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场地使用协议
协议号
签署地点
甲方: 贵州三辰贸易实业有限企业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企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在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 协商一致基础上, 甲、 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天龙火车站3道旁货场一事达成以下货场使用协议:
一、 场地名称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天龙火车站3道旁边 亩货场及其隶属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地磅、 货场设施、 新建办公楼一层等, 详见移交清单)提供给乙方使用, 用途为: 散装煤炭堆放。
二、 费用结算方法:
1、 本协议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使用费: 叁拾万元/年。(含场地使用费、 地磅费及其它场地设施使用费等)。
2、 第一年使用费根据以下方法支付: 协议签署后3日内, 乙方支付第一年使用费。
3、 除第一年外其后货场使用费, 乙方应在上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前1年月内支付给甲方80%下一年货场使用费, 如乙方不再继续使用甲方天龙火车站3道旁货场, 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4、 支付方法: 甲方应在乙方缴费期限届满前3天出具与协议对应税务发票给乙方, 乙方在收到发票后3天之内按协议将该年剩下使用费支付给甲方。
三、 乙方在使用场地期间, 如不按时交纳场地使用费, 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场货物, 并由乙方负担由此产生费用及损失。
四、 乙方有权优先使用甲方全部位于乙方租用货场上地磅称, 并由乙方派员进行司称、 监磅。
五、 甲方不得在天龙火车站一带经营与乙方相同业务。
六、 甲方签署该协议时需要提供正当有效租用村民土地使用协议书及货场图纸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 使用年限为五年: 即: 7月19日起至7月18日为止。
八、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在本协议实施期间, 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要求立刻协商处理。
2、 甲方应该负责对货场内设施、 设备进行维修。乙方在租凭期内要合理使用甲方设备、 设施。乙方未合理使用租赁物,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甲方能够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3、 甲方全权出面处理、 协调货场所在地周围村民关系和地方关系。因甲方协调不好地方和村民关系而耽搁乙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 按天数计算, 扣除乙方应交给甲方对应使用金额, 扣除金额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 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4、 双方应自觉依法经营, 自觉遵遵法律、 法规以及本协议。
5、 使用期内, 货场被提前收回、 征收、 征用等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赔偿乙方对应损失。
十、 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 应提前一个月提出, 双方约定后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由此造成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一方负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经营需要提出除外)。
十一、 争议处理方法: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时, 本着诚信协商处理, 如协商未果, 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方执壹份, 乙方执叁份。
甲方: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月 日
服务协议
协议号
签署地点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企业
为了使乙方能愈加好使用天龙火车站3道旁货场, 使乙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在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 协商一致基础上, 甲、 乙双方达成以下服务协议:
一、 服务内容
甲方关键为乙方提供天龙火车站3道旁货场管理等服务, 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安排好货场工作人员, 确保乙方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具体人员要求以下: 收货员一名、 过磅员一名、 质检采样人员一名, 临时工作人员依据货场需要由甲方负责安排。
2、 甲方应处理好与站台关系, 确保乙方货物能正常、 立刻装车与卸车。
3、 甲方应该确保乙方在该处货场货物质量、 数量, 并派员对过磅和质检进行监督, 将情况立刻通知乙方。
4、 甲方应该根据乙方要求对该处货场基础设施进行维护。
5、 甲方应负担发生在该货场一切费用(包含并不限于货场工作人职员资、 水电费用、 货场维护费用等)。
二、 费用结算
1、 本协议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服务费: 贰佰柒拾万元/年。
2、 第一年服务费根据以下方法支付: 协议签署后3日内, 乙方支付贰佰壹拾万元给甲方。余下陆拾万元作为甲方推行本协议确保金。协议服务期满, 乙方在该货场经营活动在甲方配合下正常进行, 乙方应在最终一年服务期限届满后10日内将余下陆拾万元支付给甲方。
3、 除第一年外其后服务费, 乙方应在上一年服务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支付给甲方整年服务费。假如乙方不想继续享受此服务, 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三、 乙方如不按时交纳服务费, 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场上货物, 并由乙方负担由此产生费用及损失。
四、 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乙方在货场煤炭发生毁损、 灭失, 甲方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 服务年限为五年: 即: 7月19日起至7月18日为止。
六、 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 应提前一个月提出, 双方约定后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由此造成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一方负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经营需要提出除外)。
本服务协议以双方另行签署《场地使用协议》正常推行为生效条件, 若《场地使用协议》因故无法正常推行, 则本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双方应依据乙方实际使用场地天数结算服务费用。
七、 处理争议方法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时, 本着诚信协商处理, 如协商未果, 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方执壹份, 乙方执叁份。
甲方: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月 日
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企业
因为贵州省政府实施电煤出省封关政策, 造成乙方租赁甲方天龙火车站3道旁货场长久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鉴于此情况,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双方于7月19日签署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达成补充协议以下:
1、 从7月19日起, 乙方按12.5万元/月支付给甲方服务费。
2、 原协议其她条款不变, 封关政策结束后, 服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根据原协议实施。
3、 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执壹份, 乙方执叁份。
5、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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