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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务段集体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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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务段落实 《南昌铁路局集体协议》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二月 南昌工务段落实《南昌铁路局集体协议》 协议书 本协议由路局授权委托南昌工务段法定代表人, 即南昌工务段段长代表南昌工务段(以下简称段)与南昌工务段工会主席(社团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员(以下简称段工会)签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 《中国工会法》、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集体协议要求》、 铁路总企业和中华铁路总工会《相关铁路落实集体协议要求通知》、 《南昌铁路局集体协议》精神, 为了建立企业内部稳定友好劳动关系, 保障职员正当权益, 明确企业和职员权利、 义务, 维护正常运输生产工作秩序, 促进全段改革、 发展和稳定, 经段行政和段工会双方协商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遵照正当标准; 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标准; 实事求是标准;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标准; 兼顾国家、 企业、 职员利益标准; 维护正常运输生产和工作秩序标准。 第三条 本协议是调整和规范段与职员劳动关系必需遵守共同准则, 对段和全体职员含有约束力。段保障职员和职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段工会推行维护职员正当权益基础职责, 依据法律经过职员代表大会和其她形式, 组织职员参与企业民主决议、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段研究制订直接包含职员切身利益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 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员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员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并将相关事项公告通知职员。在制度和措施实施过程中, 工会有权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段与职员个人签署劳动协议中相关职员福利条款, 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要求。 第五条 段支持职员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尊重段工会依法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段工会要充足利用多种宣传形式, 教育、 引导职员认真推行劳动协议, 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发扬敬业精神, 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认真推行工会组织维护、 建设、 参与、 教育四项职能, 主动参与和支持段各项改革; 围绕段中心任务, 组织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提合理化提议等群众生产活动, 为完成段各项任务贡献力量。段和段工会应相互尊重对方权利, 认真推行本协议要求。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六条 依据《中国劳动法》和《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措施》、 《南昌铁路局劳动协议制度实施细则》, 段用工以实施劳动协议制为主, 以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为辅用工形式, 确保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坚持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 不停提升劳动生产率。 第七条 段多种形式用工均按《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条 段与职员解除劳动协议, 应按《中国劳动协议法》所要求程序办理。段单方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段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劳动协议约定, 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段应该研究工会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员因劳动协议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工会应该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对段实施劳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并就违反劳动协议情况向段提出书面意见, 段在接到工会书面意见后, 应立刻向工会作出书面回复, 并在合适范围公布。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段实施国家要求工作时间标准和路局相关要求。职员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 每七天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如不能实施标准工时制度, 要确保职员每七天工作不超出40小时, 每七天最少休息1天。 如不能实施以上要求, 可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按月、 年为周期, 综累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月、 年均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对于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生产岗位,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 实施轮班工作制度; 需要集中作业, 实施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法。 第十条 段不得私自延长职职员作时间。因为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职员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 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在保障职员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3小时, 每个月累计不得超出36小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协议第十条限制: 1.发生自然灾难、 事故或者因其她原因, 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 2.铁路生产设备、 铁路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需立刻抢修, 不然影响运输生产和公众利益; 3.必需完成运输、 生产与施工任务, 不然将损害国家或企业利益; 4.必需利使用方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 保养; 5.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职职员作时间包含准备时间、 结束时间、 作业时间、 职员自然需要中止时间和工艺中止时间, 不包含轮班间歇制间歇时间。实施轮班间歇制职员, 每次间歇时间不少于1小时。段组织职员义务劳动采取激励和自愿标准, 不得强行要求职员参与义务劳动。 第十三条 对因加班加点有损职员身体健康, 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给予纠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铁路总企业要求,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员延长工作时间根据不低于职员本人基础工资150%支付工资; 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制, 在计算工时周期之内不能安排调休, 综累计算工时超出法定标准工时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安排职员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根据不低于职员本人基础工资200%支付工资; 安排职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 根据不低于职员本人基础工资300%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职员享受国家要求法定休假权利。