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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唐左云五路山风电场土建安装施工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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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协议协议书 一、 协议协议书 本协议有 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企业 (左云风电场)(以下简称“业主”)与 天津电力建设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于10月12日约定并签署。 鉴于业主拟建造山西大唐国际左云五路山风电场(49.5MW), 并经过6月27日 中标通知书接收了承包商以人民币贰千玖佰柒拾伍万壹千柒佰陆拾叁元整(小写29751763) 为工程施工、 完工和保修所做投标书, 双方以人民币协议价格达成以下协议: 1. 本协议中使用术语含义与上文提到协议条件中对应术语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a) 协议协议书及其附件;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条件及其附录; d) 技术规范组成文件; 1) 包含在协议文件书面技术规范; 2) 参与资料中包含技术规范; e) 招标文件及补遗; f) 承包商投标书; g) 图纸合成资料; 1) 表明尺寸; 2) 文字注释; 3) 图纸显示。 h) 形成协议其她文件。 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 以上面所列次序在前为准。 4. 考虑到业主将按下列要求附给承包商各项条款, 承包商特立约, 向业主确保按协议要求进行施工、 完工、 保修。 5. 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施工、 完工和保修, 业主特立约, 确保按协议要求方法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协议价格和协议要求其她应支付款项。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 由协议双方依据中国法律签署签订, 并开始实施, 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业主代表: (签字盖章) 承包商代表: (签字盖章) 业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协议条件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协议(以下文定义)中以下用词及词句, 除依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它们涵义:   1.1.1.“业主”指: 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企业 及其法定继承人, 不包含其任何受让人(承包商同意除外)。   1.1.2.“承包商”指 天津电力建设企业 (名称), 或其法定继承人, 不包含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除外)。   1.1.3.“分包商”指在协议中提及负担部分工程施工当事人或业主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任何当事人,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法定继承人, 但不包含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除外)。   1.1.4.“监理单位”指为实施本工程监理协议法人单位或其法定继承人, 不包含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除外)。   1.1.5.“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授权代表, 负责现场监理部并直接指挥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理工程师正常情况下应是指总监理工程师, 或由业主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当事人。   1.1.6.“项目管理人员”是指业主指定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部工作人员。   1.1.7.“监理工程师代表”指依据3.2条要求, 由监理工程师以后任命个人。   1.1.8.“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 由业主同意, 在本协议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个人。   1.l.9.“本协议”指协议条件、 招标书、 规范、 图纸、 工程量清单、 投标书、 中标通知书、 协议协议及明确地包含在中标通知书或协议协议中其她文件. 1.1.10.“协议价格”指在本协议第22条写明、 依据协议要求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金额。 1.1.11. “规范”指包含在协议中工程规范、 业关键求增加工程规范, 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经业主同意规范。 1.1.12.“图纸”指由业主和业主授权设计单位等依据协议向承包商提供全部图纸、 计算书和类似技术资料, 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经业主同意全部图纸、 计算书、 图案以及类似其她技术资料。   1.1.13.“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工程量清单。该工程量清单仅被用于依据网络进度核定承包商提供阶段付款明细使用, 其完整是否和正确是否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且不组成对协议价格任何影响。   l.1.14.“投标文件”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 按协议条款要求并为业主所接收, 为工程施工、 完工及保修而做有报价提议书。 1.1.15.“开工通知”指业主依据业主便利通知承包商正式开始进行工程服务书面文件。   1.1.16. “开工日期”指业主依据业主便利以书面文件最少提前7天正式通知承包商正式开始进行工程服务时间。整个工程开工日期为7月1日。   1.1.17. “完工日期”指协议中要求, 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经过完工验收时间。整个工程完工日期为7月1日   1.1.18. “项目”指山西大同五路山风电场土建、 安装工程。   1.1.19. “项目完成”指承包商依据协议要求完成了项目, 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20. “保修证书”指25.4条含义。 1.1.21.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1.22. “永久性工程”指依据协议要求将建造永久性工程(包含设备)。 1.1.23.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及相关多种临时工程(不包含承包商设备)。   1.1.24.“设备”指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机器、 装置或类似物件。   1.1.25.“承包商设备”指不包含组成或预定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设备、 材料或其她物品在内全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 任何性质设备及物品(不包含临时工程)。   1.1.26.“分段工程”是指在协议中尤其要求作为工程一部分分段工程。   1.1.2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用地及在协议中尤其注明将组成部分工地任何其她场所。   1.1.28.“费用”指不管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剪发生或将要发生全部开支, 包含: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费用, 但不包含任何利润补助。 1.1.29. “日”指日历日。 1.1.30. “元”和缩写“RMBY”指协议中作为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1.31. “外币”指中国以外国家货币, 包含港币。 1.1.32.