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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篇一: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xx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协议书 编号甲 方: (出租方)
乙 方: (承租方)
身份证: 电 话: 依据《xx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 《xx市(县)廉租住房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及相关要求, 经甲、 乙双方协商, 就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美好家园小区 00 #楼 0 单元 000 室面积为: 0000 ㎡, 车库 0 号面积为: 0000㎡, 出租给乙方, 以上房屋仅限乙方家庭居住, 不得出租、 出借、 转让。
第二条 租期为3年, 从0000月00日至00 00月 0 日止。租赁期满后, 重新审核, 符合条件可继续承租, 不符合条件给予清退。
第三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 《沭阳县廉租住房管理措施》和推行本协议。
第二章 租金、 确保金及水电气等费用交纳与结算
第四条 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标准内为 000 元/平方米/月, 超出标准为 000 元/平方米/月, 车库租金为 0 元/平方米/月, 每年累计收取租金为: 000000 元。第一年租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 以后每年租金在租住满一年前10日内( 0000 年 00 月 00 日前)缴纳。
第五条 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确保金为陆佰元(小写: 000元), 由乙方负责,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 办理退房手续时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给予退还。
第六条 办理租住手续后, 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内水电、 网络、 有线电视、 燃气等相关手续。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因不立刻缴费所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处理。租住期满, 乙方应按时向相关部门结清上述费用。
物业管理费, 由乙方按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交纳。
第三章 公寓房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内配置现有装修及配套(燃气灶1台、 太阳能1台及洁具1套等)设施均属甲方全部, 乙方应保护公共设施和正常使用房内设施, 并做好上述设施日常维护, 非正常使用损坏, 乙方照价赔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周转住房, 乙方不得再自行进行再装修; 不得私自将公寓房设施移位或改装; 不得随意变动室内电线、 管道位臵, 不得改变其她设施摆放位臵或搬离室内。
第九条 乙方在租住期间, 如发觉室内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或正常使用自然损坏, 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采取有效方法, 预防损失扩大。
第十条 因乙方造成室内设施损坏、 丢失或发生故障,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由甲方采取方法, 进行必需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臵。乙方负担相关费用, 并赔偿对应损失。
第四章 协议终止、 解除和续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由此造成损失, 应由乙方负责:
1.乙方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
2.乙方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居住;
4.乙方私自出租、 出借、 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5.乙方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
6.乙方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设施而不主动赔偿, 甲方从确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后, 乙方在10日内不补足履约确保金;
7.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要求;
8.乙方租住期间内, 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9.其她符合《措施》中退出管理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确保押金:
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负担人为损坏费用时, 因为甲方不能立刻维修, 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且未能立刻为乙方安排其她合适住房。
第十三条 乙方因第十一条自动终止协议, 须在15日内自行或委托她人处理室中个人物品。逾期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室中全部个人物品处理权利, 由甲方进行清理收房(并不负担物品保管)。
第十四条 本协议到期或出现本协议自动终止情况, 甲方对乙方租住住房进行核收, 结清乙方全部应付房租、 水电费等费用。乙方应按期搬出住房, 如继续租用(需符合《措施》要求), 乙方应于协议使用期满前5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经甲方同意后, 重新签署新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甲、 乙、 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但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留存,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盖章)乙 方: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0000月0日 0000月0日
【篇二: 公共租赁住房协议】
协议编号: ( )第 号
威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出 租 方: 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
承 租 方: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制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国家、 省、 市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相关要求, 为明确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 乙
双方就威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签订本协议, 共同遵守执
行。
第一条 房屋基础情况
(一)房屋地址: 威海市南曲阜小区a区-1栋 603室。
(二)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 40.53㎡, 草厦子一间。
(三)房屋设施及设备清单(见附页)。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年, 自 年 8 月 10
日起至 8 月 9日止。
协议期满前, 经审核, 乙方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
格, 甲乙双方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乙方不再享受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 乙
方须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二)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本人居住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 结算方法
(一)该房屋月租金为(大写) 叁 佰 贰 拾 零 元。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将当月租金足额支付给甲
方; 以后乙方在每个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以现金支付方法支
付给甲方, 逾期不交或缴纳金额不足, 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之日, 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千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押金。租赁期满, 乙方已交清租赁期间发生
水、 电、 燃气等相关费用, 没有违约行为, 也未给甲方出租
房屋造成损坏, 甲方将收取确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
方违约或给甲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 扣除欠费、 违约金、