段应按路局要求统筹安排职员年休假。年休假期间按要求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职员病、 事、 产、 工伤、 婚、 丧等假期工资待遇, 根据国家、 省、 铁路总企业和路局现行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因参与工会会议或者工会组织活动, 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 其工资照发, 其她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劳动酬劳 第十八条 段根据路局要求, 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实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职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 段应支付不低于职职员作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酬劳。段对严重违章违纪职员, 应按相关要求给予经济考评, 每个月经济考评额度不得超出当月职职员资收入20%, 对因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企业经济损渎职员还应按相关要求对其实施有限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劳动酬劳其它事项, 按本协议附件《集体协议工资专题协议》实施。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 段必需严格实施《中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相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加大资金投入, 对不达标尘毒点进行治理, 逐步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降低对职员职业危害。 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 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劳动者, 并在协议中写明。 段应在有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建立职业健康检验档案。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最少两年一次)职业健康检验。 段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 按相关要求实施保健食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段在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时, 相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组织和劳动安全部门必需参与“三同时”实施、 检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段要按相关要求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 并负责把好质量关, 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工会应分别依据法律给予职责加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段应依据实际情况, 认真处理好职员代表在安全巡视中发觉各类问题并经过一定信息渠道给予反馈。 第二十四条 职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该严格遵守本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对违反操作规程职员应该责令其更正, 拒不更正用人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职员对本段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批评、 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职员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应急方法后撤离作业现场; 段不得所以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候遇或者单方向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工会围绕段资产经营目标, 帮助开展群众性学技练功活动和劳动保护教育, 推行劳动保护监督检验职能。 第二十六条 段和段工会每年最少组织一次劳动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联合检验。段工会应支持段对安全生产、 劳动卫生进行严格管理, 段应支持段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继续推行事故隐患“红、 黄、 白”通知书、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和岗位安全检验表制度, 相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刻整改。凡因处理不立刻、 发生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 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职员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 应立刻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事故调查、 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段和段工会应定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全方面检验,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法。段应优先安排用于职员生产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资金。 第六章 职员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段认真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险政策, 规范职员养老、 失业、 工伤、 医疗、 生育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确保各项基金立刻足额缴纳。段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支持工会开展职员互助合作补充保险。工会应帮助并监督段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条 段、 段工会应按时组织落实困难职员生活补助措施、 困难职员儿女助学措施和职员互助医疗补助措施。 第三十一条 段工会主动推进职员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建设, 不停巩固和完善段职员互助合作保障组织。强化医疗互助合作保障机制建设, 缓解因病致困职员生活困难。 第三十二条 段要主动推进单身宿舍改造和改建工作, 逐步改善单身职员住房条件。尤其要加大力度帮助处理异地通勤工作职员生活困难 第三十三条 段为职员办以下4件实事: 1、 继续推进完善段“三线”建设结果, 集中处理一线职员生产、 生活、 工作等方面问题。 2、 继续安排10万元组织段及以上各类优异职员进行荣誉性休养。 3、 继续为高温、 高空、 高铁岗位上工作职员每年安排体检一次。 4、 逐步提升职员收入。 第七章 女职员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第三十四条 女职员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事项, 按本协议附件《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协议》实施。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五条 段应建立和完善职员培训制度。有计划地进行岗前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提升职员队伍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段对需要持证作业职员进行专门培训, 并经考评取得作业操作证后才能安排上岗, 杜绝无证上岗和无证操作。 第三十七条 段建立和完善职员技术等级培训考评制度。全方面改善职员培训条件, 深入加大投入, 添置和更新优异培训设施, 为提升职员职业技能提供确保。 第三十八条 段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和铁路总企业、 路局岗位准入制度, 对职员实施职业技能判定制度。 第九章 纪律和奖惩 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和铁路总企业、 路局相关要求制订《南昌工务段职员奖惩措施》, 规范职员劳动纪律和劳动行为。 第四十条 段对职员实施奖惩必需坚持实事求是、 依法合规标准; 坚持公开、 公正、 公平标准; 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 物质奖励为辅标准; 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 惩诫处分为辅标准。 