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 打印或印刷函件, 包含电传、 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 “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推行协议, 按协议要求向业主提供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经业主同意保函, 金额相当于协议价格20%。 1.1.34. “逾期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给资信良好企业大型商业短期(少于6个月)贷款年利率。 1.1.35. “双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两月月份。 1.1.36. “调试协议”指业主将与有资质调试单位签署山西大同五路山风电场土建、 安装承包服务协议(调试)。 1.1.37. “调试承包商”指业主另行委托全方面负责推行调试协议义务调试单位。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一部分。 l.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含企业和有法人资格任何组织字词。 l.4. 单数和复数 已表明单数形式词也能够代表复数, 依据上下文需要而定, 反之亦然. l.5. 通知、 同意、 同意、 证实和决定除非另有要求, 凡协议条款中提及由任何人发出、 给予任何通知、 同意、 同意、 证实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并应对“通知”、 “证实”或“决定”等词作对应解释。任何这种同意、 同意、 证实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2. 工程名称、 地点及范围 2.1 工程名称: 山西大同五路山风电场工程 2.2 工程地点: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五路山 2.3 工程范围及接口:详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本协议第5条。 2.4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2.5 承包方法:本工程协议价为: 贰仟玖佰柒拾伍万壹仟柒佰陆拾叁万圆整( ¥ 29751763元)。 3.监理工程师 3.1. 监理工程师职责和权力 3.1.1. 业主委托有风电监理业绩合格监理企业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3.1.2. 监理工程师应推行监理协议中要求职责。 3.1.3. 监理单位在现场设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副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 业主同意。 3.1.4. 承包商同意接收监理工程师监督和管理, 遵守将由业主同意颁布监理工程师准备监理计划和监理相关制度及其约束。 3.2. 监理工程师授权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给予她自己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 她能够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 而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依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通知有相同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 材料或设备同意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一样意这种工作、 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权力; 也不减轻承包商依据本协议应负担责任和义务。   (b) 假如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通知有疑问, 能够向监理工程师问询, 监理工程师应确定、 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内容。 3.3. 助理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能够任命一定数量人员, 帮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推行其3.2条要求职责。她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姓名、 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 3.4.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应为书面形式, 但假如因为某种原因,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需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令, 承包商应遵照实施。不管在这一口头指令实施前或实施后,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对这一指令书面确定应视为与本条要求指令有相同意思。另外, 假如在7天内, 承包商书面确定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 这种确定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 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指令。 该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及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 3.5.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聘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刻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 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推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 玩忽职守人员, 这种人员一旦撤换, 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4. 转让和分包 4.1. 协议转让 承包商未经业主事先同意不得将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 尽管如此, 承包商同意而且业主也能够在不经承包商再行认可情况下: (a) 将其在本协议下任何或全部权利及其在本协议下任何或全部义务转让或委托给主动推进和实施本项目任何第三方。    (b) 将其在本协议中任何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业主一家关联企业。   4.2. 分包   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业主同意前将协议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除非协议另有要求。任何相关同意, 不应免去承包商依据协议应担负任何责任或应尽任何义务, 并应象对待其自己、 其代理商、 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违约及疏忽一样, 对任何分包商、 分包商代理、 分包商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行为、 违约及疏忽负责。假如承包商私自分包, 除不能得到进度款外, 还要负担违约责任。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协议全部分包出去。 5. 承包商应完成服务 5.1. 承包商应提供服务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要求内容外, 承包商应进行与本工程新建机组相关设计、 采购、 场地清理、 施工、 安装、 开启及试验, 在保修期内推行确保义务相关必需或合适全部工作和服务, 并为完成本协议提供全部必需材料、 设备、 机械、 工具、 劳力、 运输、 消耗品(含分部试运中电、 水等费用)、 公用设施、 行政管理及其她服务; 承包商有义务依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进行施工; 业主另行委托由其她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内容在本协议第5.3款中有具体描述, 承包商有义务依据协议配合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其她承包单位工作并提供必需服务, 以确保本工程新建机组按期投产发电。全部上述这些服务组成承包商在本协议中服务内容(统称为“服务”), 同时承包商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业主追加协议价款。 