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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日期
【篇一: 租赁协议,算附期限】
篇一: 租赁协议期限要求
租赁协议期限要求
一、 租赁协议期限要求、 租赁协议使用期、 租赁协议最长久限
1、 协议法第214条要求:
租赁期限不得超出, 超出20, 超出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 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协议, 但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
2、 依据以上要求, (包含定时租赁协议、 不定时租赁协议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协议)最长久限为。
3、 房屋租赁期限最长:
是指当事人每次签署租赁协议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出;
并非指数次签署租赁协议或者数份租赁协议总租赁期限不能超出。
4、 这么要求, 给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有补充、 调整机会, 有利于公平标准实现。
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原协议确定内容再续签租赁协议, 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协议, 此称约定更新。
6、 定时和不定时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均不得超出。
7、 续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出, 房屋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
8、 房屋租赁期限超出, 并非整个租赁协议无效; 而是超出部分租赁期限无效, 也就是租赁期限按计算。
二、 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 终止租赁协议通知书、 终止租赁协议协议书、 无固定时限租赁协议
1、 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
2、 租赁协议终止协议
3、 无固定时限租赁协议
深圳律师: 黄华(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 4296, 6417(无偿)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 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和形式规范
律师提醒: 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和形式规范
案例: 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 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好友, 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企业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 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 由钱先生租肖先生这套公寓使用, 租期两年, 但没有签署什么书面协议。
可是六个月过后, 双方因为部分其它事关系恶化、 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可是钱先生不愿意, 首先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 其次肖先生用公寓办公迁居包含电话号码变更、 企业宣传资料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 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两年期限推行, 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迁居产生损失才能够解除。
以后, 肖先生到法院起诉, 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
现在未到租期, 要求继续推行, 驳回肖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实际上已形成租赁关系, 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 钱先生主是是两年, 但未提供合相同书面证据, 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根据《协议法》要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 视为不定时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租赁为不定时租赁, 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协议, 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协议, 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时间准备迁居, 已经尽了法定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协议, 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醒: 房屋租赁协议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要求?
1、 房屋租赁协议应该采取书面方法。
“口头协议”因为发生争议时其内容不可证实性, 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协议而言, 相关形式和期限在《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要求,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 视为不定时租赁。”
2、 定时租赁和不定时租赁有什么区分?
定时租赁和不定时租赁区分就在于协议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一样, 定时租赁在签署协议时有一个明确期限约定, 而不定时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期限。
这一点不一样, 在实践中对双方权利影响很大, 定时租赁, 在约定时限到来前, 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协议, 属于违约行为, 另一方能够拒绝或要求其负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时租赁任何一方均能够随时提出解除协议, 只要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即可。
《协议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要求“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要求仍不能确定, 视为不定时租赁。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协议, 但出租人解除协议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协议和其它协议不一样, 忽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对出租人而言, 要立刻找新承租人, 不然就面临房屋空置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承租地点, 这倒在其次, 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 好不轻易招揽了固定客源, 一旦迁居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 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事情很多, 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时租赁”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 伴随房价和租金上涨, 在一样区域, 过多个月或一年后, 原来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 在双方形成租赁协议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 很多人在面临对方忽然提出解约时, 往往是不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 住得好好, 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 不定时租赁, 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 只要给合理期限就能够。所以, 一旦产生争议和风险, 后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 律师认为, 房屋租赁协议双方不仅应该采取书面方法, 而且应该有明确期限约定, 以避免一方忽然提出解约, 给对方造成无须要损失。