第四十一条 段有对犯错误职员给予处分和经济考评权利, 有责令造成企业损渎职员进行有限经济赔偿权利, 但不得将处分权、 经济考评权和经济赔偿权下放到车间、 班组。 第四十二条 段给予职员处分, 应慎重作出决定, 并征求段工会意见, 许可被处分职员进行申辩。 第四十三条 段对于模范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在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确保安全生产、 科技创新、 技术改造、 提升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 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职员, 应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十章 协议双方应推行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段责任与义务: 1.强化安全管理, 努力实现优化运输资源配置, 大力挖掘运输潜力,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全段生产经营业绩年度考评目标。 2.深入深化企业改革, 主动推进科技进步, 强化经营管理, 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全方面落实生产经营业绩考评要求, 努力挖潜、 扩能、 提效, 确保段运输生产及各项任务完成。 3.抓好以职业道德教育为关键精神文明建设, 常常性地对职员进行“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教育, 加强干部队伍勤政、 廉政建设, 把争做文明单位、 文明职员活动变为全段职员自觉行动。 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树立以职员为本管理理念, 充足调动好、 发挥好、 保护好广大职员投身铁路改革与发展主动性、 主动性和发明性。率领全段职员强化安全基础, 发展多个经营, 把段建设成为资源节省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 不停推进友好企业建设。 5.坚持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 努力实现好、 维护好职员群众根本利益, 不停提升生活质量, 共建共享改革发展结果, 深入增强企业凝聚力。 6.尊重段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员利益权力, 支持段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和职代会工作, 实施厂务公开制度, 加强民主管理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段工会应推行下列义务: 1.支持段运输生产、 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 维护行政生产经营指挥权威。引导职员认清形势, 增强责任感、 紧迫感和危机感, 齐心协力实现段资产经营业绩考评目标。 2.发挥工会优势, 引导广大职员发扬高铁精神, 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组织职员以安全、 效益为关键, 以挖潜扩能、 增收节支为主攻方向, 深入开展合理化提议和技术攻关活动, 为段发展多做贡献。 3.教育职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坚持安全生产和作业标准, 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坚持文明生产,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引导职员发扬企业精神, 努力塑造友好铁路职员新形象。 4.深入强化以职代会为基础形式民主管理工作, 推进厂务公开,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机制, 落实车间、 班组民主管理制度, 引导职员学经营、 学管理, 了解、 支持和参与企业各项改革, 发挥职员群众在企业改革和建设中主力军作用。 5.做好“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 帮助抓好职员文化、 生活线和卫生保障线建设, 依法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 6.加强对女职员“自尊、 自信、 自立、 自强”教育, 深入开展“巾帼创新业立功竞赛”系列活动, 充足发挥女职员在各项工作中主动作用。 第十一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使用期为1年。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段和段工会应协商续订事宜。协议书未续订前, 原协议中所要求内容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 由段在10日内将协议报送路局劳资处审查。路局劳资处批复后或自收到协议文本15日如未提出异议则协议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推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协议能够变更或解除: 1.所依据法律、 法规被修改或废止; 2.所依据国家及省、 铁路总企业、 路局相关政策及要求修改或取消; 3.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本协议全部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 第四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经段职代会全体会议经过, 并同时汇报上级工会组织部立案。 第十二章 监督检验和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段和段工会按人数对等标准组成平等协商小组, 并建立工作制度, 每年就协议推行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并就处理推行协议中出现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应遵守协商作出决议。段和段工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要求。遇有特殊情况, 段和段工会均可提出临时协商要求。双方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能处理,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 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为确保本协议全方面实施, 段与段工会组成联合监督检验小组, 建立对应制度, 每年对协议推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书面汇报平等协商小组进行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在翌年召开职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汇报。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国家相关法律及上级相关要求实施, 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本协议中相关事宜若与上级颁布要求有抵触时, 按上级要求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4份, 由签约双方各执1份, 送交路局劳资处、 路局工会各1份。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经段第十八届二次职员代表大会经过后, 一周内向全段职员公布。 企业法定代表人 工会社团法定代表人 段长(签字) 段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集体协议工资专题协议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正当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 《集体协议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措施》、 《南昌铁路局集体协议》等相关要求, 在南昌工务段工会代表南昌工务段全体职员与南昌工务段协商一致基础上, 签署本工资专题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 本协议作为段落实《南昌路局集体协议》协议书附件, 与协议书含有相同效力, 对企业和职员双方含有相同约束力, 双方必需全方面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 第一条 本协议使用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 段实施国家和铁总企业、 路局要求基础工资制度。 第三条 段内部工资分配应实施国家、 铁路总企业、 路局相关政策和要求, 坚持按劳分配标准, 坚持兼顾效率与公平标准, 坚持工资增加与劳动生产率、 经济效益增加相适应标准, 坚持向生产一线、 关键岗位倾斜标准。 第四条 段职员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和铁路总企业、 路局相关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段实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措施, 工资发放总量控制在路局核定工资总额内。