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转口贸易协议印花税
【篇一: 转口贸易是否交增值税】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该依据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是指:
(一)销售货物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给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例】某企业从巴西订购了一批10万美元棉纺织品发往韩国, 给韩国商人商谈价格是12万美元, 这笔交易中, 账务处理以下:
1、 向巴西订货并支付货款:
借 预付货款 ----巴西xx商户 10万usd
贷银行存款 ----美元账户10万usd
收到提单后, 设转口库存商品账户
借 转口库存商品 10万usd
贷预付货款 ----巴西xx商户 10万usd
2、 与韩商签署协议,
借 应收账款----韩国x用户 12万usd
贷主营业务收入----转口贸易收入12万usd
3、 收到韩商货款
借 银行存款----美元账户 12万usd
贷应收账款 ----韩国x用户 12万usd
4、 提单转让给韩国商人, 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转口贸易成本 10万usd
贷转口库存商品 10万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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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是否交增值税
问: 我企业从事转口贸易, 货物直接从a国运到b国, 我企业是否需要为此缴纳增值税? 答: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该依据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要求, 贵司是否需要为转口贸易缴纳增值税, 就看“转口贸易”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 是指所销售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之要求, 贵司“转口贸易”行为, 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中国境内, 所以, 贵司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 相关转口贸易会计帐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最近做转口贸易外贸企业越来越多, 各个税务及会计论坛上对此业务咨询及讨论话题也越来越多, 也很是热闹, 不过我头都看大了, 仍然没有理会到正确处理方法。
本月我企业也做了好几笔这种贸易。因为是首次接触转口贸易, 对转口贸易会计帐务处理不知怎么处理, 对相关税收政策也不清楚。对此, 我专门咨询了专管员、 本市管理流转税
税官、 进出口税务管理科税官。对于转口贸易, 因为她们也是历来没有接触过(包含开户银行国际业务部也没有处理过这种业务, 故收汇付汇都大费周章), 所以都回复不知道应该怎样正确处理。以后管理流转税税官又咨询了她上级领导, 给出回复以下:
一、 对于会计帐务处理
1、 付汇时(附付汇单据及购货发票):
借: 库存商品
贷: 银行存款(外汇*付汇当日汇率)
2、 收汇时(附收汇单据及销货发票):
借: 银行存款(外汇*收汇当日汇率)
贷: 主营业务收入-转口贸易
3、 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转口贸易
贷: 库存商品
二、 对于税务处理
因为中国增值税征收强调是在中国境内产生商品生产及流经过程, 而转口贸易不经过中国海关, 没有入中国境内, 故不符合增值税征收条件, 也就是说不用交纳增值税
转口贸易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经过第三国所进行一个商品交易方法。
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 只要二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 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交易关系, 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围。它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买卖, 而须经过第三国进行商品买卖活动.第三国不仅是中介人身份, 而且也是货主, 也要经过这类交易获取利润.这种形式就是转口贸易.第三国参与这类活动, 必需经过商品价值转移活动一买和卖, 但不一定要经过商品实物转移, 能够不经过本国而对商品进行生产与消费国直接运输.
现我们假设生产国为a 国, 消费国为c 国, 中国企业b 为第三国转口商, 则实物转移没有经过中国转口贸易可简单描述以下:
货物报关: a 国一c 国(注: 报关具体要求和限制项目以及需要相关资料请咨询相关部门, 注意收货单上提货人应该是c 国)
支付款项: c 国一b 企业一a 国(注: 具体收、 付汇要求和需要相关资料请和b 开户银行确定)
b 企业账务处理: b 根据本企业开具外销发票和收取c 国款项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支付给a 国款项和a 国开给b 企业外销发票确定销售成本。
b 企业税收: 免征增值税
帐务处理:
【例】某企业从巴西订购了一批10万美元棉纺织品发往韩国, 给韩国商人商谈价格是12万美元, 这笔交易中, 账务处理以下:
1、 向巴西订货并支付货款:
借 预付货款 ----巴西xx商户 10万usd
贷银行存款 ----美元账户10万usd
收到提单后, 设转口库存商品账户
借 转口库存商品 10万usd
贷预付货款 ----巴西xx商户 10万usd
2、 与韩商签署协议,
借 应收账款----韩国x用户 12万usd
贷主营业务收入----转口贸易收入12万usd
3、 收到韩商货款
【篇二: 转口贸易—保税仓—相关政策】
转口贸易——相关政策
分类: good good study -03-03 21:38
参考: /content/10/1209/19/4262631_76538620.shtml
? (一)完善转口贸易收付汇核销管理要求
现在, 转口(含转手)贸易收汇被视为服务贸易, 收结汇不受联网核销管理。实际上, 货物假如经转中国保税区域, 应该视同货物贸易纳入收结汇联网核查, 提议商请海关提供保税货物出境立案数据, 企业提供打印《出境货物立案清单》、 原产地证实书或转口证实书、 运输单证、 相关商业单证、 审批单证等办理结汇。同时, 能够要求企业转口收汇额标准上不得超出对应转口付汇一定百分比(比如15%)。对于转手贸易, 因无货物流难以实施联网核查, 提议收结汇时除了要求企业提供收账通知和结汇水单外, 还应提供与贸易协议相一致生产国出口关单、 原产地证实、 消费国进口关单、 运输单证、 提货单等, 并可追加进口方与付汇方标准一致要求。
