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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历史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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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08月25日 17:07凤凰网财经【大 中 小】【打印】 共有评论0条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 其组员包含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代表。自成立以来, 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系列关键银行监管要求, 如1983年银行国外机构监管标准(又称巴塞尔协定, 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要求不具法律约束力, 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要求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检验, 鉴于其合理性、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很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 尤其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

2、度高国家。1997年, 有效银行监管关键标准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关键标准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部分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 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普遍赞同, 并已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 即使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银行监管国际组织, 但实际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制订者。10月1日, 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修改资本协议提议最新版, 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 QIS3), 评定该提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可能影响。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出台, 再到新协议正式实施

3、 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 巴塞尔协议内容不停丰富, 所表现监管思想也不停深化。1 早期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倒闭。这是两家著名国际性银行。它们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方面审阅拥有广泛国际业务银行监管问题。20世纪70年代开始, 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利用到银行领域, 并逐步取得了共识。她们认为, 在追逐论、 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管制理论当中, “捕捉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猫与鼠, 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 所以主张

4、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略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政治程序, 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 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赢利一个商品。因为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数量函数难以确定, 所以降低了这一理论实践价值; 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降低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手段, 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 外部效应及信息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显著不一样是, 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依据

5、 也明确了管制意义和努力方向。有必需对银行引入管制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尽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 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规模经济, 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来看, 银行业务特征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表现为债权债务链条断裂, 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混乱, 并殃及社会稳定; 信息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能够掩盖银行贮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窘迫, 也可能因公信力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大小。处理这一问题传统做法一

6、是资产变现, 二是市场介入, 不过这两种做法劣势非常显著。除了要损失大量交易费用之外, 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严格制约, 从而产生巨大市场风险。所以, 各国中央银行首先充当最终贷款人, 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 其次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对受损公众进行赔偿。这类亡羊补牢式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外围, 没有对银行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 所以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倒闭, 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风险, 故而遭到经济学家批评。因为最终贷款人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 商业银行首先有经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 获取高额利润欲望。其次也有扩大债务依存

7、度冲动和便利, 破产风险所以不停累积。正是在这么背景下, 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 并对影响银行风险关键原因进行具体剖析。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第二年, 即1975年9月,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 关键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现实, 突出强调了两点: 1、 任何银行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 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负担职责。1983年5月, 修改后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础上是前一个协议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 分行、 子行和合资银行清偿能力、 流动性、 外汇活

8、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 由此表现“监督必需充足”监管标准。两个巴塞尔协议所以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 总体思绪都是“股权标准为主, 市场标准为辅; 母国综合监督为主, 东道国部分监督为辅”。不过二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监管标准和职责分配, 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监管都是各自为战、 自成体系, 充足监管标准也就无从表现。巴塞尔协议实质性进步表现在 1988年7月经过相关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汇报(简称巴塞尔汇报)。该汇报关键有四部分内容: 1、 资本分类; 2、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3、 1992年资本与资产标准百分比和过渡期实施安排; 4、 各国监管当

9、局自由决定范围。表现协议关键思想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分类, 也就是将银行资本划分为关键资本和隶属资本两类, 对各类资本根据各自不一样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汇报依据资产类别、 性质以及债务主体不一样, 将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 20%、 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目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 汇报所确定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关键资本对风险资产比重不低于4%)标准目标比率才含有实实在在意义。可见, 巴塞尔汇报关键内容是资本分类。也正因为如此, 很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汇报称为要求资本充足率汇报。巴塞尔汇报反应出汇报制订者监管思想根本

10、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以前协议都重视怎样为银行稳定经营发明良好中国、 国际环境, 强调政府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分工协作, 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要求。而巴塞尔汇报则直指关键矛盾和矛盾关键方面, 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 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尴尬; 其次, 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监控。巴塞尔汇报要求银行必需同时满足总资本和关键资本两个百分比要求, 总资本和关键资本都必需按明确给定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深刻总结, 也表明汇报真正抓住了事物本质

