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甲方协议编号: 【 】
乙方协议编号: 【 】
委托咨询协议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签 订 日 期:
目 录
一、 委托事项 2
二、 完成期限、 工作方法及结果提交 2
三、 协议金额及支付时间、 方法 2
四、 验收 3
五、 甲方职责 4
六、 乙方职责 4
七、 保密 5
八、 违约责任 6
九、 知识产权 7
十、 不可抗力 7
十一、 通知和送达 8
十二、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9
十三、 文本和效力、 变更、 解除及其它 9
十四、 协议附件 11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相关要求,经过友好协商, 在平等互利标准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咨询, 具体咨询项目及项目要求: (详见附件1)。
二、 完成期限、 工作方法及结果提交
2.1 乙方提交咨询结果进度安排和最终期限: (详见附件2)。
2.2 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具体方法:
2.3 乙方应按下列方法提交结果:
2.4 乙方提供咨询服务人员:
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具体要求, 采取不限于以上所列服务方法和咨询人员完成咨询服务。
三、 协议金额及支付时间、 方法
3.1 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包含但不限于: 调查费、 咨询费、 交通通讯费、 教授研究费、 场地租赁费、 判定费、 税费等。(详见附件3)即使在附件中未曾提及相关项目, 上述费用也视为乙方为承接本协议所包含项目所需一切费用, 除非甲方同意, 本协议总金额不能变更。
3.2 甲方采取第种方法, 并按以下安排付款: (1)现金; (2)支票; (3)转帐:
3.2.1 在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 即人民币。
3.2.2 乙方依据本协议第6.12条款, 在电信维基网(.cn)建立企业空间, 并完成本协议所包含产品图片、 产品介绍、 数据参数、 处理方案更新。同时, 乙方提交咨询结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 甲方支付剩下协议金额, 即人民币。
3.3 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发票开具要求请见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企业供给商须知》。
3.4 双方账户以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 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协议要求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应给予赔偿。
四、 验收
4.1 乙方应依据本协议附件要求时限出具咨询结果, 并立刻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咨询结果验收标准, 见附件4。如咨询结果未能经过甲方验收, 则乙方应依据甲方意见进行重新调整, 重新调整后立刻通知甲方进行再次验收。如咨询结果经过甲方验收, 双方应签署咨询结果验收合格汇报。
五、 甲方职责
5.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咨询所需相关资料。
5.2 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
5.3 甲方对咨询项目如有修改意见, 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5.4 甲方负责审定验收乙方提供咨询结果并立刻通知乙方验收意见。
5.5 甲方有权对乙方咨询过程进行监督, 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
5.6 甲方委派名工作人员配合乙方工作。
六、 乙方职责
6.1 乙方应严格依据甲方要求进行咨询工作, 出具咨询汇报。
6.2 甲方决定修改项目要求,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修改通知后3日内对咨询工作进行调整, 并确保不所以而延误咨询结果交付日期。因项目修改而需要对协议金额进行增减, 双方应另行协商。
6.3 甲方要求乙方更换咨询人员,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相关更换相关人员通知后2日内更换相关人员。
6.4 乙方确保已经完全了解甲方相关咨询项目具体要求, 并有能力依据甲方要求完成咨询工作。
6.5 乙方应确保其含有承接本协议项目法定资质, 因乙方缺乏对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担相关责任。
6.6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相关要求。如项目需要进行审批, 应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6.7 乙方应遵守咨询所在地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并负担因违反上述要求而产生法律责任。
6.8 乙方须在签署本协议后2日内向甲方提供其所需资料清单。甲方交给乙方全部文字资料, 乙方应妥善保留, 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它目。本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将相关资料交还甲方。
6.9 乙方应确保其咨询结果科学、 客观、 真实、 有效, 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正当权益。
6.10 乙方自行负担应本协议项下咨询项目产生一切税费。
6.11 为甲方提供产品、 服务及在甲方范围内进行生产、 服务活动须符合甲方在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 避免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影响。
6.12 乙方应在电信维基网(.cn)建立企业空间, 并把本企业相关产品图片、 产品介绍、 数据参数等资料更新到企业空间。同时应登记和立刻更新管理人员和售后服务联络人信息、 建立在线客服系统立刻解答相关问题。
七、 保密
7.1 本协议拥有信息一方(“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 商业性信息、 文件、 程序、 计划、 技术、 图表、 模型、 参数、 数据、 标准、 专有技术、 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它专有信息, 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相关其它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只能由接收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而使用。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对于提供方提供任何保密信息, 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 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法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 “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 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代理、 组织或其它实体, 但不包含甲方关联企业。“甲方关联企业”, 指甲方分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 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主营移动通信业务企业, 以及上述企业正当继承人。[省企业为甲方时适用]/ 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 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主营移动通信业务企业, 以及上述企业正当继承人。[市企业为甲方时适用]。
7.2 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仅可由接收方为实施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雇员, 而且仅在为实施本协议所需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不过, 接收方在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方法之前, 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该等预防方法包含但不限于通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保密性质, 由该等雇员做出最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保密承诺等, 以预防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任何披露。
7.3 接收方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帮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 接收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 不过, 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根据相关职业道德标准推行保密义务。
7.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接收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负担本协议项下责任。但前提是, 该接收方应立刻将需披露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 方便提供方采取必需保护方法, 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 而且接收方应尽商业上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信息取得相关政府机关或机构保密待遇。
7.5 在任何情形下, 本条所要求保密义务应永久连续有效。
7.6 本条要求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6.1 在一方披露时, 已经是公众所知信息, 或者在披露后, 并非因为接收方雇员、 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 顾问或者其它人员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信息;
7.6.2 有书面证据证实在披露时已经由接收方掌握信息, 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或
7.6.3 有书面证据证实第三方已向接收方披露信息, 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 而且有权做出披露。
7.7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 接收方应立刻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保密信息, 同时, 接收方应根据提供方书面要求, 将提供方提供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给予删除或销毁。
八、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未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
8.2 如乙方无法在要求时间内提交咨询结果, 每逾期一天,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违约金; 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对应协议金额中扣除, 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推行协议义务, 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工作。
8.3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 每延迟一天,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额%违约金。
8.4 如乙方咨询结果经两次调整仍无法经过验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协议金额中扣除);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依据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同时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
