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全称
有限企业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户口所在地
性 别
现具体地址
出生年月
居 民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户囗性质
联络电话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 协商一致、 老实信用基础上,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劳动协议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劳动协议期限
1、 有固定时限。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以完成 (生产工作)为期限。
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为 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 乙方工种岗位为 , 完成该岗位(工种)所负担各项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可依据生产工作需要, 对乙方工作岗位作变更, 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假如乙方被甲方聘用对应职务, 甲方可依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职务。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 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可依据生产工作需要, 对乙方工作地点作变更, 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随之变动。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从事特种作业者进行专门培训义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 应该向乙方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并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保护乙方健康及相关权益。
(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三)甲方必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 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应定时为乙方进行健康检验。
(四)甲方根据国家相关女职员、 未成工特殊保护要求, 对女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甲方根据国家相关医疗期要求实施。
第四条 劳动酬劳
(一)甲方实施按劳分配、 同岗同酬、 易岗易薪分配标准, 并依据乙方劳动技能, 劳动强度、 劳动责任、 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 确定工资酬劳。
(二)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试用期按 /月工资标准支付; 试用期满, 按 万元/年工资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方法按企业考评标准实施)。
(三)上述劳动酬劳确定后, 甲方可依据乙方贡献大小、 技术水平提升及生产经营情况改变、 内部工资调整适时地调整乙方工资水平。乙方劳动酬劳随岗位改变而改变。
(四)乙方同意, 甲方依据企业经营情况、 规章制度、 对乙方考评情况和乙方工作年限、 奖罚情况、 岗位改变、 职务调整等内容调整乙方工资水平, 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 市要求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实施法定工作时间, 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包含节假日加班工资)甲方可按工资标准基数计取加班工资。
(六)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酬劳为税前收入。
(七)乙方工资增减, 奖金、 津贴、 补助发放, 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均按甲方依法制订规章实施。甲方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未作要求, 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
(八)乙方每次收到工资、 奖金、 津贴或补助时, 均应该认真核实; 对甲方计发工资、 奖金、 津贴或补助有异议, 必需在收到工资、 奖金、 津贴或补助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然, 视为甲方发放数额是正确、 无误。
(九)甲方每个月 日发放上月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提前到最近工作日支付。乙方同意, 甲方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对工资发放时间作一定调整。但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且工资延迟发放不得超出一个月。工资必需以法定货币支付。
(十)岗位年薪含个人所得税、 多种津贴、 保险、 交通费、 通话费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方支付工资酬劳含社会保险费, 乙方须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若需要甲方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费, 有企业负担部分乙方负担二分之一,
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其自行负担, 并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应取得医疗救治、 经济赔偿和职业康复权利, 待遇按国家、 省、 市和甲方相关制度实施。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待遇按国家、 省、 市和甲方相关制度实施。
(四)甲方有义务发明条件, 改善乙方福利待遇。
第六条 职员培训
(一)乙方可依据甲方规章制度申请参与培训, 但乙方在接收培训后应该根据甲方规章制度推行对应服务期限; 假如有因多个培训而产生服务期限, 则按最迟届满期限为准; 假如因培训而需要推行服务期限超越本协议期限, 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对应服务期限届满日止。
(二)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 按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条款要求处理。
(三)甲方双方能够就培训另行签署《培训协议》。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社会公德, 维护甲方声誉和利益。
(二)乙方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 操作规程以及工作规范; 服从管理,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依甲方规章制度, 给予纪律处分, 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推行制度情况进行检验、 督促、 考评和奖惩。
第八条 劳动协议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一)甲方转产、 联营、 吞并或参与集团、 调整生产任务或因为客观情况改变,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且不损国家、 集体和她人利益;
(二)本协议签订时所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已经修改;
(三)乙方同意甲方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身体情况、 工作能力及表现对本协议作对应变更, 双方另行签署变更协议。
(四)因为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完全推行。
第九条 劳动协议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并形成书面协议, 本协议能够解除。
(二)乙方在协议期内因本身原因单方面提出辞职, 经甲方同意本协议能够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每个月旷工3天或3天以上或协议期限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 (6)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达5000元以上; (7)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 (8)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有偷窃企业办公用具及建筑材料等财物, 除立刻解除劳动协议开除外, 并处以对应罚款, 情节严重送交公安行政机关处理; (10)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其它情形。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不过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改变, 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五)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员, 应该按法定程序办理后, 方可解除劳动协议。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项、 第四项情况解除劳动协议: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内; (3)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或哺乳期内; (4)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七)乙方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能够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3)甲方未按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未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条件。
(九)属本条第二项、 第三项解除劳动协议不予经济赔偿。
第十条 劳动协议终止和续订
(一)本协议到期, 除甲、 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另行续订劳动协议外, 本劳动协议即行终止。
(二)符合《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四条要求情形, 本劳动协议终止。
(三)劳动协议终止, 除法律要求以外, 甲方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协议应该负担责任
(一)本协议经依法签署后, 双方必需严格推行。
(二)因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过失, 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者不完全推行, 由有过失一方负担法律责任; 如因双方过失, 依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负担各自应负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未约定违约金, 按国家、 省、 市相关要求实施)。
(四)甲方对属于本单位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必需保密方法, 乙方应该遵守。乙方违反约定保密事项, 对甲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在协议期内, 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也不得利用甲方技术、 资料、 设备工具和原材料, 从事其她有偿活动。
(六)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定时间(不得超出三年)内, 必需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甲方应该给予乙方一定数额经济赔偿费(可另订协议作为协议附件)。
(七)甲乙双方因包含商业秘密事项发生争议时, 先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八)乙方违反法律要求及本协议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对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用; (2)对甲方生产、 经营工作造成多种经济损失; (3)本协议约定其她赔偿费用。
假如乙方违反本条项下第一至八款约定且其损失无法正确计算, 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乙方在推行本协议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取得月平均工资之2倍。
(九)假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或在本协议被依法解除、 终止后拒不移交或不完全移交工作, 乙方应该赔偿由此造成全部损失。
假如这种损失无法正确计算, 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最低为正当于乙方在推行本协议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取得月平均工资之2倍。
(十)假如乙方未推行法定离职手续, 以私自离岗或拒绝上班形式连续2天或月累计3天以上没有上班, 乙方应该赔偿由此造成全部损失。同时, 甲方能够以乙方存有过失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假如这种损失无法正确计算, 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最低为正当于乙方在推行本协议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取得月平均工资之2倍。
(十一)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推行协议, 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 不负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甲乙双方能够协商处理; 能够向本单位工会及相当于工会组织提起申请调解; 也能够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在协议推行中, 发生其她事项而本协议未明确, 按国家、 省、 市相关要求实施。相关条款如国家、 省、 市有新要求, 按新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在签署协议之前, 乙方已对甲方依法制订并公告规章制度、 工资分配制度及本岗位工作、 酬劳、 工作时间、 本协议书全部条款等进行了学习并充足了解, 双方自愿签署本劳动协议。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条款
(一)乙方如发生结婚等可提前知晓重大事项、 应在该事项既定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如发生生育等重大不可估计事项时, 乙方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不然其未上班之事实视为旷工。
(二)乙方应该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档案送达地址再次通知甲方进行确定, 不然造成乙方档案无法转移或转移遗失等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 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和职员手册实施, 假如甲方规章制度和职员手册未要求, 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署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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