? 【结球笔记: 也就是有些转口贸易是计入海关数据, 比如说有些要存在宁波保税区里货物, 如保税仓储转口贸易, 只不过海关数据表现形式是立案清单?有些转口贸易是不计入海关数据, 比如货直接不经过中国关境, 直接从泰国到了美国】
? (二)建立健全转口贸易统计调查制度
能够设置转口贸易关键企业调查培训制度, 在范围内建立转口贸易关键企业联络机制, 立刻调查掌握大宗转口贸易跨境资金收付, 开展关键企业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从源头上提升跨境资金申报和统计监测正确性。
(三)提议以进出口核销单作为贸易形式确定依据。许可企业在转口出口以后5个工作日之内修改转口贸易收付汇申报信息, 处理转口贸易方法最终定性难问题。
转口贸易相关法规一览表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取消部分进口付汇立案类别相关问题通知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相关问题通知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相关问题通知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深入改善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相关问题通知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 1 号
6、 相关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要求
7、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措施》相关问题通知
8、 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要求
9、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措施》通知
10、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 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要求
11、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要求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相关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导》通知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通知
转口贸易案例解析
实例: a企业成立于11月21日, 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 关键经营生产、 销售多种规格汽车钢轮(高强度紧固件)。该企业分别于4月26日、 29日与美国b企业和泰国c企业签署销售协议。依据协议, a企业向美国b企业承诺于5月20日前将货物从泰国宋卡港或马来西亚槟城运至美国孟菲斯市, 同时要求泰国c企业于5月10日前将货物装船, 从泰国宋卡港或马来西亚槟城运至美国长滩港或西雅图港, 该企业选择了“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方法。4-6月, a企业收到境外汇入转口贸易橡胶货款3笔, 金额累计54329美元, 另外, 支付境外转口贸易橡胶货款2笔, 金额累计54079美元, 余额办理结汇。
? 转口贸易跨境资金监管存在隐患:
转口贸易货物“两头在外”等特殊性质决定了转口贸易监管关键应侧重于贸易跨境资金监管, 而非进出口货物出入关境实物监管。对广东进出口真实案例分析表明, 转口贸易跨境资金监管仍存在不可忽略隐患。
依据案例能够发觉以下问题:
(一)相关政策监管力度弱化
1、 转口贸易购付汇方面: 取消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立案登记手续。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购付汇, 可凭进出口协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买方开立信用证或经中国银行查对密押外方银行开具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法项下相关商业单证办理。
2、 转口贸易收结汇方面: 取消了贸易项下外汇收汇与结汇待结汇账户和支付结汇管理, 总局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措施》答疑中将“转口贸易”划分为“服务贸易”, 不需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直接凭有效商业单证办理收结汇。
(二)跨境资金监管存在隐患
按现在相关要求, 转口贸易仅需依据贸易协议、 核销单等有效凭证即可办理购付汇和收结汇业务, 但因为协议造假较易, 单凭贸易协议极难证实是否含有真实贸易背景, 现在外汇政策对转口贸易购付汇和收结汇并无实质性限制, 转口贸易成为外汇可随意跨境流动同时又无法审核资金真实性缺口。境内和境外企业完全能够经过关联企业、 协商或其她手段, 利用“转口贸易”这个政策缺口将异常资金汇出境外, 或汇入境内办理结汇。从实例可见, a企业从境外企业以经过境外购货而且不入国境直接境外转口方法, 完成了贸易项下收付汇活动。
【篇三: 转口贸易账务处理】
转口贸易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经过第三国所进行一个商品交易方法。 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 只要二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 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交易关系, 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围。它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买卖, 而须经过第三国进行商品买卖活动.第三国不仅是中介人身份, 而且也是货主, 也要经过这类交易获取利润.这种形式就是转口贸易.第三国参与这类活动, 必需经过商品价值转移活动一买和卖, 但不一定要经过商品实物转移, 能够不经过本国而对商品进行生产与消费国直接运输.