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出。
之所以有这么要求, 最关键原因应该是中国部分特殊财产国有制度, 比如土地国有, 部分房屋和土地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久租赁”或“永久租赁”变通措施。
针对这类规避法律行为, 《协议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限制性要求“最长不得超出”, 假如双方约定时限超出了这个限制, 那超出部分就是无效。
我个人认为, 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现在租房自住, 极少有终年租住需要, 通常长久限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需要, 可这种长久经营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租赁期间, 房屋价值、 周围租金水平都会有大改变, 您想想您现在住地方十年前房租和现在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改变交易稳定性就会受影响, 假如当初租金高了, 承租人就会想措施违约解除协议。假如周围地段租金大涨, 房东肯定吃大亏了, 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租赁协议, 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原因, 整体来看, 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 长久租赁双方都要谨慎, 假准期限真要比较长, 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 在协议中双方应该对租金标准留下一定改变余地, 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标准进行调整, 这么能平衡双方利益, 对双方公平, 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稳定。篇三: 附条件协议与附期限协议
附条件协议与附期限协议
附条件协议、 附期限协议都是对协议生效或失效进行尤其约定协议, 实际上是对协议进行精细化管理、 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一个关键手段, 熟练地掌握和利用这两种协议就能够灵活自如地应付很多复杂情况。
(一)附条件、 附期限协议用途
在通常情况下, 协议都是在最终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这关键因为绝大部分协议是在签署后要立刻推行或作推行准备。而对一些特殊交易, 即使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约定, 但协议还不需要立刻推行, 协议生效必需等候一个特定条件成就。假如双方约定条件成就了, 则双方按协议中约定推行、 假如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推行。从这个意义上了解, 附期限协议其实是附条件协议中一个而已。
附条件协议是一个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高级协议。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 但风险高低有时与收益高低成正比, 所以一些偏爱高风险、 高收益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增加而止步。而附条件协议则既能够充足地约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 又能够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交易风险按交易内容、 环境不一样往往能够分解为几类, 而每类风险又能够识别出产生风险要素与控制风险要素, 假如这两种要素之间关系确定, 则能够约定当控制风险要素含有、 控制风险条件成就时协议开始推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 因为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 有众多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收购等方法共同投资。这么约定即是一个简单附条件协议, 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 双方合作即按协议约定推行, 假如另一方未能取得则双方不再推行。
(二)附条件协议利用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生, 尤其是附解除条件协议其实在企业章程、 合资协议中普遍存在。这些章程、 协议中通常均明确要求了一些具体情况出现时, 解散企业或解除合资协议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使用起来比较复杂往往是附生效条件协议, 从其功效上有以下几类:
1.经过所附条件控制风险
在企业间签署协议过程中往往存在这么风险, 即一方将协议签字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 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协议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加一些不合理条款风险。这类事件一旦发生, 因为双方签字、 盖章协议都在后签一方处, 首先签署协议一方往往没有充足证据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这类问题, 其实完全能够经过附生效条件方法加以控制。比如, 先盖章一方能够在协议中设定生效条件, 约定待双方盖章后由先盖章一方出具确定函, 然后协议生效。经过这种生效条件设定, 先盖章一方能够充足避免风险。2.预防对方反悔造成不利影响 有时附条件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是对协议一个颠覆性条件, 目是在另一方违约时对其进行更为严厉处罚, 以保护先推行一方权益。
比如, 曾有两个自然人之间签订协议,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资金支持, 但所附条
件是债权人放弃除了协议列明部分以外其她权益。这种条件就是颠覆性, 假如债权人一方在接到资金支持后反悔, 则首先要考虑是无条件返还所接收资金支持。在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也常常有这么交易, 即原告放弃部分权益, 但被告必需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推行, 不然原告方有权按全部诉讼请求及违约金申请法律强制实施。
3.规避限制从事远期交易
附期限协议有时被用于进行远期协议交易, 即约定远期或到了一定日期后才开始推行特定义务。在这种操作中, 应该避免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协议生效, 而是约定协议签署后即开始生效、 到了约定时限时开始推行, 因为对于未生效协议当事人没有推行义务。附期限协议用于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可能是更为适宜, 因为协议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要求“租赁期限不得超出二十年。超出二十年, 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协议, 但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二十年。”而实际上, 一些当事人确实有长久租用某地段办公楼需要, 也有很多人为此对于租用50年协议采取分三张协议签署方法处理。其中第一、 第二份协议分别为二十年, 第三份协议为十年, 房租则一次性付清。这类协议实际上也属于附期限协议, 只是很多协议并没有说透这一点, 假如第二、 第三份协议中点明是附期限协议, 并约定到了具体期限后开始推行, 应该是在法律上地位更为有利。
