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甲方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企 业 性 质:
法定代表人:
企业首席代表姓名:
企业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
乙方 职员首席代表姓名:
职 务:
性 别:
家庭住址:
职员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正当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 《集体协议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措施》、 《贵州省企业集体协议条例》、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职员)方平等协商, 签署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企业建立以 (如: 结构工资、 等级工资等)为主基础工资分配制度, 其中对 职员, 实施 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 年实现利润 元;
第三条 依据政府公布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员平均工资水平, 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协商确定 年, 工资总额为 万元, 比上年增(减)
%, 职员平均工资收入应达成 元, 比上年增(减)
%, 同比增(减) %。离岗人员生活费 万元。
第四条 企业遵照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分配标准, 实施同工同酬。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锐指标, 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本企业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原因, 综合考虑岗位、 技能原因、 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 以及资本、 技术管理要素, 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 岗位工资差距。
第五条 依据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 本企业设置 奖和 、 等津贴、 补助。奖金、 津(补)贴由企业考评, 民主审定。
第六条 企业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职员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职员只要付出了正常和老实劳动, 企业发放任一职职员资不低于每个月 元(不含奖金、 津贴、 补助)。
第七条 企业每个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职员资, 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员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八条 企业因工作产生需要, 依法安排乙方加班, 加点时, 应取得工会和职员同意, 并分别按以下措施支付乙方加班, 加点工资:
1、 加班、 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加班、 加点工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员小时工资标准150%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员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 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员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工资。
第九条 病假、 事假扣发工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条 职员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因工负伤人职员资待遇, 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女职员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职员婚嫁、 丧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 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 严格根据《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 《女职员禁忌劳动范围要求》以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 对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女职员, 在月经期间, 企业应临时降低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 企业不得以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为由降低女职职员资, 不得随意解除、 终止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
3、 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女职员, 按相关政策要求可享受产假或节育假,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企业在劳动者依法推行劳动义务后, 应该立刻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因故拖延时, 应立刻说明原因。因职员本人原因,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可按劳动协议约定, 由职员赔偿经济损失, 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能超出职员当月工资 %。
第十三条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相关其她事项:
第十四条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 能够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 签订本协议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工资协议无法推行;
2、 企业因破产、 吞并、 解散、 分立、 歇业、 转制、 撤销、 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3、 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解除、 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变更程序: 在工资协议期限内, 签署工资协议一方就工资协议实施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 须书面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工资协议条款、 变更理由与条件, 另一方应给予回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 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说明书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当协商一方出现违约时, 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对违约事项给予纠正, 也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应赔偿, 并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法律、 法规、 政策有要求依其要求, 无要求, 双方可进行协商签署补充条款。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 省以后下达要求相抵触时, 以国家、 省新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 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总工会各一份; 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即行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署名)
企业首席代表: (署名)
年 月 日
乙方: (工会或职代会盖章)
职员首席代表署名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证实
依据相关要求兹选派以下工作人员为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其推行职责期限为 年。其中 为我方首席协商代表。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联络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依据相关要求兹选派以下工作人员为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其推行职责期限为 年。其中 为我方首席协商代表。
工会(职代会)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联络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