11、汇报出台以前, 各国即使也对资本金要求了规模要求, 但并没有对资本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要求, 这使银行能够轻易地经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 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落差, 进而加大银行经营风险; 另外, 因为资本金管理还处于原始静态管理状态, 无法形成依据资产和负债性质及其变动对应调整机制, 所以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 发挥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以前协议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分配之上。第三, 重视资本金监管机制建设。资本金监管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限制, 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汇报制订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 填补风

12、险损失防线, 所以必需将其与风险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风险程度又与资产性质相关。汇报以不一样风险权重将不一样风险资产加以区分, 使得一样规模资产能够对应不一样资本量, 或者说一样资本量能够保障不一样规模资产。资本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不一样而异, 表现出汇报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法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现象, 汇报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必需, 所以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因为当初表外业务种类、 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 汇报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 并对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要求。第四, 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安排表明, 汇报真

13、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关键, 各国银行监管标准必需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足考虑到了银行国别差异, 以预防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巴塞尔汇报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因为监管思想深刻、 监管理念新奇、 考虑范围全方面以及制订手段和方法科学合理, 这个汇报成了影响最大、 最具代表性监管准则。以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关键标准或补充要求等, 都是在汇报总体框架下对汇报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组员国政府监管机构, 公布文件也不含有法律效力, 但各国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汇报标准来约束本国商业银行。2 协议补充完善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 金融国际化浪潮涌动, 金融领域竞争尤其

14、是跨国银行间竞争日趋猛烈, 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 银行经营中国、 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改变, 银行规避管制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升。这使1988年制订巴塞尔汇报难以处理银行实践中出现很多新情况、 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 巴塞尔委员会对汇报进行了长时期、 大面积修改与补充。第一, 1991年11月, 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关键性及其在不一样条件下性质差异后, 重新具体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一般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 以确保用于填补未来不确定损失准备金计入隶属资本, 而将那些用于填补已确定损失准备金排除在外。第二, 初步认识到除OECD组员国与非组员

15、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 OECD组员国之间一样也存在国别风险, 所以一改巴塞尔汇报中对全部经合组织组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衡量方法, 于1994年6月重新要求对OECD组员国资产风险权重, 并调低了墨西哥、 土耳其、 韩国等国家信用等级。第三, 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反应, 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 因为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加紧和国际银行业快速扩张, 加上新技术广泛利用, 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联络空前紧密, 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 伴随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迅猛增加, 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交易, 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企业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 并将

16、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 银行与金融市场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 尽管巴塞尔汇报实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信用风险, 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市场风险却常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足防范金融风险。最经典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出8%, 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 但到2月末, 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鉴于这些情况, 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一些表外业务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 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相关市场风险补充要求。该要求认识到, 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表内外头寸损失风险, 包含交易帐户中受到

17、利率影响各类工具及股票所包含风险、 银行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 它们一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值得注意是, 补充要求已经改变了巴塞尔汇报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对应计提资本金简单做法, 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措施: 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 股票风险、 外汇风险、 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 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 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 Risk)模型计量方法, 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 银行、 企业等多个类型, 分别根据银行内部风险管理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 然后依据风险权重大小确

18、定资本金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推出是一大创新, 引发了银行界广泛关注。但鉴于当初条件限制, 所提出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 所以并未得到广泛利用, 以至于银行对此法利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高水平模型利用人员、 要认真实施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同意。1997年7月全方面爆发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全方面而深入思索。从巴林银行、 大和银行倒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 大家看到, 金融业存在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问题, 而是由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相互交织、 共同作用造成。1997年9月推出有效银行监管关键标准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方面风险管

19、理理念。该文件共提出包含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25条关键标准。尽管这个文件关键处理监管标准问题, 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监管措施和完整计量模型, 但它为以后巴塞尔协议完善提供了一个含有实质性意义监管框架, 为新协议全方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含有开创性内容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监督检验及市场约束, 都在关键标准中形成了雏形。 3 对旧巴塞尔协议反思从发展历程来看, 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停更新、 方法不停改善、 思想不停成熟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新旧分界点。学术界通常将1988 年巴塞尔汇报称为旧巴塞尔协议, 将1999年6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