5.2. 本协议工程范围   本协议用汉字确定, 并受中国法律约束。相关技术规范、 标准、 图纸等许可使用其她语言。本工程工程范围系指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建筑安装工程内容基础上, 为满足新建机组分部试运转要求和配合机组整体调试及投产顺利进行所需要完成全部工作, 但本招标文件中尤其明确由业主或业主另行委托承包商完成工作除外。   5.3. 其她单位工作及配合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电力行业良好通例与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其她承包单位协调配合。但双方工作范围和接口有交叉、 模糊或争议时, 承包商应在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前提下与对方协商处理; 如不能立刻协商处理, 应立刻通报监理工程师并在工程实施时立刻服从监理工程师书面决定。 6. 技术文件、 规范、 图纸   6.1. 技术文件、 规范、 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依据工程进度需要无偿向承包商提供4套相关工程施工图纸和2套设备技术文件, 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 对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协议目, 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同意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 承包商应将全部依据协议提供图纸、 规范及其她文件退还业主。                                                                               6.2. 一套图纸应保留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图纸应由承包商保留完整一套在工地, 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业主、 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任何其她人员检验和使用。   6.3. 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本协议生效后10天内, 承包商应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具体图纸交付计划, 方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交付计划。凡出现图纸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 承包商应立刻书面通知业主并抄报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应包含所需图纸或指令, 需要理由和时间以及假如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延期或进度打乱等项具体说明。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要求提供图纸通知后7天内仍不能提供图纸时, 在不影响总工期及关键控制点工期情况下, 业主可选择书面通知承包商合适延长该受影响部分工程工期。   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业主组织图纸交付能够满足工程连续施工或承包商能够采取方法确保施工进度时, 即使业主提供图纸与承包商要求施工图交付进度有不一致之处, 承包商也不应有权提出工程延期要求而应立刻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工程进度。 6.4. 承包商应在项目完工后30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关键求完工图原始资料2套, 并应主动配合业主委托完工图编制单位完工图编制工作。 7.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合适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实施并受其约束。 8. 承包商通常义务 8.1. 承包商通常责任   承包商应依据协议各项要求, 细心和勤勉、 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 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依据协议要求, 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全部监督、 劳务、 材料、 机具、 承包商设备及全部其她物品。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多种操作和施工方法适用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全方面负责。不过, 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现场协调。   8.3. 错误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协议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觉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任何错误、 遗漏、 误差和缺点立刻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9. 实施指令   承包商应严格按协议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完成工程及保修, 达成使业主达标投产验收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实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服务任何事项所发出指令, 不管这些事项在协议中写明是否。承包商应只接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令, 或按第3条要求接收监理工程师代表指令。 10. 履约保函   10.1 履约保函及使用期   承包商应在协议签署同时为推行协议向业主提供立刻有效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按本条款要求发生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履约保函使用期限应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承包商全部取得业主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60天止。其间, 承包商应已依据协议推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点。 lO.2 依据履约保函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 业主根据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 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 说明造成索赔性质和原因。 11. 项目检验 11.1 现场检验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前, 业主已向承包商提供由业主或项目管理人员依据相关该工程调查所取得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 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验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 以及与之相关数裾, 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 (a)已经对设施场地、 周围地域、 设计文件、 图纸和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所列其她资料进行了全方面仔细检验; (b)工地形成及性质, 包含地表以下条件; (c)水文地质和气候条件及周围环境现时情况; (d)为工程施工、 完成工程及维修缺点所需材料及工作范围和性质; (e)进出工地方法及承包商可能需要食宿条件, 水电、 通讯、 劳务及施工场地等条件。而且承包商已取得全部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风险意外事故及全部其她情况全部必需资料; (f)项目周围公路、 铁路对材料装运运输、 提取、 处理、 转运和储存组成影响条件; (g)全部其她可能影响承包商在本协议项下履约和影响承包商完成本协议事件。 11.2 承包商已就上述(第11.1条)事件、 工地现实状况、 问题、 困难与危险性质及程度做出了令承包商满意判定, 并在本协议及协议价格中已充足考虑。 