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品代加工协议
委托方(甲方): 濮阳市鸿鑫源能源 受委托方(乙方): 濮阳市远达化工
有限企业 有限企业
地址: 濮阳市胜利路 地址: 濮阳市范县濮王工业园区
甲方因生产安排需要, 委托乙方代加工苯、 二硫化碳产品, 乙方同意完全根据甲方要求及供料生产。双方为维护本身权益, 经自愿友好协商, 就本代加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方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细则
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加工 苯、 二硫化碳产品, 加工产品标准要求、 质量数量、 交货期限、 原料使用等由甲方提供为准, 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委托及要求进行代工生产。
2、 在每次生产前, 甲方开立具体委托加工订单, 其通常条款由本协议要求, 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 经双方确定签字盖章或乙方实际着手试样生产时生效。
3、 委托加工订单隶属本协议, 符合本协议中通常要求, 为本协议不可缺乏附件。
4、 订单产品代加工价格确定, 由甲方依据加工成本和利润, 提出报价, 经乙方签字盖章或实际着手试样生产时视为确定。
5、 甲乙双方依据每次不一样型号新产品, 可就产品代加工价格进行再次协商确定。
6、 乙方优先安排工人完成甲方交代之生产任务, 作到保质保量保时出货。
7、 甲方于订单代工产品验收无碍后 10 日内, 与乙方结算该批合格产品代工费用。
8、 甲方提供原材料等由乙方来车送至乙方所在地,成品或者待检品由已方送到甲方。
9、 本协议期暂为 3 年, 暂从 年 03 月 01 日到 年 03月 01 日。具体以甲方通知确定为准。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 按生产计划需要, 分别下订单委托乙方为其代加工产品。
2、 向乙方提供相关代加工产品所需材料及信息等。
3、 对乙方代加工行为进行指导及检验监督, 提出意见及提议。
4、 根据详告乙方代工标准进行验收产品。凡不能达成检验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生产或赔偿损失。
5、 严守由推行本协议而知悉乙方相关商业秘密。
6、 按时支付代工费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 接收甲方每次订单代工安排。签署单后 1 日内先行试样, 经甲方确定后进行正式生产。
2、 严格根据甲方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3、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原材料及其她资料等, 不然需照价赔偿。
4、 节省用料, 维持生产原料损耗率在 1 %内。余料及其她资料在该次订单产品验收后, 全部退还甲方。
5、 代工中出现疑问立刻与甲方沟通, 接收甲方检验监督, 并根据甲方提议及意见进行立刻调整。
6、 主动配合甲方验收工作。凡不能达成检验标准, 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重新生产或赔偿损失。
7、 严守由推行本协议而知悉甲方相关商业秘密, 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 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生产。
第四条 违约条款
1、 乙方未能根据甲方要求保质保量保时出货, 应负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该订单产品总价值 25 %。
2、 甲方未能立刻向乙方支付代工款, 甲方根据未付代工款每日 5 %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3、 以上条款甲、 乙双方必需遵守, 凡违约者, 根据本协议或加工订单约定条款处罚, 未尽之处, 双方可另行协商。
4、 甲、 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 除追究违约责任外, 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违约者需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五条 其她
1、 因不可抗力原因: 自然灾难、 战争、 国家政策, 以及其她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违约, 双方均不给予追究, 对应损失各方自负。
2、 本协议包含订单等相关文件在推行期间, 如发生争议, 双方可协商处理, 协商未果, 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协商, 在意见达成一致基础上进行书面补充修改。
4、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盖章即生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濮阳市鸿鑫源能源有限企业 乙方: 濮阳市远达化工有限企业
签约人: 签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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