赔偿金后, 甲方将剩下确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押金
不足以支付上述应支付款额,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起3日
内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检验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
现非人为有意损坏应立刻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
件。
(二)双方约定, 因自然损耗、 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发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 由甲方负责维修, 具体包含:
1、 房屋基础、 墙体、 柱、 梁、 楼地板、 天面等承重构件及永久性结构构件;
2、 房屋其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双方约定, 下列项目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2、 分户水表及表后水管、 水笼头、 瓷盆、 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燃气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 属施工质量问题或使用期限造成除外);
3、 分户电表及表后电线、 插座、 开关、 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及供暖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 属施工质量问题除外);
4、 经甲方同意,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5、 因乙方使用不妥等原所以损坏房屋构件等。
6、 租赁期间房屋排水管道、 化粪池等堵塞需要疏通费用。
(四)对乙方负责维修项目, 标准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 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法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
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对甲方维修项目, 经甲方确定后, 应在要求期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验或大中小修时,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主动配合,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立刻检验、 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 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隶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妥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 乙方应立刻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 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立案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协议解除, 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装修无偿归甲方全部, 乙方不得拆卸。
(三)在租赁期内, 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 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电线、 插座、 开关等设备, 不得超负荷用电;
2、 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
3、 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篇三: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1】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络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络电话:
根据《中国协议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住房和城镇建
设部令第11号)、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
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 就乙方租赁栖凤渡学校老师公租房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
议,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础情况
甲方将栖凤渡学校公租房 (以下简称: 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该房
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根据本协议
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协议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 个月), 租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 乙方应准期交还设施齐备公共租赁住房。如需继续租住, 应
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学校总务处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依据相关要求, 经审查符
合条件, 双方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第三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 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 每个月租金为
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租赁期内,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要求调整租金标准, 乙方承诺根据
调整后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条 租金缴纳
租金实施按年缴纳, 每年9月缴纳当年租金, 租赁期内, 不足月承租
时间按1个满月计算租金, 学校派专员管理学校租金。
第五条 履约确保金
协议签署之日, 乙方先预交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履约确保
金 : 元(大写: )。协议期满或终止, 乙方无违约事项
和其她损害事由, 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确保金本
金。
第六条 房屋维修
(一)租赁期间, 甲方应定时检验房屋, 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隶属设施处于
安全、 完好状态。
(二)乙方应该合理使用并珍惜房屋及其隶属设施设备, 不得对房屋进行装
修。
(三)灯泡、 水龙头、 淋浴混合龙头、 室内开关、 插座及其她日常使用易
损易耗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四)因乙方使用不妥造成房屋及其隶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
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乙方负担维修责任、 赔偿责任。
(五)甲方如需要对房屋及隶属设施进行检验或维修时, 乙方应主动配合,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隶属设施不能立刻维修而发生事故, 乙方负担全部责
任。
第七条 协议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收回出租房屋, 相关要求根据
《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
1.采取提供虚假证实材料等欺骗方法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2.私自转租、 出借给校外人员或造成重大损失。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
4.破坏或者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7.违反租赁协议约定。
第八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如需退出该房屋, 必需并结清租金、 水、 电等相关费用, 将房屋
及隶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
(二)乙方在租赁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不符合租住条件但临时无法退房,
能够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 拒不腾退住房, 按《郴州市公租房管理办
法》所属地段一等标准收取租金(即3.5元每平方米, 130元/间)。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教育局项目办立案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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