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品房买卖合一样本
第1条、 协议标准: 鉴于现在买卖双方因为协议不明造成很多争议, 为充足保护双方正当权益, 明确出卖人协议义务, 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相关要求, 本着平等、 自愿、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经协商一致, 就买受人购置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协议。
第2条、 文字定义:
(1)、 协议中所称"协议"、 "本协议"、 "约定"等系指现在出卖、 买受双方所签署补充协议, 其她协议则冠以协议具体名称;
(2)、 本协议中所称"房屋"、 "本房屋"、 "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现在出卖、 买受双方签署协议立即买卖商品房;
(3)、 本协议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楼座;
(4)、 本协议中所称"小区"、 "小区"系指房屋所处于小区;
(5)、 本协议中所指"退房", 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权利退还给买受人, 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购房款行为。
第3条、 协议标: 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 现在施工进度情况参考由出卖人提供照片; 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 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 朝向为。
第4条、 居住目: 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置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 经过出租取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经过立刻转让取得利润, 或者行使相关全部权或用益物权以取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置此房屋后, 本楼内其她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外, 不得作为企业办公用房使用, 以保持居住环境平静与安全。如不能达成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5条、 协商地点: 本协议在签署及推行过程中, 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 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路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代理人指定场所(市区(县)路号), 各方应在见面协商时准备好应该提供文件资料, 以节省双方时间。
第6条、 土地权利: 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相关机构同意立项, 项目同意文号为: ; 同意文件关键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全部权人为: ,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 国有土地出让协议编号为: ;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7条、 权利担保: 考虑到现在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确保买受人权利, 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而且在她项权利统计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统计, 如到期不能提供, 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 出卖人则应该负担全部违约责任; 如出卖人不一样意退房, 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同意之日起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 出卖人都将因缺乏《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8条、 相关许可: 用地计划同意部门为: ,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部门: ,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 总设计单位: , 建筑师姓名: , 注册建筑师号码: , 总施工单位: , 总监理单位: 。
第9条、 销售许可: 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 房屋销售许可证: ;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 能够提供、 办理并含有办理销售许可全部文件。
第10条、 购置过程: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期望购置第楼户已经与其她买受人签署了买卖协议, 致使买受人购置目不能实现; 假如买受人发觉此套住宅买卖协议晚于本买卖协议签署日期, 则视为受到出卖人歧视, 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负担违约偿责任为: 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违约金, 或者总额不低于10万元赔偿款。
第11条、 商品房标准: 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 由负责验收; 由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广告与样品
第12条、 销售广告: 买受人依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发表在报第版广告, 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含文字、 图片、 音像资料、 电子出版物、 网络), 与出卖人就购置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围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 双方就可预见内容进行约定, 如双方没有在包含房屋质量、 装修、 周围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 则出卖人提供或公布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 证实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汉字字及图案描述。
第13条、 广告内容: 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尤其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 广告中相关绿化园林面积应该与房屋含有相同百分比; 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出3%, 假如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14条、 样板间: 考虑到现在出卖人制作样板间是促进买受人购置房屋关键原因, 出卖人承诺在未来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 面积与装修标准不低于样板间, 对于足以影响质量瑕疵, 买受人能够选择以下二种方法要求出卖人负担违约责任:
(1)、 两倍赔偿: 出卖人依据质量造成价格改变, 以物品价格与安装、 重作价格两倍向买受人负担违约责任, 且在入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2)、 解除协议: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应该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 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15条、 样板间时间: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后三年内保留样板间, 而且承诺在拆除样板间时取得买受人同意, 不然将向买受人支付5万元赔偿金。
第3部分房屋质量
第16条、 质量标准: 考虑到买受人支付价款, 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成合格要求, 还应该达成优良标准; 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推行协议义务, 而是在满足基础质量要求前提下, 同时还需要达成买受人尤其要求, 并证实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成优良等级。
第17条、 建筑施工: 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专业机构颁布标准要求, 其施工方法亦依据政府相关规范进行, 全部材料试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查阅。
第18条、 防震减灾: 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久使用, 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汇报, 以使买受人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 不然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应该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 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19条、 墙体平直: 房屋墙体及平面均应该平直, 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 计算方法为: 高度差/直线距离; 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出政府要求标准; 如无法达成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应该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 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20条、 防水情况: 房屋顶棚无水渍、 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 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 渗水; 如无法达成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应该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 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第21条、 表面裂缝: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 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 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 无爆裂、 无间隙; 出卖人确保房屋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最高要求, 并对于可能发生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定汇报。假如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 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选择3人, 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 漏水、 渗水、 墙体平直等, 此3人见解应该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相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 如出卖人不给予申请, 则视为存在裂缝, 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第22条、 住宅寿命: 出卖人承诺此住宅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70年, 在30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 其质量足以抵御八级地震所产生不良影响; 假如不能满足此等条件, 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 假如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 按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 还应该支付50万元赔偿; 假如造成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 则向死者亲属支付300万元赔偿金。
第23条、 文件: 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初间内对买受人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 而提供完全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责任与义务, 为充足确保买受人知情权, 出卖人除提交完工验收立案表以外, 还应该向买受人提效以下文件:
(1)、 施工单位完工汇报;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汇报;
(3)、 勘察单位质量检验汇报;
(4)、 计划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5)、 卫生部门出具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7)、 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 电梯工程监督汇报;
(9)、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
(10)、 抗震评定机会出具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汇报;
第24条、 文件交付:
(1)、 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该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 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 即使买受人入住, 仍有权出卖人每日负担千分之一违约金;
(2)、 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应该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 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25条、 质量标准: 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相关机构颁布最有利于买受人标准, 本协议最终所列明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该遵守强制性标准, 即出卖人所提供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要求; 如无法达成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应该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 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26条、 质量证实: 考虑到出卖人优势地位, 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该向买受人提供证实其质量合格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汇报; 当买受人对此汇报提出异议时, 出卖人应该证实这种异议不成立; 出卖人不能证实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 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7条、 质量评价: 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该提供质量评价汇报; 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全部文件, 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 此等机构可能并非在中国注册或登记; 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 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帮助, 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不能交房;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视为未交房,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4部分户型空间
