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额贷款企业示范协议文本
协议编号: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地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邮 编:
抵押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编号为 《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足了解, 为确保该协议推行,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财产作抵押, 乙方经审查, 同意接收甲方财产作抵押。甲、 乙双方依据《中国担保法》、 《中国物权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方便共同遵守实施。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设定抵押。
本协议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时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本协议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所产生孳息(包含物质分离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能够收取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从物、 从权利、 代位权、 附和物、 混合物、 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说和确保: 本协议签署之日, 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 争议、 被查封、 被扣押、 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方法等情形。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 (大写) 。
抵押财产*评定产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抵押财产*评定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理时价格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及实现债务全和担保物权费用(包含为收回贷款所产生公正、 评定、 判定、 拍卖、 诉讼或冲裁、 送达、 财产保全、 实施、 律师、 律师代理、 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 甲方应确保对抵押财产依法享受全部权或(和)经营管理、 处分权。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相关评定、 运输、 判定、 保险、 登记、 保管等事宜必需经乙方确定, 费用均为甲方负担。
第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 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 并随时解散乙方检验。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 但抵押物抵押权利凭证(比如房屋她想权证)应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同意随时接收并有效分配合乙方及其委派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验。
第七条 此为选择性条款, 双方选择下列 项: (1)适用; (2)不适用。
甲方应于 (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足额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好甲乙双方同意展期, 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 上交保险单, 每逾期一天, 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违约金, 且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 因甲方未立刻办理保险、 上交保单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获取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替换, 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八条 抵押期间, 抵押财产毁损、 灭失、 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抵押财产价值降低, 所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赔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替换, 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继续作为主债权担保, 业能够经债务人及甲、 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九条 甲方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降低, 不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降低, 则甲方应在十五天内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与降低价值对应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 乙方能够折价、 拍卖、 变卖、 抵押财产, 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确保金担保。
假如因为自然灾难、 意外事件、 侵权行为及其她原因造成抵押物灭失或价值降低, 甲方应立刻采取方法预防损失深入扩大, 并立刻书面通知乙方, 且甲方同意无条件提供其她抵押物作为借款担保, 若甲方未能立刻提供其她抵押物作为借款担保, 则视为甲方已无条件同意为债务人所欠乙方全部债务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十条 抵押期间,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赠与、 转移、 出租、 转让、 再抵押(质押)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 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有限提前清偿其所担保债权或转为确保金担保。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1、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
2、 甲方经营情况和/或财务情况恶化、 或借贷高利贷未清偿、 或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3、 甲方被宣告破产、 停业、 歇业、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营执照、 或被撤销、 解散(甲方为自然人, 还包含甲方被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采取强制方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情况、 婚姻、 工作、 收入、 财产等造成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
4、 甲方或甲方法人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卷入或立即卷入重大诉讼、 仲裁、 刑事及其她法律纠纷, 或发生其她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情形;
5、 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
6、 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 扣押或其她强制方法或依法被监管;
7、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八条、 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其她情况;
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 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三条 主协议推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协议约定担保范围内主协议项下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协议项下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 乙方有权以法律许可方法处分抵押物, 并对全部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 有权限依据需要选择不一样次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公证、 评定、 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诉讼或仲裁、 送达、 实施、 律师代理、 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主债权、 违约金、 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 债务人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 乙方有权将该未推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逾期贷款户, 并根据相关要求计收违约金, 甲方仍继续负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 且债务人亦提供其她形式担保(包含单不限于主协议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物担保), 则甲方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所以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适宜自己债权实现方法(包含放弃其她担保权), 甲方同意依旧全部债务负担抵押担保责任。
抵押期间, 抵押人隐对抵押财产更新改造或增加附着物等而新增价值, 作为本抵押财产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实现。
第十七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 假如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条款(包含变更还款方法、 授权划款账号、 借款用途、 还款计划、 起息日、 结息日、 债务推行期限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 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主协议项下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费用(包含公证、 评定、 拍卖、 诉讼或仲裁、 送达、 实施、 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负担抵押担保责任, 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协议加重债务人债务, 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依据借款协议约定将借款展期除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在本协议要求担保范围内负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 本协议使用期内, 因国家法律、 法规及银监会、 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相关要求调整或改变且适适用于主协议, 包含利率调整等, 造成主协议变更, 甲方仍应该按本协议约定继续负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赠与、 转让、 在抵押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或权利, 如所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九条 本协议推行期间, 甲、 乙任何乙方均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需变更本协议时,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 因签订、 推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任何乙方均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当事人双方均含有法律约束力。
在争议处理期间, 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推行, 则该其她条款应继续推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由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 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明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金, 如乙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 甲方除需要继续支付违约金外, 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所以而蒙受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需签署五份后五份以上, 每份均被视为正本,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其中: 甲方、 债务人各一份, 乙方二份, 登记机关一份, 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其她约定
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 除另有约定外, 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络地址, 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 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络地址发生变更时, 以书面形式及通知乙方。
3、 除非有可靠、 确定相反证据, 乙方相关本金、 利息、 费用和还款统计等内容内部账务记载, 乙方制作或保留债务人办理提款、 还款、 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单据、 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统计、 凭证、 均组成有效证实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统计、 记载、 单据、 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 具体为:
第二十四条 申明事项
1、 甲方清偿知悉乙方经营范围、 授权权限、 并确定对债务人资产、 债务、 经营、 信用等情况、 是否含有签署主协议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充足了解。
2、 甲方含有但当抵押人正当资格。
3、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及主协议全部条款。应甲方要求, 乙方以及就本协议及主协议做了对应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及主协议条款含义相当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足了解。
附件: 《抵押财产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财产名称
质量
产权证编号、 使用权权属
土地证编号
单位
数量
价值情况
保险单
备注
协商值
评定值
号码
起止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