12. 确保和担保 12.1 确保与担保 承包商确保并担保(i)其工程中采取全部设备及材料没有工艺或材料缺点; 而且(ii)工程与设计没有因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缺点和不足。假如在保修期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所发觉协议项下任何缺点或不足, 承包商应:   (a)自费重新进行协议项下任何服务或其她工作来纠正项目任何错误、 疏忽、 缺点或不足。   (b)假如是设备或材料缺点, 应按要求修理或更换, 不过, 假如是承包商对该错误、 疏忽、 缺点或不足负有责任, 则承包商应负责重新再做或给予更换, 直到纠正完成为止。   业主在发觉这些缺点后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而且不管怎样都要在发觉后九十天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本款职责、 责任和义务不应扩大到设施运行中因为通常生锈、 腐蚀、 噪音程度或磨损而需进行材料任何修理、 调整、 变更、 更换或维修, 除非上述情况是因为承包商疏忽或承包商未能遵守本协议要求所致。 12.2 无留置权 承包商确保并担保, 本协议项下提供设施及全部工作、 材料、 用具及设备全部权在完成最终付款后转给业主, 而且没有任何留置权、 索赔权、 担保权益及其它财产留置权; 同时确保并担保承包商决不经过与任何人达成担保权益或其她留置权或财产留置权协议而取得任何该类工作、 材料、 用具或设备。 12.3 确保限制 除非本协议另有具体要求, 不然本协议要求确保是具排她性, 没有相关本协议项下服务或承包商其她工作明确或隐含确保或担保。承包商否认任何隐含确保或法律强加确保(全部权确保除外), 包含适销性或适用性确保及买卖或贸易过程中任何确保。 13. 不利外界障碍和条件 13.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假如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碰到了实际障碍或不利条件, 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承包商不可预见, 承包商应立刻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 假如认为这种障碍或不利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 应决定: A、 在不影响总工期前提下受这种障碍或不利条件影响分项工程工期可合适延长;   B、 由此而产生相关费用增加由承包商自理。   13.2 除因为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推行协议义务情况外, 承包商应严格按协议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完成工程及保修, 达成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实施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指令。 14. 具体施工计划要求 14.1 承包商应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要求中提及协议计划、 施工进度、 施工方法以及其她证实文件, 征求其意见。 14.2 协议计划 协议计划应是实现协议中要求担保完工日而要求关键日期总体计划, 由承包商来完成。该协议计划应分为多个关键部分, 清楚表明该工程各阶段关键日期。对该协议计划任何更改, 承包商都应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14.3 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七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该施工计划应包含各专业施工次序图和任何承包商认为适宜某特定工作独立计划, 清楚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工作, 而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a) 承包商和全部分包商工作; (b) 分别由各工种完成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工作; (c) 协议中描述全部工作次序和时间; (d) 清楚表明该项工程各项工作, 关键突出承包商认为合适关键活动关系。 14.4 施工计划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个月更新一次, 每个更新施工计划应是当初实施, 并反应该前工程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拟采取计划, 明确承包商当初估计完成设施和/或达成预定目标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更新》通常标准前提下, 承包商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月比较表, 并对未实现计划进度作出合适解释。 14.5 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 该施工方法应包含下述辅助资料: (a) 月劳务分析。 (b) 施工设备分析。 (c) 含时标细化工程网络图表。 该施工方法应具体说明承包商在设施施工中拟采取施工方法和方法。该施工方法应考虑具体项目具体要求并提供下述具体汇报(但不局限于此内容): (a)设备吊装施工; (b)工程各个阶段, 标明进出路径、 施工关键设备和临时设施位置等; (c)交通安排; (d)安全方法; (e)与本项目相关其她信息。 15. 承包商 15.1 承包商代表 只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推行协议要求承包商义务所必需, 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需监督和服务。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能够随时撤回同意)称职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 书面报业主以取得同意。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不一致时, 承包商应作出具体说明。 假如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同意, 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 在实际可能程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 且不得在本工程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 同时应任命另一位由业主同意代表。 15.2 承包商雇员 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   (a) 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 经验丰富技术、 管理人员;   (b) 按协议要求能立刻推行其义务所需要技工;   (c) 劳务人员技术素质必需与其岗位相匹配。 15.3 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聘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刻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 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推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 玩忽职守人员, 这种人员一旦撤换, 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 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 经验丰富技术、 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足尊重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意见。 15.4 承包商聘用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每一位劳务人员、 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需许可, 并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要求签署劳务、 临时用工协议, 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5.5 承包商保险 在不降低承包商在本协议项下责任前提下, 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 车辆购置并保持根据电力工程建设良好通例和国家相关要求应购置保险。