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分企业合作经营协议
编号: JY-SW-1020
甲方: 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周建全
联络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区建安一路南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楼
乙方:
分企业责任人: 联络电话: 传真:
地址:
双方为深入拓展照明工程市场, 以树品牌、 创效益为标准, 激活经营机制, 调动职员主动性, 双方协商一致, 在互惠互利、 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就创先分企业年度经营相关事项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营分企业名称、 地址及经营范围和业务区域:
名称: 分企业。
地址:
经营范围: 在总企业授权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市场区域: 分企业经营、 承接地域内(不限于)各项照明工程。分企业经营其她地域项目时, 须事先取得总企业同意并无条件服从总企业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省会分企业与市级分企业承揽项目时, 采取优先立案优先承揽项目标准, 较复杂项目可双方协商。
第二条 经营方法、 经营模式、 核实方法:
1. 经营方法: 年度共同经营
2. 经营模式: 分企业经营人, 在总企业授权范围内享受自主经营权利, 自觉接收总企业监督和管理, 对总企业负责。
3.核实方法: 独立核实、 自负盈亏。
4.分企业如产生债权债务由分企业自行处理, 与总企业无关。总企业债权债务与分企业无关。
第三条 资金起源
分企业成立、 创办费用由分企业投入, 具体经营运作项目所需资金由分企业自行筹集。
第四条 总企业责任及义务
1、 任命 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企业福建分企业总经理, 为
分企业责任人。
2、 为分企业承接照明工程提供所需资料原件、 复印件和印章, 需要建造师等相关人员到开标现场或到工地现场, 总企业应支持分企业, 所需成本费用由分企业负担。
3、 为分企业提供经营所需其它服务。如用户考察、 按要求提供保函等。
4、 为分企业承接照明工程所需创办分企业及资质立案。
5、 定时对乙方运行情况及在建工程等进行审核, 有权对在建工程提出意见, 分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按要求整改。
6、 为分企业提供投标过程中技术指导、 标书制作等工作, 成本费用由乙方负担。
7、 总企业在福建区域有项目给予分企业施工, 按实际项目进行利润分成, 具体项目具体协商。
8、 分企业如需印制以总企业为台头名片等物品, 需与总企业申请, 总企业同意后统一印制, 成本费用由分企业负担。
9、 分企业公章、 财务印章、 协议专用章等由总企业统一保管。
第五条分企业责任及义务
1、 分企业承接项目全部由分企业独立完成, 总企业按下面“收取参考范围”收取。如该项目需要总企业帮助投标、 商务配合、 技术支持、 产品采购等事宜及特殊项目或需要其她尤其支持项目, 可另行约定管理费收取百分比。假如包含到重大项目分企业需要总企业资金支持时, 总企业按月息1.5%收取分企业资金使用费, 资金占用时间不超出30天。
全部由分企业独立完成单个项目管理费按协议总金额以下百分比收取, 收取参考范围(不含税):
① 1000万以下按3%收取
② 1001-3000万按2.5%
③ 3001-8000万按2.3%
④ 8001以上按2%
2、 因分企业承接项目需总企业资金支持, 经总企业风控委员会评定经过后, 给予资金支持, 具体合作方法:
A买断:
① 分企业负责取得项目订单, 总企业负责项目投资和实施;
② 总企业作为项目主投资方和实施方, 负责项目全部财务管理和项目具体实施管理;
③ 分企业做为项目承接方, 负责项目订单获取、 项目数据获取、 联络和收款;
④ 分企业配合总企业进行一切融资活动, 包含修改协议, 签署补充协议等;
⑤ 视项目实际情况, 甲方将项目总价 % (双方协商约定)作为居间费支付给乙方。
⑥ 总企业按工程收款进度并收到分企业开具等值合格发票后将居间费分批支付给分企业, 直至项目结束为止。合格发票类别见附件!