(三)“附期限”了解
对于协议所附期限存在不一样了解。一个见解认为协议所附期限只能是协议签署以后具体、 以时间计量期限;而另外见解则认为能够从协议生效后某一事件发生开始计算期限, 只不过是一个不具体期限而已。比如某协议中一个条款“房屋租赁自出租人将房屋重新装修完成并交付后开始, 为期三年”, 假如按前一个见解会认为是没有约定时限、 以后一个见解则认为已经约定了期限。
“期限”一词并无法定解释。按现代汉语标准解释, 期限是指限定一段时间, 也指所限时间最终界限。所以, 不能狭隘地将“期限”仅仅了解为有具体某年某月某日, 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时间就应该了解为“期限”, 只要与现行法律要求各类内容不冲突, 就无需考虑其起始时间计算方法。假如用一样狭隘思绪去了解, 具体某年某月某日恰恰不是“期限”而是“日期”。更何况后一个约定方法也能够了解为“附条件”, 一样是有效协议。 附失效期限协议多用于部分需要连续推行协议, 很多交易本身就是一次性, 协议推行完成后协议自然失效, 无需约定失效期限。即使协议未能得到全方面推行而产生争议, 对争议处理有法律意义应该是诉讼时效而不是协议失效期限。所以, 对于交易次数明确、 每次交易日期明确交易, 协议失效期限实际上完全能够不约定。假如既约定了协议中交易期限、 又约定了协议失效期限, 当推行期间发生失效期限届满情况, 则协议到底是应该推行还是应该解除便会产生冲突。
【篇二: 租赁协议期限要求】
租赁协议期限要求
一、 租赁协议期限要求、 租赁协议使用期、 租赁协议最长久限
1、 协议法第214条要求:
租赁期限不得超出, 超出20, 超出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 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协议, 但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
2、 依据以上要求, (包含定时租赁协议、 不定时租赁协议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协议)最长久限为。
3、 房屋租赁期限最长:
是指当事人每次签署租赁协议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出;
并非指数次签署租赁协议或者数份租赁协议总租赁期限不能超出。
4、 这么要求, 给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有补充、 调整机会, 有利于公平标准实现。
5、 假如租赁协议到期时, 双方当事人仍然期望保持租赁关系, 能够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并不终止原协议, 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 这时法律要求视为原协议继续有效, 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时, 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时租赁关系, 这种情况称之为协议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原协议确定内容再续签租赁协议, 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协议, 此称约定更新。
6、 定时和不定时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均不得超出。
7、 续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出, 房屋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
8、 房屋租赁期限超出, 并非整个租赁协议无效; 而是超出部分租赁期限无效, 也就是租赁期限按计算。
二、 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 终止租赁协议通知书、 终止租赁协议协议书、 无固定时限租赁协议
1、 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
2、 租赁协议终止协议
3、 无固定时限租赁协议
深圳律师: 黄华(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 4296, 6417(无偿)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三: 房屋出租协议第一条租赁期限】
房屋出租协议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累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 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乙方应根据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隶属物品、 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隶属物品、 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 结清各自应该负担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 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法: (每个月¥:________元/月), 房屋押金 元
待协议期满或特殊情况造成协议结束, 乙方退租后返还。支付方法: 现金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 乙方需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方可转租给她人, 并就受转租人行为向甲方负担责任。
第三条协议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本协议自行解除。
第四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 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或租给她人, 视为出租方违约, 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 视为承租方违约, 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电话: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地址: _________路,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押金
1、 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经双方平等协商,
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 必需根据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租。
第四条 各项费用缴纳
1、 电费: 由承租方自行缴纳电表底数为_________度, 电费 1.2元一度 水
费4元一吨 2、 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
其中包含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 宽带、 有线电视等设备费用。
第五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 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或租给她人,
视为出租方违约, 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出租房退房要提前20天通知
承租方, 要不视为违约, 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 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 视为承租方
违约, 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附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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