在确保运输安全、 生产发展、 经济效益提升前提下, 有序稳步提升职职员资收入。 第五条 段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铁路总企业、 路局相关要求制订工资调整方案、 工资和奖金分配措施。津贴补助发放根据国家、 铁路总企业及路局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条 段实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措施, 对职员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度, 段可结合实际搞活内部分配。 第七条 职员在法定休假日、 婚丧假、 产假、 年休假、 探亲假、 病假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 应按国家、 铁路总企业、 路局相关要求支付工资。 第八条 段应该每个月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向职员本人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个月18日, 如遇节假日, 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 如遇特殊情况能够顺延。企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职员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1.签订本协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工资协议无法推行; 2.本协议所依据法律法规、 要求发生了较大改变; 3.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推行; 5.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第十条 工资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生效工资协议, 应该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立刻以传达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十二条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按协议书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按协议书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 铁路总企业、 路局以后下达要求相抵触时, 以国家、 铁路总企业、 路局新要求为准。 附件2 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员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 愈加好地发挥女职员在企业建设中作用,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和国务院《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段实际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段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 制订与女职员相关规章制度。工会要同时建立女职员委员会, 按要求配置女职员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员干部, 并支持女职员开展活动, 确保必需活动经费, 认真听取和采纳相关保护女职员权益合理化提议, 依法保障女职员权益落实。 第三条 本协议适适用于段全体女职员。 第二章 女职员特殊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实施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酬劳、 公开招聘、 晋职、 晋级、 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 坚持平等标准。要重视对女职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要根据要求对女职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判定, 并合理使用人才。 第五条 段要根据国务院《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 严格遵守女职员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要求, 依法保护女职员在劳动时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 女职员月经期间从事劳动范围严格根据《女职员禁忌劳动范围要求》内容实施。 第七条 女职员孕期保护 (一)女职员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 段应该依据医疗机构证实, 给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她能够适应劳动岗位。 (二)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员,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三)女职员怀孕期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时间, 视为工作时间。 第八条 女职员产期保护 (一)女职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 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员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根据所在单位所属地生育保险要求标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员生育或者流产医疗费用, 根据生育保险要求项目和标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 女职员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女职员,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女职员哺乳期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止, 需要女职员亲自哺乳, 单位应该在天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天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十条 加强和改善女职员劳动卫生保护设施, 段每年为每位女职员配置不低于30元标准卫生保健用具。每个月按路局公布标准发放女职员卫生保健费。 第十一条 段每年对女职员进行一次妇科及乳腺病普查。普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段行政支付。女职员参与普查时间不影响考勤。 第十二条 段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利益。 第三章 监督与检验 第十三条 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参与企业制订和修改包含女职员权益规章制度, 女职员代表参与平等协商、 集体协议签署全过程, 每年对保障女职员权益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段职员代表大会中, 女代表百分比应与本段女职员百分比相适应。在制订包含女职员特殊利益劳动保护规章、 制度时, 应听取同级女职员委员会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作为段落实《南昌铁路局集体协议》配套专题协议书, 在段落实《南昌铁路局集体协议》协议书签署后同时生效, 使用期相同。本协议推行、 变更和终止, 以及监督检验等事项均根据本协议相关章节办理。其条款内容如国家和铁路总企业及路局有新要求, 按新要求实施。 南昌工务段落实实施《南昌铁路局集体协议》 协 议 协议双方代表 段法定委托人: 李晔 段工会主席: 叶小明 段协商代表人数: 职员协商代表人数: 段首席代表: 李晔 职员首席代表: 叶小明 段首席代表职务: 段长 职员首席代表职务: 工会主席 联络电话: 018-21215 联络电话: 018-26265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2月12日 段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日期: 2月14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2月14日 南昌工务段落实实施《南昌铁路局集体协议》协议 协商小组组员调整提议名单 行政方: 李 晔 段长 欧阳军 劳人科科长 胡 辉 办公室主任 叶 皋 安全科科长 汪军青 路桥科科长 叶 林 劳人科干事 工会方: 叶小明 工会主席 熊志红(女) 工会指导员(兼职女职员委员会主任) 胡生平 安全科主任安全员 谢 岚 南昌路桥车间工会主席 马不停 材料科工会主席 刘红英 南昌线路车间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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