⑦ 分企业前期商务洽谈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 关系维护费等)由分企业自理, 分企业帮助总企业与业主签署协议后, 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总企业原因需要分企业出面协调, 分企业所以产生费用由总企业负担。
B: 利润分成: 项目需要甲方全额投资, 甲乙双方利润按项目纯利润三七分成。甲方占项目纯利润三成, 乙方占项目纯利润七成。
(1)项目回款后应优先返还投入项目资金成本包含资金占用时间产生利息, 甲方按月息1.5%收取资金使用费, 并记入项目成本核实。
(2)当项目回款金额超出成本金额后, 双方按回款百分比和约定百分比进行利润分配。乙方提取利润分成款时必需提供合格发票。
(3)工程款必需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 乙方无权变更工程协议条款, 不得向建设方借款, 不得私自设置账户收取工程款, 不得挪用、 侵占工程款。
(4)如合作期间乙方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行为, 或者发觉有其她有损甲方信誉行为给甲方造成企业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时, 乙方须负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乙方不得有异议。
3、 负责与所聘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并办理社保, 相关费用由分企业负担。
4、 分企业承接每个项目, 按业主招标文件及跟业主签定协议所必需推行条款实施(1.产品品牌、 灯具、 电线电缆、 控制系统, 2.完成业主所要求工期, 3.确保人员安全等)。
5、 分企业依据项目所在地规范进行验收, 分企业已完结项目提交给总企业立案资料不齐全, 按项目总造价 1 %进行处罚。
6、 如在已立案项目中, 经总企业核实分企业有帮助她人围标、 串标行为, 没收其投标确保金。
7、 分企业施工人员未办理保险或保险名单与进场施工人员不一致, 罚款 500 元/人。乙方必需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善后事宜并根据法律条款进行赔偿。
8、 因分企业仿刻甲方印章, 用于签定施工协议、 采购协议, 贷款等事由所造成总企业经济损失及带来法律纠纷, 总企业保留追究分企业伪造印章刑事责任, 由总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处罚 10 万以上罚款, 分企业不得有异议。
9、 因分企业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等, 所造成一切责任均由分企业独自负担, 同时总企业将对分企业作出违约处罚, 罚金为项目总造价 10 %; 该罚金由总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乙方不得有异议。
10、 因分企业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完工完结, 所造成一切责任均由分企业独自负担, 同时总企业将对分企业作出违约处罚, 罚金为项目总造价 10 %; 该罚金由总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分企业不得有异议。
11、 合作过程中, 因分企业原因带来多种诉讼给总企业造成损失, 分企业给予总企业全额赔偿并进行处罚。
12、 为确保工程质量, 分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和采购前, 由总企业监督分企业采购, 总企业有权把控关键设备和材料封样样品及品牌。
13、 分企业不得使用仿造材料及品牌灯具, 一经发觉分企业除负担因使用仿造产品而引发第三方追溯责任外, 总企业有权对分企业进行罚款。
第六条经营综合费用及其她费用缴付
1. 依据项目情况, 双方在一次投标成本基础上做出项目二次成本预算, 双方签字确定, 正式实施, 依据确定二次成本预算, 如分企业在能力范围内可全权处理该项目材料采购、 工程施工等, 费用收取措施以下:
(1)企业管理费依据协议结算额实施, 按业主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收取, 收到第一笔工程款, 支付管理费50%, 收到第二笔工程款时支付管理费50%,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内签署协议时, 一次性全额交清管理费)。
(2)利润分配时间: 按业主方支付工程款进度进行分配。
(3)工程风险履约金按工程协议额 2 %, 总企业按业主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收取。本质保金作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履约风险确保金暂扣, 项目顺利完成, 无息退回分企业。
(4)总企业支付分企业费用时限: 在相关手续齐全情况下, 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
2.总企业为配合分企业开展工作所发生全部直接成本费用, 由分企业负担:
(1)招标单位要求投标确保金及保函所需费用;
(2)分企业投标时, 如需总企业人员赴场配合, 差旅费用由分企业负担; 项目经理及商务人员差旅补助按200元/人日支付。
(3)项目中标后证书使用收费标准: 如中标, 项目经理证书使用费按: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10000元/项目收取, 六个月以下按0元/项目收取。
第七条分企业管理
1、 分企业负责在所属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超出所属区域范围, 分企业须向总企业提出申请, 经总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分企业无条件服从总企业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
2、 分企业责任人每个月须向甲方书面汇报当月经营情况, 甲方有权随时对分企业经营情况、 人员管理等实施检验和审计, 发觉问题, 要求分企业责任人作出书面解释并限期整改。
3、 分企业责任人代表分企业负责与总企业签署经营责任书, 对外拓展分企业业务, 根据总企业绩效考评管理, 接收总企业定时考评。
4、 分企业需按《劳动协议法》及相关要求为职员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并立刻向总企业进行立案。
5、 分企业业务所需产品标准上应优先向总企业集采中心进行采购。分企业对外采购产品应严格遵照总企业采购管理要求和权责表要求, 按要求步骤和权限进行办理, 对外采购产品金额较大, 由总企业指派人员与分企业人员共同磋商, 完成采购。
