对投放展示周转车具体车型提出需求及调整要求, 甲方应给予配合。
9.乙方有义务确保展示周转车完好安全, 并按甲方要求对车辆进行养护保洁(具体要求另行提供), 对投放于乙方展示周转车辆发生一切损坏及损毁、 丢失等, 乙方负全部责任, 所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负担。
10.乙方无偿提供场地用于摆放展示周转车辆; 车辆合格证(技术参数表)、 保修手册等资料由甲方保管; 乙方向甲方提车时应提供《提车证实》, 以证实提车人代表乙方提取指定车辆。
11.乙方有义务就展示商品展开推介活动, 大力拓展所在区域市场, 确保实现本协议约定销售目标; 未能按约定完成销售目标, 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她合作商。
12.展示周转车辆销售成交, 乙方须在成交次日内向甲方全额付清车款; 甲方收到全部车款后向乙方交付车辆合格证、 保修手册等资料, 并于当月28日前经双方查对确定后对已收全款车辆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3.乙方向甲方订购商品汽车(不含展示周转车), 由乙方书面或在甲方指定系统上向甲方提出订购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按先收齐全款后发车标准发车, 结算发票则于当月28日前经双方查对确定后开出并邮寄乙方。
14. 乙方负责按甲方确定销售步骤指导用户办理购车手续, 乙方对相关手续完整、 真实负责。
15.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其终端用户档案, 因为乙方未按要求提供造成甲方损失, 由乙方负担。
1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代理产品形象, 因为乙方处理不妥对甲方或甲方代理产品带来不良影响, 甲方有权就不良影响带来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17.展示周转车辆仅作为展示用途, 乙方不得挪作她用; 若甲方发觉展示周转车辆不在库, 视同乙方已销售,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结算价付清车款。
18、 乙方每个月末最终一天(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向甲方提供《展示周转车库存明细表》, 向甲方通报展示周转车辆数量及明细。
19.在合作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不得与其她同品牌经营单位签署任何合作协议。乙方必需严格按厂家品牌区域管理要求在授权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服从甲方及品牌厂家管理, 严禁跨区域经营。
20.乙方必需定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和市场推广计划或计划方案与思绪; 当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发生信息改变或经营场所、 服务电话、 传真号码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书面通报甲方, 每年年检后应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甲方存查。
21.协议签署生效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甲乙双方必需向对方书面指定业务对接人及其联络电话, 以及企业通讯地址, 并提供公章印模及业务对接人签字样式供对方存查; 该书面指定信息发生变动时必需立刻书面通知对方, 在收到变动通知前(以签收时间为准)原信息视同有效, 因通知滞后造成后果由信息提供方负担。
22.甲、 乙双方业务合作中往来函件、 业务单据等须有双方单位公章、 指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对本条第21款指定联络电话、 企业通讯地址传送或寄送信息视同送达对方单位。
23.对紧急业务需以传真、 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函或确定业务, 应同时辅以电话沟通向对方指定业务对接人取得电话确定, 传真、 电子邮件应形成纸质文档并在其空白处登记确定电话统计(电话号码、 通话人姓名、 通话时间等)及确定情况, 该类文档应予归档保留; 有条件应尽可能要求事后补充提供原件。
24.乙方含有法人资格, 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负担法律责任, 其对第三方承诺或经营服务活动, 与甲方无关, 如因法律关系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25.双方不得就本协议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不然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担。
26.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 乙方有权选择退回或买断展示周转车辆, 展示周转车处理结束后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账目, 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剩下确保金。
27.乙方在停止品牌经营权之日起, 停止使用具牌VI标识和品牌宣传, 并于当日无条件交回品牌授权书(牌)。
28. 其她约定事项(此项如为空请签注“无”字样): 无
第五条 协议延续、 终止和解除
1.协议到期前三个月之内,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约。
2.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双方均未提出续签, 协议终止。
(2)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 须经对方书面许可, 交接用户档案, 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后终止;
(3)本协议任何一方消亡或丧失法人资格, 协议终止;
(4)本协议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时, 经另一方书面通知限期更正未更正, 另一方能够于限期期满后单方面终止协议;
(5)发生其它影响双方继续合作情况;
(6)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3.发生以下情形, 甲方能够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负担责任, 其中发生第(2)至第(10)项情形, 对乙方履约确保金甲方可收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1)品牌厂家管理区域改变, 要求甲方管理区域撤出;
(2)乙方严重违规, 被相关管理部门查处, 影响协议推行或危及甲方财产安全;
(3)乙方不满足本协议第一条所应含有条件;
(4)乙方跨区域对协议约定展示品牌汽车开展展示或其她经营活动;
(5)乙方向其它经营单位采购本协议约定展示汽车品牌产品;
(6)乙方不按时支付款项、 费用、 缴交或补足确保金超出7个工作日;
(7)乙方将展示周转车辆挪作她用或无法对甲方展示车辆提供安全保障;
(8)乙方对甲方展示产品有反面宣传, 影响甲方及汽车品牌信誉;
(9)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未按甲方要求整改;
(10)乙方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本协议合作内容;
(11)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 乙方不得私自解除协议, 不然乙方交纳履约确保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2.按本协议超出约定时间未向对方支付约定款项, 违约方按逾期支付额日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罚息; 造成损失, 由违约方双倍赔偿守约方损失; 属乙方违约, 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交履约确保金。
3.如乙方无故延误甲方调配车辆, 从次日起由乙方负担调配车辆结算价6‰/天(天数按调车通知当日起计算)损失费。
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需向甲方赔偿损失, 并按5000元/辆标准支付违约金。
(1)就甲方投放乙方展示汽车品牌, 乙方向第三方采购或推介用户向第三方采购。
(2)就甲方投放乙方展示汽车品牌, 乙方跨约定区域开展展示或其她经营活动。
(3)乙方不根据甲方提供官网价格进行展示介绍或销售。
5.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需向甲方赔偿损失, 并按每项1000元/次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乙方不含有本协议第一条条件。
(2)因乙方保管不妥造成展示周转车辆灭失、 被盗、 损坏, 或检验发觉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养护保洁展示周转车辆。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购销手续。
(4)乙方不服从指挥、 扰乱品牌市场。
6. 其她违反协议约定事项, 造成损失, 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并支付违约金500元/项。
7. 以上日常考评扣款或赔款从结算返利中扣除或调整结算政策表现, 如属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裁决, 则按判决或裁决书实施。
8.违约方违反本协议, 除按本协议负担责任外, 还应继续推行协议、 主动消除违约影响; 如因违约事项造成协议终止或解除, 按本协议第五条实施。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战争、 动乱等意外事件和地震、 水灾、 暴风雪等自然灾难)原因致使一方不能推行或拖延推行本协议, 不追究违约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延迟推行协议, 应该立刻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并应该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日内提供有效证实, 否守约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权利。
第八条 争议处理
1.对可能出现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问题双方应主动配合, 根据厂方及国家相关质量“三包”管理要求确定标准, 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 拖欠甲方车款或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 它
1.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对本协议修改、 补充,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修改、 补充条款,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 开户名:
账 号: 账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