第28条、 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浴厕厨, 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 房屋层高: 毫米; 室内净高: 毫米; 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尤其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29条、 起居室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第30条、 书房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第31条、 卧室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第32条、 卫生间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第33条、 厨房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第34条、 阳台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第35条、 过道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套内楼梯: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第36条、 关键门窗: 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
第37条、 贮藏空间: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她: (毫米);
第5部分房屋面积
第38条、 建筑面积:
(1)、 文字定义: 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面积之和。
(2)、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 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9条、 建筑面积改变:
(1)、 面积范围: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假如经过实际测量后, 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 则双方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
(2)、 面积超出: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 大于平方米, 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出价款, 而且应该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 面积不足: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 小于平方米, 出卖人应该依据与约定建筑面积差值, 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 而且应该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视为未交房,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4)、 面积费用: 鉴于现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契税为2%, 假如因为出卖人原因使面积扩大, 造成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税费, 所以而多支付税费, 由出卖人负担; 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因为面积扩大所引发多种费用(物业管理费、 取暖费用等)增加, 必需支付由出卖人负担, 买受人保留退房权利。
第40条、 分摊公用面积:
(1)、 文字定义: 可分摊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建筑面积。
(2)、 基础标准: 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部分而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 不符合此条件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 分摊组成: 公共门厅、 电(楼)梯前厅、 电梯井、 电梯间、 电梯机房、 管道井、 消防控制室、 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其她设备间; 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及外墙(包含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
(4)、 面积核实: 因分摊公用面积包含范围大、 操作过程复杂, 使买受人无法查对及查实, 可能给协议一方提供欺诈机会; 为确保交易公平性, 出卖人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组成与尺寸, 以使买受人能够依据自有条件对面积进行查对。
第41条、 套内建筑面积:
(1)、 文字定义: 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 面积范围: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假如经过实际测量后, 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 则双方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3)、 面积超出: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 大于平方米, 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出价款, 而且应该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 面积不足: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 小于平方米, 出卖人应该依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差值, 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 而且应该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 百分比增加: 交房后, 套内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 应该按相同百分比增加, 建筑面积增加百分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百分比, 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面积支付费用。
(6)、 百分比减小: 交房后,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相比都降低, 应该按相同百分比降低; 建筑面积降低百分比小于套内建筑面积降低百分比, 出卖人应该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标准退款, 包含要求出卖人退还全部房款或面积改变应退房款, 买受人有权选择很多退款方案中一个。
第42条、 套内使用面积:
(1)、 文字定义: 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效使用空间(如卧室、 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面积组成: 卧室面积: 平方米、 书房面积平方米, 客厅面积: 平方米、 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 面积数字以出卖人现有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3条、 使用面积改变:
(1)、 面积范围: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假如经过实际测量后, 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 则双方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
(2)、 面积超出: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 大于平方米, 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出价款, 而且应该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 面积不足: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 小于平方米, 出卖人应该依据与约定使用面积差值, 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 而且应该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4条、 露台面积: 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置面积之中, 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 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 则出卖人应该依据平均房价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该退还给买受人费用。
第45条、 面积测量: 房屋分摊公用部分、 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该注明, 经过测量应该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测量汇报, 使买受人有权能够取得正确具体内容。
第46条、 测量机构: 测量机构应该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测量资格机构, 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她人; 没有专业资格机构测量数据无效, 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7条、 面积核实: 买受人有权依据测量汇报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 此等核实无需复杂测量工具, 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置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 宽度、 高度尺寸进行测量; 假如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 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图纸, 买受人也能够召集楼内其她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8条、 测量争议: 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用有资质机构入户进行测量, 假如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测量结果有差异, 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相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 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 而且依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9条、 通知到场: 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 假如发觉出卖人提供尺寸与事实不符, 则能够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 此等通知能够经过电话、 一般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 出卖人得悉通知后应该到场; 拒不到场, 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50条、 违约条件: 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任一个尺寸结果, 与出卖人提供图纸不符, 则视为出卖人提供公摊面积不正当, 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费用; 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 并仍应立刻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全部权证》。
第51条、 违约责任: 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 出卖人应该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价款作为违约金, 不能退回, 逾期则天天应该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违约金。
第6部分建筑设备
第52条、 用水供给: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二十四小时供水, 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 压力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二十四小时热水, 温度为; 价格。如不能达成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53条、 排水设施: 出卖人在入住时确保买受人室内排水设施能够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个, 分布在卫生间、 厨房等。如不能达成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到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千分之一。
第54条、 管道密封: 出卖人应该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 并确保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 假如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 造成买受人装饰装修家俱损坏, 假如买受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责任, 则出卖人应该以5倍装修家俱款额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为赔偿, 以赔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 设计施工所支付费用与花费时间。如液体或气体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她人员造成伤害, 则出卖人应该同时负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5条、 管线安装: 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物、 气体不直接以后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 如有经过, 则视为协议变更, 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 在修改完成以前, 视为商品房仍末交付; 不能修改,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协议要求退房, 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56条、 电梯使用: 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 型号为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1000千克, 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出50户, 电梯终生保修, 买受人能够二十四小时使用电梯, 并能够抵达商品房所处层楼, 等候时间不得超出3(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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