6、 分企业多种项目资料, 文件, 结果等归总企业全部, 分企业应该立刻将图纸、 资料、 文件等档案资料根据总企业对应规章制度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7、 分企业印章刻制、 保管及使用应严格根据总企业印章管理要求实施, 协议以及其她文件资料用印应严格推行总企业要求协议审批步骤和用印审批步骤, 按要求完成对应审批后, 方可用印。
第八条 分企业财务管理
1、 分企业严格根据税法、 会计法操作实施。
2、 分企业由总企业负责设置核实项目, 单独核实, 自负盈亏。
3、 分企业设置专职财务人员, 负责分企业日常核实, 并于每个月 10 日前编制上个月财务报表给总企业, 由总企业派遣到分企业财务人员, 所产生工资、 社保等费用由总企业负担。
4、 分企业公章、 财务专用章由甲方派人保管, 个人名章由分企业责任人保管。经总企业财务结算中心同意, 分企业设置1个银行账户, 网银由总企业和分企业责任人共同管理。
5、 分企业人员依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而设置, 并向总企业立案。分企业负担所聘用人职员资, 需确保所聘用人员得到正当劳动保障及待遇, 为避免产生纠纷, 全部些人职员资签收、 购置保险证实、 项目付款证实等都需留底, 方便总企业不定时进行抽查。
6、 经营期间, 分企业各项目税费由分企业负担。
第九条、 双方责任及保密义务
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秘密信息严格进行保密, 杜绝向双方以外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内容, 若任何一方违约私自泄露秘密信息, 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对应法律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2、 经总企业同意, 分企业可与第三方合作, 所以产生收益按利润收入百分比 % (双方协商后)进行分配;
3、 分企业应以共同利益为重, 杜绝私单、 围标行为, 分企业及其亲属不得在分企业所属区域内从事与分企业相同或有业务联络经营活动, 非经总企业同意, 分企业不得私自与第三人合作, 不得以其她法人名义、 或接收她人以总企业或分企业名义开展业务, 不然, 分企业将丧失全部权益。
第十条分企业所属权
分企业全部权属总企业, 在经营分企业资金由分企业自筹(含招投标外地企业立案、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企业确保金等进入市场必需向政府部门交纳规费等), 分企业所添置各项设备、 家俱用具和全部财产属分企业全部。
第十一条协议期限及约定
1、 经营期限: 分企业合作经营期限暂定壹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 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续签或顺延协议, 手续到时办理。
2、 在协议期内分企业承接工程如在协议期外需要有后续收尾或收款工作, 总企业应主动配合分企业办理多种手续, 协议期内签署工程, 发生在协议期外, 该工程受协议约束, 总企业应主动配合分企业办理多种手续。
3、 分企业在经营协议期外不得以总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实施中如有未尽事宜, 双方可协商补充, 所形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具相同效力。双方推行协议中出现意见分歧, 无法协商处理时, 由起诉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发票要求
1.各单位标准上应选择含有通常纳税人资格供给商签署协议,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确保"货物、 劳务及服务流"、 "资金流"、 "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她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 内容应完整,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 县(市)区及***项目, 打印要清楚, 且必需保持票面洁净、 整齐, 发票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 乱及签字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 不能污损, 密码区不能出格、 压线, 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可提供发票种类有:
1、 劳务分包(人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上选择含有专业建筑资质、 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单位签署劳务协议, 严禁与个人签署劳务协议。
2、 差旅费-住宿费
核实职员因公出差、 调动工作所发生住宿费。
旅客运输服务, 即机票费、 车船费等: 餐饮服务, 即因公出差所发生餐费等
3.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置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具, 与电脑、 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 存放介质、 配件、 复印纸等)等发生费用。
4.通讯费
企业多种通讯工具发生话费及服务费、 电话初装费、 网络费等, 如: 企业统一托收办公电话费、 IP电话费、 会议电视费、 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 传真收发费、 网络使用费、 邮寄费。
5.书报费
包含购置图书、 报纸、 杂志等费用。
6.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 包含会议场地租金、 会议设施租赁费用、 会议部署费用、 其她支持费用。
7.培训费
企业发生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培训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购置图书发生费用, 企业人员参与岗位培训、 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 初任培训发生费用
开票资料: 企业全称: 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企业
税务登记证号: 975
企业电话及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一路龙江一巷4号光电大厦9015室。
开户行: 建行福田支行 企业账号: 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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