现我们假设生产国为a 国, 消费国为c 国, 中国企业b 为第三国转口商, 则实物转移没有经过中国转口贸易可简单描述以下:
货物报关: a 国一c 国(注: 报关具体要求和限制项目以及需要相关资料请咨询相关部门, 注意收货单上提货人应该是c 国)
支付款项: c 国一b 企业一a 国(注: 具体收、 付汇要求和需要相关资料请和b 开户银行确定)
b企业账务处理: b 根据本企业开具外销发票和收取c 国款项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支付给a 国款项和a 国开给b 企业外销发票确定销售成本。
b企业税收: 免征增值税
帐务处理:
【例】某企业从巴西订购了一批10万美元棉纺织品发往韩国, 给韩国商人商谈价格是12万美元, 这笔交易中, 账务处理以下:
1、 向巴西订货并支付货款:
借 预付货款 ----巴西xx商户 10万usd
贷 银行存款 ----美元账户 10万usd
收到提单后, 设转口库存商品账户
借 转口库存商品 10万usd
贷 预付货款 ----巴西xx商户 10万usd
2、 与韩商签署协议,
借 应收账款 ----韩国x用户 12万usd
贷 主营业务收入----转口贸易收入 12万usd
3、 收到韩商货款
借 银行存款 ----美元账户 12万usd
贷 应收账款 ----韩国x用户 12万usd
4、 提单转让给韩国商人, 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转口贸易成本 10万usd
贷 转口库存商品 10万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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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发生, 关键是有些国家(或地域)因为地理、 历史、 政治或经济原因, 其所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销售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域)输入大量货物, 除了部分供本国或当地域消费外, 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域。如新加坡、 香港、 伦敦、 鹿特丹等, 都是国际著名中转地, 拥有数量很大转口贸易。它们经过转口贸易除了能够得到可观转口利润和仓储、 运输、 装卸、 税收等收入外, 同时也推进了当地金融、 交通、 电讯等行业发展。 问: 转口贸易可否平进平出, 怎样账务处理?
答: 首先, 请明确物流园企业是以她人名义进口再出口, 还是以贵企业名义进口再出口。因为, 这在税收政策上享受是不一样。假如是贵企业委托区内物流企业代理进口, 再以贵企业名义出口, 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只能根据通常代理进口和出口业务对待, 在区内企业享受免税政策。以下是按进口步骤征税会计列科目, 如区内企业免税可不用应缴税费科目。但贵企业为中国企业, 应该按相关税费缴纳。
一、 代理出口货物计算与会计处理(增值税)
(一)受托方账务处理与计算受托方代理出口货物只包含营业税等方面计算, 但因为此项业务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 特举例以下。
借: 受托代销商品——用户——商品名称
贷: 应付账款——中国委托单位(代理出口货款)
同时, 在备查簿中作单式记账登记
借: 代管物资——某某商品
(2)代办出口托运受托方依据代理出口合约及代管商品, 代办出口单证并向运输单位办理托运手续时, 应依据业务储运部门开具盖有“代理业务”戳记出库单, 在备查簿上作单式记账登记:
借: 代管物资——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并作单式记账:
贷: 代管物资——某某商品
(3)代办出口交单受托方在代理商品装运出口后, 在信用证要求日期内, 将全套出口单证按协议要求结算方法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时, 财会部门应凭储运部门通知, 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用户
贷: 主营(其她)业务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商品名称
同时, 结转代理出口进价,
借: 主营(其她)业务成本——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商品名称
贷: 受托代销商品——用户——商品名称
2
同时, 注销备查账簿中单式记账登记。
贷: 代管物资——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假如是委托方自行将出口货物运往港口等交货地, 会计处理只经过备查簿“代管物资——某某商品”来进行登记。
代办出口货物时
借: 代管物资——某某商品
代办出口托运时
借: 代管物资——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 代管物资——某某商品
代办出口交单时
借: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用户
贷: 主营(其她)业务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商品名称
同时, 结转代理出口进价,
借: 主营(其她)业务成本——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商品名称
贷: 应付账款——中国委托用户
同时, 注销备查账簿中单式记账登记。
贷: 代管物资——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4)出口收汇银行收妥货款扣除银行费用, 受托方依据银行结汇水单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中国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用户
应付账款——中国委托单位(汇兑损益)
(5)代付国外费用对代理出口发生国外费用(运、 保、 佣费用), 支付时应凭相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 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 主营(其她)业务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运输费
主营(其她)业务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保险费
主营(其她)业务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佣金
贷: 银行存款
同时结转,
借: 应付账款——中国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
贷: 主营(其她)业务成本——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商品名称
(6)代付中国费用
代理出口中国各项直接费用, 应凭相关单据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账款——中国委托单位(代付中国费用)
贷: 银行存款
(7)结算代理出口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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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账、 结算中国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 并将清算后货物划拨给委托方, 并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账款——中国委托单位(代理出口货款)
贷: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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