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合作企业(有限合作)
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纳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字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第五条 合作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作目与经营范围及合作期限
第七条 合作目: 本合作企业为XXXX有限企业(含其整体变更后股份有限企业, 下同)职员持股平台, 意在凝聚关键人才为企业共同目标奋斗、 同时也让关键人才能享受股东权利和企业收益。
第八条 合作经营范围: 。
第九条 合作期限: 本企业经营期限为X年,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计算, 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能够延长。
第四章 合作人姓名及住所
第十条 合作人由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组成, 共 X 个, 分别是:
1、 一般合作人:
住址: ,
身份证号: ;
2、 有限合作人:
住址: ,
身份证号: ;
3、 有限合作人:
住址: ,
身份证号: ;
4、 有限合作人:
住址: ,
身份证号: ;
……
第十一条 经一般合作人同意, 可新增有限合作人。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1、 一般合作人: , 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
2、 有限合作人: , 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
3、 有限合作人: , 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
4、 有限合作人: , 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
……
第十三条 各合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缴纳出资款, 未按期足额缴纳, 应该负担补缴义务, 并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标准: 各方同意按各自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本企业投资收益回到本企业银行账户, 首先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应付税费; 扣除税费及费用后余额部分, 按出资百分比向全部合作人派发。
第十六条 本企业因向合作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相关税项和所得税, 被视同收益分配一部分, 实际向合作人支付收益时扣除。
第十七条 亏损分担: 有限合作人在认缴出资额内负担有限责任, 一般合作人负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第七章 合作事务实施
第十九条 本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一般合作人XXX实施合作事务, 对外代表企业办理一切事务。
第二十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更替, 由现任实施人指定或由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作人不实施合作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因仅以持有 有限企业股权为目而设置, 不进行任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 每年最少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竞业严禁与关联交易, 全体合作人不得自营或与她人合作经营与 有限企业竞争性业务。违者除名并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三条 新合作人入伙, 需经一般合作人(合作事务实施人)同意并通告全体合作人, 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新一般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作企业债务, 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 不过对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应该给予赔偿。
(一)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
(四)作为合作人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六)作为合作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七)法律要求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需含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八)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或一般合作人同意, 能够将其除名。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一)未推行出资义务;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失;
(三)不在 有限企业工作;
(四)发生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合作企业应该向合作人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财产份额。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或一般合作实施人同意, 一般合作人能够转变为有限合作人, 或者有限合作人能够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退伙, 其持有财产份额应转让给一般合作人或其指定第三人, 不能自己随意转让她人; 退伙人对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对应扣减其应该赔偿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作企业事务, 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人财产份额, 除一般合作人同意或全体合作人同意, 不能出质和转让。
第九章 合作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三)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四)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原因。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本合作企业约定一般合作人作为清算人, 清算人指定数个有限合作人组成清算组帮助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结束,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签字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清算合作企业财产余额时依据清算当年合作企业在 有限企业股权份额计算。假如 有限企业在新三版或创业版等上市, 则按股票市值结算。
第十章 争议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作人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 合作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能够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四条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其她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 能够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 合作人各持一份, 并报合作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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