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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之担保合同的变更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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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变更 【篇一: 变更抵押担保协议书】 变更抵押担保协议书 抵押权人(甲方): 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企业 抵押人(乙方): 马慧芬 乙方原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660弄17号402室自有权属房产以评定值50万人民币向甲方贸易垫付款50万元作抵押, 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浦14 016620)。现经甲方同意将乙方债务推行时限变更为4月11日至4月10日止。 原抵押担保协议其她所涉双方权利义务均不变更。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月 日 月 日 【篇二: 担保协议书】 担保协议 协议编号: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础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 “主协议债务方”)所签署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协议”)项下债权, 甲方愿意为主协议项下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确保担保, 甲、 乙双方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协议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 债权, 主协议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年 12 月 4 日始至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 确保担保范围 2.1甲方确保担保范围为及利息、 逾期利息、 罚息、 复 利、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保全费、 公告费、 评定费、 判定费、 拍卖费、 差旅费、 电讯费、 律师费等)以及其她全部主协议债务人应付费用。 第三条、 确保方法 3.1甲方担保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当主协议债务人不按主协议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时, 如造成乙方损失, 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 甲方应立刻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协议约定担保方法外, 主协议项下还存在其她担保(包含但不 限于主协议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担保), 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协议项下 权利, 要求甲方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甲方对乙方负担确保责任不受任何其她担 保影响, 其确保责任负担也不以乙方向其她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 诉讼/仲裁/强制实施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 变更主协议债务人向其提 供物担保、 变更担保顺位, 造成其在上述物担保项下优先受偿权益丧失 或降低, 甲方同意其在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去或降低。 3.3若甲方为主协议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 主债权取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对应减轻或免去甲方担保责任, 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数额范围内对主协议 项下未偿还得余额负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确保期间 4.1甲方确保期间为自主协议约定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包含主协议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 情况下, 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 还包含依主协议约定, 债权方宣告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确保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正当单位, 含有法律要求确保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 自愿负担并推行确保责任。 5.2甲方确保签署本协议已依据法律要求及本企业章程要求得到甲方上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企业董事会、 股东会、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同意, 并取得所 有必需授权。 5.3甲方确保其签署和推行本协议, 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 要求或约定, 不违反任何甲方与她人签署担保协议、 其她协议以及其她任何对 甲方有约束力文件、 约定和承诺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部文件、 资料均为真实、 正确、 正当、 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协议全部条款, 自愿为主协议债务人提供确保, 并 确保按本协议约定推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确保在本协议使用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本身担保能力其 她任何方法担保。 5.7甲方确保在本协议使用期间, 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接收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检验、 监督。 5.8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应在包含但不限于承包、 租赁、 托管、 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 股份制改造、 联营、 合并(或吞并)、 分立、 产权有偿转让、 合资(或 合作)、 降低注册资本, 或申请停业整理、 申请解散(或撤销)、 申请重整、 和解 和破产等经营方法、 本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改变三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乙方, 并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确保责任。 5.9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应在包含但不限于被宣告停业整理、 被宣告关闭、 被宣告解散(撤销)、 被申请重整、 破产等本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或其她 任何足以危及本身正常经营、 丧失担保能力情况发生后三日内, 书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应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财务汇报、 财 务报表及其她资料。 6.2主协议债务方在主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限届满(包含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债权方宣告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 乙方都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 定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双方均应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 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损失。 第八条、 协议生效 8.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协议效力, 不因主协议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定无效, 则甲方对主协议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债务业承 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九条、 协议转让、 变更与解除 9.1本协议生效后, 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9.2在本同使用期内, 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 无须取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确保范围内继续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十条、 争议处理 10.1甲、 乙双方因推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 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法处理: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上述争议处理方法与主协议选择不一致, 以主协议选 择争议处理方法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等发生改变而未书 面通知乙方时, 乙方按本协议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全部文书, 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11.3本协议项下采取□方法进行选项时, 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 打 11.4本协议甲方 份、 乙方 份及方 份, 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协议项下相关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法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去或限制乙方责任 条款, 并按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给予充足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内容 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篇三: 担保协议范本】 《担保协议》 协议编号: 确保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传真: 债权人(乙方): 住所: 责任人: 传真: 邮政编码: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署编号为 《 》(以下称“主协议”)推行, 确保乙方债权实现,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确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方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确保范围 本协议确保范围为以下第种: 一、 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 包含但不限于全部本金、 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 违约金、 赔偿金、 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其她款项(包含但不限于相关手续费、 电讯费、 杂费、 国外受益人拒绝负担相关银行费用等)、 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 实施费、 评定费、 拍卖费、 公证费、 送达费、 公告费、 律师费等)。 