20、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 1988年旧巴塞尔协议经过数次修改补充后, 已将新巴塞尔协议基础框架搭建就绪, 所以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推出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充实与完善。所以本汇报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 以前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含1988年巴塞尔汇报及其后补充要求和关键标准; 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尽管1988年巴塞尔汇报历经修改与补充, 但学术界和银行界还是对其中很多标准以及旧协议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首先是国家风险问题。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组员国资产风险权重, 但对非OECD组员国风险权重

21、歧视仍未解除。这首先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 这种差距不仅在组员国与非组员国之间存在, 而且在组员国与组员国之间也存在, 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 其次则轻易对银行产生误导, 使其对OECD组员国不良资产放松警惕, 而对非OECD组员国优质资产畏葸不前, 从而降低银行潜在收益, 对应扩大银行经营风险。另外, 这一要求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 未能用动态见解看待组员国和非组员国信用改变。其次是风险权重灵活度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 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组员国对银行、 政府超出一年债权, 对非公共部门企业债权, 不

22、管其信用程度怎样, 风险权重均为100%; 而由OECD组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债权, 则一律为20%。另外是风险权重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 仅有 0%、 20%、 50%、 及100%等四个档次, 没有充足考虑同类资产信用差异, 也就难以正确反应银行面临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依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数据, 利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再次是对金融形势适应性问题。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潜在风险, 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做法, 但伴随金融新业务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更新, 旧协议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最经典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

23、有债券, 金融控股企业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 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问题, 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市场风险。最终是全方面风险管理问题。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方面风险管理理念和基础框架, 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阐释, 更未提出切实、 可行方法, 所以对于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全方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 方法上探索阶段, 至于这三类风险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 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 以及对应资本金要求又怎样设计等问题, 几乎都没有包含。另外, 在旧协议中, 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 银行危机产生关键由借款人风险引发, 银行风险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

24、量监督, 并不重视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发挥, 也没有对银行提出怎样适应市场以及怎样主动接收市场约束问题。4 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根本修改资本协议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1999年6月,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 监管部门监督检验和市场纪律为关键特点新资本0.75 1.35%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 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很多银行经营方法产生极为关键影响。首先要指出, 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 监管部门监督检验和市场纪律)为关键特点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实, 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确保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

25、世以来, 部分国家监管部门就已在不一样程度上, 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 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目标。然而, 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 并以监管要求形式固定下来, 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 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肯定, 也是资本监管领域一项重大突破。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一样是, 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期望新协议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 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 新资本协议各项基础标准普遍适适用于全世界全部银行, 并估计非十集团国家很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另外, 巴塞尔委员会

26、还期望, 经过一段时间, 全世界全部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 新协议一旦问世, 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很可能会采取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资本情况, 而相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帮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 并检验其实施情况。所以, 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影响。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 新资本协议内容更广、 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努力争取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关键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努力争取反应银行风险管理、 监管实践最新改变, 并为尽可能为发展水平不一样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措施。应该说, 银行监管制度复杂程度, 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

27、复杂程度所决定。十国集团国家银行将在要求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地位, 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努力争取在要求时间内全方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 发展中国家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实施新协议难度不可低估。在此, 还必需提出, 就现在方案来说, 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协议, 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国情。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措施: 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 采取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 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银行。采取外部评级机构, 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分类措施更客观、 更能反应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含中国在

28、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 在相当大程度上, 使用该法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中国评级企业数量极少, 也难以达成国际认可标准; 已取得评级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 评级成本较高, 评出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要求, 绝大多数企业评级将低于BBB, 风险权重为100%, 甚至是150%(BB-以下企业)。企业不会有参与评级主动性, 因为未评级企业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另外, 因为风险权重提升和引入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采取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升银行资本水平。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关键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创新之处, 许可使用自己内部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

