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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小龚是外地生源, 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系, 2月小龚与一计算机软件企业签署了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服务协议书, 在服务协议书中约定了小龚服务期为三年, 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 若小龚提出解除本协议, 应向企业赔偿培训费和接收费, 其标准为, 培训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偿付, 接收费赔偿标准为, 小龚每违约一年赔偿5000元, 不足一年按月计算; 7月小龚毕业后, 于同年8月来该企业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小龚与该企业于11月20日签署了期限为11月20日至11月20日劳动协议, 企业为小龚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并按期安排了工作岗位。4月因为受“非典”影响, 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基础处于停滞状态, 从而造成该企业从6月至9月没有按时向全体职员支付工资。小龚于11月19日以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该企业认为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 属于违约行为, 应根据“服务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小龚却认为, 因为企业不发工资在先, 故辞职不组成违约, 不应依据“服务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 企业应根据要求为本人办理辞职手续, 并根据要求办理档案转移。
问题: ①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 是否属于违约行为?②非主观恶意拖欠小龚工资, 企业应否为小龚办理辞职手续?
回复: 小龚作为外地留京应届毕业生, 并与计算机软件企业签署了“服务协议书”, 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在服务期内, 如若小龚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应依据服务协议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但在本案中, 首先, 该企业确实存在着没有根据约定向小龚按时支付工资, 存在拖欠工资事实。依据《北京市劳动协议要求》第三十五条(三)项: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要求, 该企业假如仍以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 属于违约行为, 并要求龚某支付违约金, 对龚某来说, 显失公平。其次, 该企业确实因为受“非典”影响, 造成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即该企业并非主观恶意拖欠职员工资, 亦非主观恶意违约。在小龚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 假如完全免去小龚责任, 对计算机软件企业而言未免也有失公平。
所以, 因为双方约定违约情况确实存在, 但双方当事人对该情况存在又都没有主观上有意或过失, 依据《民法通则》公平责任标准相关要求, 双方当事人应对现在局面产生共同负担不利后果。
当然, 假如该企业无故拖欠小龚工资, 小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违约责任应完全由企业单方负担, 小龚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小龚向计算机软件企业支付了部分违约金, 该企业为小龚办理相关辞职及档案转移手续。
案例一: 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 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 但因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要在第二年5月才有结果, 而北京公务员录用通常也要到第二年4、 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 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企业签署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今年5月, 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用。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署了三方协议企业解除协议, 该企业要求小王根据双方约定交纳3000元违约金, 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需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 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 12月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企业签署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署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工作, 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部分其她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今年4月, 小张得到签约单位通知, 说因为该企业经营策略上改变, 原本计划招收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该企业计划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 并提出愿意根据三方协议约定负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署了三方协议, 失去了很多其她就业机会, 现在该企业给一笔违约金就能够和自己解除协议, 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她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能够经过诉讼或其她方法强制该单位推行三方协议。
违约责任, 也称违反协议民事责任, 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违反协议义务所负担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以协议有效存在为前提。协议一旦生效以后, 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全方面地、 严格地推行协议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协议所要求义务均应负担违约责任, 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协议所要求义务后果。中国《协议法》第107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 上述案例一中小王应该根据三方协议中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相关《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措施要求中也要求: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以后, 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 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签署工作。毕业生违约时, 必需办理完成与原签约单位解约手续, 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 并换取新协议书。
因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合意是相关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内容, 关系到双方以后建立含有较强人身属性劳动协议, 笔者认为, 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推行违约责任形式。所以在案例二中, 不能强制该企业推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根据就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 用人单位签署、 学校审查同意即含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履
行协议内容,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解除, 不然就是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要求违约金。
现在, 多数毕业生由学校依据社会需求直接和用人单位见面, 或由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这些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选”后, 都要以就业协议书形式固定下来。国家为维护广大毕业生利益, 要求用人单位维护就业计划严厉性, 就业计划一经形成, 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不然按违约处理, 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 并给毕业生一定经济赔偿。一样也要求毕业生不能违约, 随意更换单位。倘若有毕业生单方面违约, 随意更换单位, 学校应视情况给予批评和教育, 并征求用人单位一方意见, 应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违约金。
毕业生违约, 除本人应负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上, 往往还会造成其她不良后果, 关键表现在:
第一, 就用人单位而言, 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工作, 有时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 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 势必使用人单位录用工作付之东流; 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 选择其她毕业生, 在时间上也不许可, 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第二, 就学校而言, 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管理不严, 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久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因为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 而对学校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 一旦毕业生违约, 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猛烈就业竞争, 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前提, 如此下去, 肯定影响到以后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 就其她毕业生而言, 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 一旦与某毕业生违约, 有些当初期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其她毕业生因为录用时间等原所以无法补缺, 造成就业信息浪费, 影响其她毕业生就业。所以,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 认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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