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业物业管理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贵港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企业
商铺业主(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贵港市悦港花园商铺(以下简称: 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有序实施, 确保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正当权益, 降低物业管理纠纷, 将商铺营造成一个整齐优美、 舒适安全、 文明礼貌购物消费场所,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在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 甲乙双方就商铺物业管理服务签署本协议, 并共同遵守。具体以下:
第一条: 乙方所购(租)物业基础情况
物业名称: 贵港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企业
物业类型: 商铺
坐落位置: 悦港花园 号楼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购置(租赁)商铺协议编号: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对商铺公用部位、 公用设施设备、 绿化、 环境卫生、 等进行维护、 修缮、 服务与管理。
2、 为检验、 维护本物业任何一部分或为推行管理责任, 有权携带一切必需工具、 设备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 如有必需, 可进入任何商铺内部, 但应提前向相关商铺业主(租户)说明原因。
3、 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本物业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乙方。
4、 有权进入正在装修商铺内, 以检验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 如发觉任何业主或租户聘用装修企业及其工人违反装修要求, 有权严禁该等人士进入本物业, 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 赔偿所以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物业损失及负担其她一切责任。
5、 建立健全本物业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 阻止违反本物业相关管理制度行为。
7、 甲方可委托专业企业负担本物业专题管理与服务业务, 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 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她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依法享受所购/租赁商铺使用权。
2、 产权人可参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享受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监督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就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意见、 提议或投诉。
4、 遵守本物业各项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管理安排。
5、 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她相关费用。
6、 装饰装修商铺时, 须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之要求及物业管理人员管理。
7、 不得占用、 损坏本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效。
8、 出租或转让商铺时, 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并与承租方或受让方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缴纳对应费用后, 通知受让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
9、 物业产权人对租赁人、 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造成损失、 损害,负担民事责任。
10、 做好各自商铺内放火防盗、 卫生及其她安全工作。
11、 根据安全、 公平、 合理标准,正确处理物业给排水、 通风、 采光、 维修、 通行、 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相邻关系,不得侵害她人正当权益。
12、 对商铺管道堵塞或水管、 天花板、 地板摻水或漏水等相关情况给予立刻维修、 处理,如影响或造成其她商户、 公共部分、 共用部位损失,须负担所以产生全部责任。
13、 自行举行营销、 庆典活动、 需要占用公共区域,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取得甲方同意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但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乙方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给予必需帮助,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商铺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 房屋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 公共门厅、 公共走廊通道、 楼梯道、 楼层给排水总管、 内天井、 户外墙壁、 屋面、 治安监控消防室等。
二、 商铺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 绿地、 道路、 共用给排水管道、 垃圾中转站、 信报箱、 广告灯箱、 供电线路、 通讯线路、 公共照明、 消防设施、 路灯、 沟渠、 池、 井、 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等。
三、 环境卫生及绿化
1、 由专业清洁队伍对商铺公共环境卫生进行处理。
2、 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齐, 垃圾日产日清(因为以经营为目所产生大型垃圾如: 机油、 油漆、 包装箱等除外)。
3、 定时消杀“四害”。
四、 秩序维护及消防
1、 维护公共区域秩序安全防范。
2、 采取防范方法, 预防火灾及其她安全隐患。
五、 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 车辆需按要求线路行驶、 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2、 巡查人员负责疏散和维护公共区域内交通秩序。
3、 严禁载有有毒、 有害或危险物品车辆进入商铺公共区域内。
六、 商铺装饰装修管理
按装饰装修管理、 安全责任书及相关装修要求内容实施。不得占用、 损坏物业公共部位、 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效, 不得妨碍其她商户正常使用物业。因搬迁、 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部位、 公共设施设备, 应事前书面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并在约定时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费用收取及相关约定
一、 商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月计, 物业管理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 1.5 元/㎡/月, 累计(人民币): 元/㎡/年(人民币/年)。
二、 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时间: 自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 开始向甲方缴纳, 签定协议时须预缴一年物业服务费及专题公共维修基金, 一年后可按业主意愿缴纳物业服务费(最低按每个月缴纳)。
三、 交费时间: 每年应缴费起始按协议日期首月10日前交纳当年各项物业相关费用。如当日为法定假日, 则缴费期限顺延至法定假以后第一天。乙方逾期交付, 除如数补交欠费外, 还须负担天天千分之三违约金, 直至补齐欠费为止。乙方欠费超出十个工作日, 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 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和采取相关方法, 由此引发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四、 乙方协议期满或不再经营该商铺, 须缴清之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她相关费用。