假如承包商未能推行本条要求承包商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她承包商或相关人员损失, 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16. 安全管理 l6.1 承包商必需果断落实实施党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 政策、 法规、 条例和要求, 必需采取一切必需方法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提升安全施工水平, 确定严格安全施工秩序以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安全与健康, 并确保本工程达标投产。 16.2 承包商必需落实实施“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方针, 严格实施中国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要求》、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要求》和业主相关安全要求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16.3 监理工程师帮助业主对本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统一牵头、 统一指挥、 统一管理、 统一考评。 16.4 承包商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 必需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安全保障体系; 必需设置独立安全监察机构。 16.5 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生因承包人原因或责任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 业主将对承包商进行罚款, 其金额不超出协议总价1%。 17. 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商必需严格实施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文《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要求及考评措施》和业主相关文明施工管理文件、 要求。由此而发生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7.1.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全部现行相关安全、 文明施工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 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 承包商应:   (a)全方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人员安全, 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秩序, 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确保建构筑物和设备安全。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她人员安全及方便, 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主管机关所要求时间和地点、 承包商应以其自己费用提供并维修全部照明、 护栏、 围墙、 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方法, 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环境, 避免污染、 噪音或因为其施工方法不妥造成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危害或干扰。   17.2. 承包商在整个工地实现“封闭化”管理, 设备材料定置、 定位管理。 18. 施工现场管理   18.1. 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统一管理。   18.1.1. 应严格根据施工总平面部署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 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及安监责任人, 各区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要求和计划, 并推行报批手续。承包商进入另一个承包商责任区内施工, 必需服从责任区单位管理, 并办理进出厂手续, 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18.1.2. 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成安全、 文明要求, 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 符合工艺步骤。方便施工以降低二次搬运, 设备、 机械、 材料堆放合理, 标识清楚, 排放有序, 符合防火、 防洪要求。   18.1.3.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 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齐、 部署整齐, 安全管理责任、 制度、 要求到位。   18.1.4. 在工程施工期间, 承包商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无须要障碍, 排除雨水或污水, 并应将任何承包商设备和多出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 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 垃圾及不再需要临时工程。   18.1.5. 各责任区应严格实施相关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首先现场不积水, 保持排水通畅, 其次要预防尘土飞扬, 定时洒水, 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为施工现场发明一个良好工作环境。 18.1.6. 组合场地、 施工作业要配置足够照明设施, 并配置足够维护人员。 18.1.7. 厂区及施工区内沟道、 地面无垃圾, 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剩下材料要堆放整齐, 废料立刻清理。 18.1.8. 不准随意在设备、 结构、 墙板、 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 必需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8.1.9. 沟道、 孔洞、 平台、 扶梯要有可靠永久性或临时盖扳或栏杆, 设显著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8.2. 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订工地规则, 建立健全多种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这类工地规则和多种规章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她人员安全和方便, 承包商应以其自己费用提供并维修全部照明、 护拦、 围墙、 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消防安全;   D.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F.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方法, 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环境避免污染、 噪声或因为其施工方法不妥造成对公共人员和财产危害或干扰。   F.周围、 近邻环境保护附加规则。   18.3. 预防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方法, 以预防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 、 妨害治安行为, 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周围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破坏。   18.4. 文物、 化石处理   全部在工地被发掘化石、 硬币及有价值物品, 或文物、 结构物及有地质、 考古价值其她物品, 均属国家财产, 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并将上述财产上缴相关部门。 