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五联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切实保障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 确保农民群众知情权、 参与权、 表示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维护农民群众正当权益, 促进农村基层友好稳定, 依据省、 地、 县安排布署, 结合我村实际, 制订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 村监会)工作规程。
第二条 基础涵义
村监会是村民实施民主监督专门机构。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 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代表村民对本届村委会及其村两委组员村务活动实施全过程、 全方位民主监督, 负担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小组工作。
第三条 产生和组成
(一)村监会组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提名, 办事处审核。
(二)村监会组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根据得票半数以上从高到低确定当选人, 选举结果要向村民公告。
(三)村监会组员由3人组成, 设主任1名, 主任由村民代表或党员担任, 村监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
(四)村监会组员酬劳, 可实施任期职务补助, 也可实施误工补助, 具体措施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 法律意识强, 坚持标准, 公道正派, 遵纪遵法, 责任心强, 勇于监督, 善于监督, 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有较丰富农村工作经验, 关心集体, 热心为村民服务;
(二)有一定文化、 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
(三)身体健康,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纪通常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居住在本镇村民代表;
(四)村两委组员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属不得担任村监会组员。
第五条 职 责
村监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 推行以下职责:
(一)对村委会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 村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实施监督;
(二)对村民大会、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村务、 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村级财务实施关键监督, 每个月定时审核凭证、 帐单、 合相同财务资料, 每季度一次盘点出纳库存现金;
(四)对村集体经济协议实施情况进行关键督查, 参与村集体资金、 资产、 资源处理等工作;
(五)对部分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 要立刻提醒、 纠正, 提出改善意见; 发觉村委会或两委干部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务管理相关要求, 损害村民利益问题时, 要提出批评意见, 并提议村委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纠正;
(六)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其她职责。
第六条 职 权
村监会代表全体村民独立行使职权, 对本村村务实施全方位、 全过程监督, 享受以下职权:
(一)知情权: 有权列席村两委村务工作会议, 全方面了解村务活动决议、 实施、 实施过程, 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议和管理;
(二)提议权: 有权书面提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纠正损害村民利益错误决议或不妥行为, 村监会提出书面意见后, 村委会应该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否决权: 有权对村级财务经费开支实施监督, 未经村监会审核盖章原始凭证不得入帐, 未经村监会审核盖章财务公布表, 不得上墙公布;
(四)调查权: 依据工作需要, 有权查阅、 复制与监督事项相关文件资料, 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村委会应就村监会要求对相关监督事项作出说明, 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五)召集权: 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村民联名要求免职村委会组员, 村委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启免职程序, 经街道党工委、 政府同意, 主持开启免职程序;
(六)履职权: 村党组织要主动支持村监会开展工作, 村委会要自觉接收村监会民主监督, 村监会必需取得推行职责所必需工作条件。
第七条 义 务
(一)常常向村党组织、 村委会反应村民对村务管理工作意见提议;
(二)定时不定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情况;
(三)支持村两委干部开展工作, 帮助消除少数村民对村两委干部误解;
(四)联络村民受理村民反应和意见, 推行民主监督职责;
(五)帮助街道党工委、 街道办事处对村两委干部进行述职述廉、 考评评选等工作;
(六)帮助街道纪检等相关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配合本村案件调查处理;
(七)遵纪遵法, 保守秘密。
第八条 工作规则
(一)必需在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 不得借监督之名有意刁难;
(二)每年末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开展工作情况, 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职员作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
(三)村监会讨论决定问题,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同意标准。
第九条 免职和补选
(一)村监会组员年度述职测评, 信任票低于全体村民代表过半, 自然免职;
(二)丧失任职条件或不能正确推行职责村监会组员, 应该给予免职;
(三)村监会组员空缺, 应该给予补选。
(四)村监会组员免职和补选, 应该由村党组织形成决议提出意见, 再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与, 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经过, 自然生效; 如村委会拒绝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经街道党工委、 政府同意, 村党组织能够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由村民代表表决免职和补选事项。
第十条 保障方法
(一)村监会能够书面直接向街道党工委、 政府领导和纪检正确反应本村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并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时, 街道办事处领导要立刻调查处理, 并给予回复;
(二)村监会书面向街道反腐败协调小组反应本村关键案件线索时, 街道反腐败协调小组要依据具体情况, 给予协调, 并明确责任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三)村委会拒绝召集村民代表讨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并私自作犯错误决议不予更正, 村监会可提请村党组织, 报上级党委、 政府同意, 村党组织能够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由村民代表讨论表决;
(四)街道纪检要依据村监会工作需要, 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 学习相关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促进村监会有效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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