29、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 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违约概率, 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许可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 巴塞尔委员会为采取该法银行从起安排了3年过渡期。5 定量影响测算依据新协议, 银行系统资本要求计算将与银行资产风险亲密相关, 其影响衡量肯定十分复杂。单个银行所得到结果依靠于她们风险概况和资产组合, 不一样地域不一样银行会有很大差异。为考察新协议对银行资本要求冲击, 巴塞尔委员见面向全世界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 着手开展数次所谓定量影响测算(QIS)问卷调查, 请这些机构就实施新协议可能给当地域和本机构带来影响做定量

30、测算。参与测算银行能够应用不一样方法基于外部评级简单方法(标准法)和基于银行自己评级IRB法。在所进行一系列测算过程中, 来自不一样国家众多银行提供了数据, 用于估量新协议对她们当初资产组合所要求最低资本。第一次定量影响测算(QIS1)于第四季度展开, 如同所预料到, 测算结果显示银行之间差异显著, 但调查中存在很多数据问题, 严重限制了有效样本数量。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CP2)发表后, 进行了更深入调查QIS2, 以了解资本协议修改提议所带来具体影响。25个国家137家银行参与了这次调查。测算再一次表明标准法和IRB法在不一样国家产生截然不一样结果, 而应用IRB法效果更是千差万别。如图1

31、所表示, 对于QIS2考察银行, 应用 IRB法者预期最低资本最多增幅为125%左右, 是现行协议下最低资本要求两倍以上, 最多降低30%以上。QIS2证实CP2提议造成整体最低资本水平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目标。采取标准法银行最低资本平均增加18%, 采取基础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数银行(22家)能够完成高级 IRB法, 自行计算LGD和EAD, 但银行最低资本整体上只增加了5%, 靠近巴塞尔委员会目标。基于QIS2结果, 为了不让基础IRB法所造成资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银行业主动性, 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正, 并展开了一次附加定量影响测算(QIS2.5)。银行需要估量新巴塞尔协议中部分可能

32、改动影响。这些改动包含: 调整IRB法中多种资产组合风险权重函数; 在IRB法中, 专题准备金(specific provisions)能够用于冲低违约贷款资本要求中预期损失(EL)部分; 通常准备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能够冲抵EL; 可能取消IRB法中集中性(granularity)调整; 去掉处理信用风险缓解技术时w因子; 认可更多抵押品。因为时间有限, 且焦点集中在基础IRB上, 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将调查对象限定为第一组银行(规模大、 业务分散、 一级资本超出30亿欧元国际活跃银行)。最终参与者为38家银行

33、 其中35家参与了QIS2。在QIS2.5中, 大部分银行资本要求相对于现行方法有所降低。38家中有24家发觉资本要求将降低, 所估量最大降幅为35%。新巴塞尔协议也在中国银行界产生了很大回响。考虑计算信用风险标准法存在很多问题, 中国银行普遍认为, 内部评级法能愈加正确地反应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内在关系, 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评定和管理, 对于简单地划定风险权重或依据外部机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确是一大进步, 所以与其花费时间等候外部评级企业发展起来, 还不如现在就动手开发内部评级法。不过在中国实施内部评级法难度较大。中国现在仍在实施“一逾两呆”贷款分类法, 贷款五级分类法才刚刚试行

34、内部评级法对各类数据要求很高, 而中国银行尤其缺乏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能力。然而, 数年以后, 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取内部评级法, 若中国不能跟上, 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现在中国银行对开发内部评级法热情很高, 新协议对中国银行风险管理推进很大。相关巴塞尔协议最新进展, 10月1日, 巴塞尔委员会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 QIS3), 评定该提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可能影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对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规程制订, 并与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有效方法(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 对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提出具体计算措施。巴塞尔委员会计划于第二季度发表最终一次征求意见稿, 同年年底经过新协议, 底在十国集团(G10)国家全方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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