五、 空置物业, 仍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 物业管理服务及其她相关费用按面积收取。未办理房产证, 按《商品房买卖(预售)协议》、 租赁协议中约定面积进行收取; 已办理房产证, 按房产证面积对已收费用实施多退少补。
七、 对于甲方依据乙方要求而提供其她有偿服务, 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八、 甲方可提供水费、 电费、 垃圾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属于市场定价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市场规律定价收取一定手续费。
九、 公共部分水电费按每个月实际发生费用按租赁面积向商户进行公摊, 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 电、 燃气、 计量表等设施设备, 相关费用由各共用设施设备商铺业主(租户)分摊负担。
十、 乙方须严格遵守并实施甲方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统一管理、 统一宣传推广、 综合服务管理等相关要求, 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商铺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 甲方所收取物业费等不含保险费。
第六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搜集、 管理与使用
商铺专题公共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月计, 单价为(人民币) 0.1 元/㎡/月, 累计(人民币): _ 元/㎡/年(人民币/年)。
第七条: 保险
乙方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商业物业管理要求
一、 商铺应以方便用户, 按要求统一要求时间营业。(另见通知)
二、 商铺经营项目应该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方便对全部商铺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 并避免扰民经营活动。
三、 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 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商铺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2 元/㎡, 累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装修标准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 不破坏外立面, 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 消防部分须经消防部分审批。
四、 商铺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商铺内, 未经物业中心许可, 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 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 堆放、 悬挂、 张贴广告等行为。
五、 不得私自占用、 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 电、 消防栓、 垃圾桶等)
六、 垃圾须根据要求时间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 餐饮业泔水须自行处理, 不得随意乱倒、 乱抛。 .
七、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符合相关法规, 并不得在商铺外本小区内任何地方存放。
八、 若因商户疏忽, 造成水、 电、 气、 烟或其她相关物体外泄, 造成她人人身、 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 须负担一切责任。
九、 公共阀门、 消防栓、 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 如设置在商铺内, 须维修时, 必需给予配合, 不得阻碍维修。
十、 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只帮助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安全防范, 自用部位安全商户自行负责。
十一、 搬运货物离开本物业, 须按要求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放行手续。
十二、 每间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 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十三、 商铺内须按要求自行配置有效灭火器(每100平方米最少配置一个不少于4KG灭火器), 放于显著位置; 商铺内货物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 消防栓、 空调控制器等设施, 不得乱拉乱搭电线。
十四、 商铺责任人(业主或租户)须将通信地址、 正常联络电话等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相关资料信息如有更改, 必需立刻书面报备物业中心, 不然须负担由此而产生一切责任。
十五、 1、 如乙方需加时(比如: 超出要求营业时间)服务, 则加时管理服务费及其她费用按成本价另计;
2、 乙方因经营需要可申请延长营业时间, 所产生能耗、 管理费由乙方负责负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 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正, 逾期未更正给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须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须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三、 甲乙任何一方私自解除本协议, 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所述物业之三个月全额物业服务费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损失超出违约金, 负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免责事项
因下列情况所致损害, 不管其为直接或间接, 甲方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一、 甲方不负担任何因为乙方不推行或不遵守协议或乙方经营方面原所以造成第三方遭受损失责任。
二、 不可抗拒原因, 如天灾、 地震、 战争等事由所致损害;
三、 暴乱、 抢劫、 破坏、 爆炸、 火灾、 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损坏。
四、 因商铺固有瑕疵损害;
五、 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有意、 过失所致损害;
六、 因甲方书面提议乙方改善自用部分(含部位、 设施设备)或改善管理方法, 而乙方未采纳所致损害;
七、 因业户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她费用所致损害;
八、 车辆被窃、 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损害。
第十一条: 其她事项
一、 为维护公众、 业主、 使用人切身利益,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 如发生燃气泄漏、 漏电、 火灾、 水管破裂、 救助人命、 帮助公安机关实施任务等突发事件, 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时、 甲乙双方不得拒绝, 并主动配合。必需时甲方可采取应急方法。
二、 在本协议实施期间, 如遇不可抗力,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双方按相关法律要求处理。
三、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相同法律效力。
四、 若本协议中条款有与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但不影响其她条款有效性。
五、 本协议中未要求事宜, 均遵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实施。
六、 本协议在推行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无效,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 本协议使用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不再作为本物业管理者为止。
八、 本协议正本共5页, 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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