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东关棚户区改造框架协议书
甲方: 枣强县人民政府 乙方: 衡水东郡房地产
房屋征收办公室 开发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为加紧城区旧城改造步伐, 深入优化人居环境、 提升县城品味、 完善城市功效, 依据《协议法》、 《城镇计划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省市县相关棚户区改造一系列政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 老实守信标准, 就县城棚户区改造事宜, 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以明确责任, 共同遵守。
一、 项目概况
1、 东郡木兰项目(暂定名)位于枣强县枣强镇东关新村, 位于幸福东街以北、 富强路以东、 火车站货场以西, 改造建成小区占地面积约87.9亩(附平面图), 计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 住宅容积率不高于2.5, 建筑密度不高于27%, 商业配比率不高于16%, 绿地率不低于35%。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划为最终依据。
2、 现该区域内需要拆迁范围富强南路东侧居民平房(87处, 约390间)。估计拆迁面积约33000平方米。以实际拆迁为准。
二、 计划建设要求
1、 乙方计划方案要 本着“以人为本”思想, 着力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建设生态宜居福地为目标, 建成一个布局合理、 功效齐全、 交通便利、 绿色节能环境保护、 绿意盎然、 水景交融集休闲、 商贸、 居住为一体高品质棚户区改造示范小区。
2、 商住小区内住宅楼不得高于18层(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为最终依据), 日照时长满足旧城改造要求, 并配建物业用房、 幼稚园、 垃圾处理设施、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公厕、 卫生室等国家规范及计划文件要求配套设施。建筑布局合理、 外立面色彩鲜明, 建成后楼宇轮廓必需亮化。
三、 建设形式
依据优势互补标准, 甲方负责该区域房屋拆迁、 回迁安置政策制订, 监督新住宅小区计划建设。乙方全额出资负责: 对协议约定区域范围内土地, 配合县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实施成片整理、 征地拆迁、 安置赔偿、 土地平整, 并根据同意计划要求, 乙方出具建设方案。征收安置赔偿、 建设, 分段实施、 验收、 稳步推进, 严防损害群众利益、 上访事件发生等。
项目建设用地取得以招、 拍、 挂公开出让形式供地。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准。
四、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指导确定征收安置实施方案, 报县政府审批后, 会同及帮助乙方与改造区域内原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签署拆迁赔偿协议并督促按项目进度搬出旧址, 监督乙方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该区域内进行土地征收赔偿, 地上物赔偿并给予妥善安置;
2、 会同乙方并主动帮助乙方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 会同乙方共同办理整体改造项目应享受棚户区改造全部优惠政策和国家应有补助等落实;
4、 本协议签署后因项目产生全部费用经过双方确定, 由乙方支付和负担;
5、 该棚户区改造区域, 其地上和地下设备设施和隶属建筑, 包含: 通讯、 军事、 电力、 市政、 环卫、 绿化、 公安、 交通、 航空、 消防等, 由甲方负责即期迁移, 乙方负担费用。
6、 拆迁完成30日内, 甲方负责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
7、 招拍挂程序完成30日内, 甲方负责乙方取得东郡木兰项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内容出具设计、 计划方案;
2、 负担本协议签署后本项目改造过程中发生报批、 报建费用及全部项目建设费用;
3、 本项目在报批、 建设过程中产生其她合理费用, 如律师费、 公证费、 维稳费用等, 由乙方负担;
4、 乙方独立开展本项目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 并享受本项目全部收益;
5、 为确保项目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乙方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会同甲方办理棚户区改造审批、 计划报批、 图纸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等各项相关工作;
6、 非因甲方之原因造成项目取消或无法实施, 乙方自行负担损失;
7、 新项现在期物业管理权归乙方, 即, 待含有业主入住条件后两年内全部物业管理权暂由乙方行使, 基于该管理权各项收益归乙方全部。前期管理权行使完成后, 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权按规范性文件要求程序确定。
六、 违约责任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视之一视为根本违约:
1、 在乙方履约情形下拒不配合办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 致使行政许可事宜在经过双方协商后仍无法完成;
2、 无故拒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3、 其她严重违反诚信标准行为。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根本违约: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将本协议约定项目私自直接或变相转让给她人;
2、 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个月内未完成该部分单体,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不可抗力及环境保护督察等影响除外)
3、 其她严重违约, 违约后通知拒不整改行为。
七、 本协议推行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 乙方应交纳拆迁建设履约确保金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 壹仟万元整), 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给予监管, 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依约提供后续建设资金而影响或可能影响项目进展, 以及不办理或怠于办理后续行政许可手续造成项目无法开展, 则甲方有权没收此确保金作为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用于被拆迁户赔偿和项目其她赔偿, 如乙方无上述违约行为, 此确保金待回迁楼基础完成后七日内返还乙方30%, 回迁楼主体完成后七日内返还乙方40%, 回迁楼交工或入住后七日内返还乙方30%;
3、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不得再与她人洽谈或签署与本合作项目相关合作开发协议;
4、 本协议生效后, 乙方须以本企业资金、 技术、 人员等独立开发, 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直接或变相转让给其她企业或个人, 不然甲方有权没收全部确保金作为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5、 双方共同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完成该区域拆迁征收工作, 6个月内, 完成小区整体改造全部行政许可; 以上期限如遇客观原因或经双方协商后可合适延长;
6、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乙方在30个月内完成该部分单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不可抗力及环境保护督察等影响除外)
7、 在确保回迁安置房建设进度前提下, 乙方有权建设自行开发房屋并向市场进行销售, 甲方须给予支持, 许可与行政许可手续跑办同时进行。
8、 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 能够免去责任, 但应在条件许可下采取一切必需补救方法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不可抗力消失后, 甲、 乙双方应该继续推行本协议, 时间顺延。
9、 因为地质勘探和文物勘探, 出现重大地责问题造成不能开发或者缩减开发, 双方按以下方法处理: 不能开发区域, 不计入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面积。退还对应已缴纳政府各项费用。
八、 本协议解除
1、 本协议签署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行自动解除:
(1)、 双方签署解除协议;
(2)、 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在18个月内未能全部取得项目整体改造所需要行政许可文件;
(3)、 乙方未准期、 足额交纳拆迁确保金;
(4)、 乙方未按计划方案、 征收安置方案、 建设内容及标准建设。
2、 发生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行为, 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或继续推行协议。
3、 乙方未能按法律程序完成土地出让摘牌, 即取得土地使用权。
4、 如出现(2)、 3情形之一, 本协议解除前, 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确保金、 安置赔偿、 过渡费、 青苗赔偿费等乙方用于该项目全部实际费用外, 还应将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按10%给乙方, 作为对乙方赔偿。
九、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1、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2、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其她
1、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双方各执贰份, 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共同协商, 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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