8.5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协议金额中扣除)。
8.6 如因乙方行为侵害第三方正当权益, 乙方应负责处理并负担全部责任。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8.7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含实际损失和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 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调查费、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九、 知识产权
9.1 咨询结果知识产权归甲方全部。
9.2 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咨询结果不侵犯她人知识产权。与咨询结果相关或因甲方使用咨询结果而发生或引发任何索赔或纠纷,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责任; 所以造成甲方损失大,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十、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0.2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要求条款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碰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阻方”), 只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0.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 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拖延推行相关义务情形;
10.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推行其义务并降低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及
10.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刻通知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提供相关该事件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中应包含对延迟推行或部分推行本协议原因说明。
10.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推行义务时间, 延长久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时间。
10.4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 双方应依据该事件对本协议推行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十一、 通知和送达
11.1 依据本协议需要发出全部通知, 均须采取书面形式, 以(A)专员递送, (B)特快专递, (C)传真, 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各方为收件人。
11.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协议第11.4条款中所列地址发出, 并按本协议第11.3条款要求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时, 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拖延通知而造成损失, 由过失方负担责任。
11.3 双方将按以下要求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日期:
A)以专员递送, 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法发出, 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发送确定单所表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 发往本市内, 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中国其它地域, 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 台地域, 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域, 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法发出, 发往本市内, 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中国其它地域, 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 台地域, 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域, 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1.4 各方地址与联络方法以下
如致甲方:
企业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致乙方:
企业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1.5 本协议项下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十二、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12.1 本协议成立、 有效性、 解释、 推行、 签署、 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处理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2.2 假如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解释、 违约、 终止或效力相关, 都应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相关协商书面要求后立刻开始。
12.3 假如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十(10)天内, 双方经过协商不能处理争议, 则各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
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 并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法院或其它有权机构强制实施。除非仲裁裁决有不一样要求, 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一切法律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12.4 仲裁进行过程中, 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 本协议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各方应继续推行。
12.5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要求方法送达与仲裁或强制实施仲裁裁决相关传票、 通知或其它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任何要求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许可其它方法送达上述传票、 通知或其它文件权利。
12.6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章仍然有效。
十三、 文本和效力、 变更、 解除及其它
13.1 新闻公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要求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 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 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协议或任何相关事项给予公布或公告。
13.2 第三方不受益。除各自继任人和许可受让人以外, 本协议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给予权利或救助。
13.3 整体协议。本协议及其附件组成各方就本协议标达成完整协议, 替换以前各方就本协议标所达成全部口头或书面协议、 协商、 意向书以及其它协议和文件。
13.4 转让。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 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3.5 语言和文本。本协议以汉字签署, 一式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3.6 标题。本协议中加入各章、 条、 款、 项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 不应对本协议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3.7 弃权。一方未强制实施本协议一条或若干条款, 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选择权或其它权利, 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推行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 均不应被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相关条款, 或者以任何方法影响本协议有效性或该方强制实施本协议各项条款权利, 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其它任何行动。
13.8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要求, 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实施, 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要求效力或可实施性, 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要求在其它情形下效力或可实施性。
13.9 费用。本协议各方应各自负担其本身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全部开支和费用(包含法律费用), 本协议另有要求除外。
13.10 无中间代理。双方确定, 没有任何代理人、 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协议或本协议确定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 而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协议、 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相关任何代理费、 中介费、 中间人佣金或类似佣金。
13.11 协议修改和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 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 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12 签署授权。本协议签署前, 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文件。
13.13 协议效力。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推行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而且各方之间全部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3.14 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 以协议正文为准。
十四、 协议附件
14.1 附件1咨询项目及项目要求;
14.2 附件2乙方提交咨询结果进度安排和最终期限;
14.3 附件3协议金额分项明细;
14.4 附件4咨询结果验收标准。
本协议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 自较迟签署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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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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