18.5. 业主负责提供生产、 生活用水、 电水源点和电源点。承包商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 电设施安装、 维修及其费用, 并按相关要求计量交费。 18.6. 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协议许可范围内, 承包商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非法进入、 使用或占用, 而产生无须要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确保业主免于负担上述事项所造成一切索赔。 19. 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管理 除本协议中另有明确外, 本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施工现场, 并负责管理使用。承包商同意: 19.1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拟选择材料供给商有否决权。承包商负责本工程相关材料招标工作, 但应提前7天通知并在监理工程师和/或业主在场情况下进行; 在确定材料供给厂商4曰之前, 承包商应先期取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和认可。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和不一样意, 均不免去承包商本应负担任何责任, 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任何责任。 19.2 承包商所采购材料, 必需由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审定(承包商需提出3个以上参考厂家), 方可采购和安装, 不然, 承包商应负由此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一切费用。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和不一样意, 均不免去承包商本应负担任何责任, 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任何责任。 19.3 由承包商自采材料、 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外, 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 19.4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对材料运货、 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验职能和权力。除协议另有要求外, 承包商应以快速而有序方法将所采购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19.5 对业主采购材料, 在材料供给商按业主与其所签署协议要求运至到货地点后, 承包商应立刻卸货, 运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组织检验、 保管、 使用。 l9.6 承包商对全部其在工程中使用材料负责; 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 优质且符合本协议技术要求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需对不合格材料拒收。 19.7 除协议中另有要求外, 为了便利承包商对材料或临时工程运输, 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加固或道路改建或改善, 并支付其费用, 而且承包商应保障并连续保障业主免于负担因为这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发一切索赔, 包含可能直接向业主提出这类索赔, 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这类损害而引发一切索赔。 19.8 样品费用和检验费用 承包商应负担提供全部试验费用。 假如检验属于下列情况, 承包商应负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 全部按规范应作常规检验项目; (b) 在协议中明确指明或要求; (c) 在协议中已作出足够具体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d) 应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试验。 l9.9. 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 19.9.1 施工质量必需全方面达成本协议约定质量目标。 19.9.2 业主相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部门, 承包商必需遵照她们指令实施。 19.9.3 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验验收以国电企业(含原能源部、 水电部、 电力部)颁发觉行规程、 规范和要求为依据, 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 规范和要求进行补充。 19.11.4. 承包商必需根据设计完成工程施工, 根据施工图纸和协议要求完成承包商内部三级验收, 并配合和接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检验和四级验收。 19.11.5. 承包商必需按原电力部颁发“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订切实可行方法, 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 19.11.6. 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应依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 立刻提供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每个月30日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报送质量报表。 19.11.7. 承包商采购关键材料和设备必需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其选厂同意后, 方能定货, 不然视为不合格采购物,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19.11.8. 按要求对设备、 材料及施工过程进行必需技术检验、 试验及设备解体工作, 均由承包商负责,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 19.11.9. 因为承包商本身原因造成质量缺点和质量事故, 承包商除无条件返工或处理合格外, 还应负担由此给业主造成一切损失。 19.11.l0. 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协议质量目标要求,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需经济处罚。 19.11.11. 本工程质量保修实施质量确保金制度, 确保金额按(协议金额)其工程造价5%留存。 19.11.12. 未尽事宜, 按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含原能源部、 水电部、 电力部)相关要求实施。 19.12. 业主责任 业主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 业主应在合适时候, 提供全部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 并要求承包商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统一管理。 19.13.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情况下, 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 而不能按协议预定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 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 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必需步骤, 以加紧施工进度, 使工程能在预定工期内完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假如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要求义务所采取任何方法包含业主产生额外管理费用, 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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