二、 主协议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及利息(包含复利和罚金)、 违约金、 赔偿金、 债权人应向乙方支付其她款项(包含但不限于相关手续费、 电讯费、 杂费、 国外受益人拒绝负担相关银行费用等)、 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 实施费、 评定费、 拍卖费、 公证费、 送达费、 公告费、 律师费等)。 第二条 确保方法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确保为连带责任确保。 第三条 确保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 确保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以后两年止。若乙方依据主协议约定, 宣告债务提前到期, 确保期间至乙方宣告债务提前到期以后两年止。假如主协议项下债务分期推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确保期间均至最终一期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以后两年止。 第四条确保协议独立性 本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协议, 主协议不成立、 不生效、 无效、 部分无效或被撤销、 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协议效力。如主协议被确定不成立、 不生效、 无效、 部分无效或被撤销、 被解除, 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债务也负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主协议变更 一、 假如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条款(包含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 还款方法、 贷款账号、 还款账号、 用款计划、 还款计划、 起息日、 结息日、 在债务推行期限不延长情况下债务推行期限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 甲方同意对变更后主协议项下债务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 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推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对变更前主协议项下债务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二、 甲方确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 合并、 吞并、 分立、 增减资本、 合资、 联营、 变更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推行其在主协议项下义务。 三、 主协议项下债权或债务转移行为未生效、 无效、 被撤销、 被解除, 甲方仍根据本协议对乙方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六条 确保责任 一、 假如主协议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依据主协议约定或法律要求宣告债权债务提前到期,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推行, 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协议其她约定, 甲方应在确保范围内立刻负担确保责任。 二、 不管乙方对主协议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她担保(包含但不限于确保、 抵押、 质押、 保函、 备用信用证等确保方法), 不管上述其她担保何时成立、 是否有效、 乙方是否向其她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也不管是否有第三方同意负担主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也不管其她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均不所以减免, 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在其确保范围内负担确保责任, 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 假如甲方只对主协议项下部分债务提供确保, 则甲方同意, 即使因债务人清偿, 乙方实现其她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她原因造成主协议项下债务部分消亡, 甲方仍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在确保范围内对还未消亡债务负担确保责任。 四、 假如甲方只为主协议项下部分债务提供确保, 在其负担确保责任后主协议项下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 则甲方承诺, 其向债务人或其她担保人主张(包含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 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 并同意主协议项 下债务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实现。 具体而言, 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她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如因任何原因, 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 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还未获偿债权; (二)主协议项下债务如有物担保, 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她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 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于清偿乙方还未获偿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她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 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取得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还未获偿债权。 五、 甲方已充足认识到利率风险。假如乙方依据主协议约定或者国家利率政策改变而调整利率水平、 计息或结息方法, 造成债务人应偿还利息、 罚息、 复利增加, 对增加部分, 甲方也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六、 假如除主协议项下债务外, 债务人对方还负有其她到期债务, 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账户中人民币或其她币种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 甲方确保责任不所以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甲方其她义务 一、 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含用途)进行监督, 并接收乙方对甲方资金、 财产和经营情况监督, 依据乙方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 文件、 资料, 并确保其正确、 真实、 完整与有效: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本身负担能力担保; 二、 发生承包、 托管(接管)租赁、 股份制改造、 降低注册资本、 投资、 联营、 合并、 吞并、 收购重组、 分立、 合资、 (被)申请停业整理、 申请解散、 被撤销、 (被)申请破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 停产、 歇业、 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 被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 包含重大法律纠纷、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情况恶化、 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无法正常推行职责, 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甲方应立刻书面通知乙方, 并根据乙方要求落实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负担、 转移或承继, 或者为主协议推行提供乙方认可新担保; 三、 甲方发生名称、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 或企业(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 应该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并附变更后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其她条款 一、 应付款项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应付款项,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她币种对应款项, 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 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办理, 汇率风险由甲方负担。 二、 甲方信息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信用数据库或相关单位、 部门查询甲方信用情况, 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信息数据库。甲方并同意, 乙方为业务需要也能够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 公告催收 对甲方违约情形, 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 有权经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 乙方统计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 确定相反证据, 乙方相关本金、 利息、 费用和还款统计等内容内部账务记载, 乙方制作或保留债务人办理提款、 还款、 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单据、 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统计、 凭证, 均组成有效证实主协议项下债权关系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统计、 记载、 单据、 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 而提出异议。 五、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依据法律、 法规和其它协议所享受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 宽限、 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均不能视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 权益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许可或认可, 也不影响、 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行使, 也不所以造成乙方对甲方负担义务和责任。 假如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协议项下任何救助,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并不所以减免, 不过乙方若减免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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